第一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1978~1985年)
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有近2.5亿人处于温饱无法满足的贫困境地,占全国总人口的25.97%,是全球贫困人口总量的1/4,农村贫困发生率高达30.7%。[2]虽然政府有帮扶困难群体的行动措施,但是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当时我国也没有特别的反贫困机制和制度。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第一次确切地强调了中国存在大规模贫困问题。1984年9月政府指出要重视老龄化严重、留守儿童多的边远地区和穷困地区的贫困问题,为了帮助这些地方尽快脱离贫困,中国由此才真正将反贫困工作当作重要使命。
在这个阶段,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的经济体制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农民的劳动力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劳动积极性低下。所以党和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决定对农村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原先的公社集体经营,这一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放开农产品价格使农民有利可图,进一步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就是大力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鼓励开办乡镇企业等。在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在贫困地区开展专项扶贫工作,包括为老、少、边、穷地区设立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为支持甘肃省定西、河西地区和宁夏西海地区脱贫实施10年专项支持扶贫开发计划等。农村经济体制变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显著发展,这一期间贫困人口数目急剧减少。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以及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都促进了农民增收。1985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原来的133.6元涨到397.6元,人均占有粮食产量、棉花产量、肉类产量都有大幅上涨,涨幅分别为14%、74%、87.8%,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了一半,由2.5亿减少到1.25亿左右,每年平均减少大约1786万人,贫困发生率也大幅降低,从30.7%降至14.8%。[3]
现阶段改善贫困状况的主要方式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市场体制和就业制度。在农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农贸市场制度和劳动力转移制度以及支持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存在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数目减少速度很快。但是由于很多贫困地区存在着自然条件差、地理位置偏远和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限制,农村经济的改革对于推动这些贫困区域的发展作用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和有关机构实行了对应的扶贫措施,进行了许多援助活动,来帮助地方经济条件差、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摆脱贫困。例如,1980年,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来发展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1982年,“三西”专项建设列入国家计划,对甘肃最贫困地区进行区域专项扶持工作;1984年,18个贫困地区被指定为重点扶持区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