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实务探索篇
“五老”调解新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实践为样本
郝廷婷[1]
2013年以来,蒲江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要求,秉持“小作为促进大和谐”思路,提出“诉源治理、诉前分流、诉中调判、诉后回访”纠纷多元化解思路,立足司法职能和地方实际,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调解为基础的民间调解蒲江经验,推动完善了蒲江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当地群众广泛好评和各级主要领导肯定。
一 主要做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探索地方经验
蒲江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从依法治国新要求、社会治理新高度、人民群众新期待、国际接轨新视野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期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切实纠正改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工作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制度认同,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升级换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意义体现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形成独立、统一、协调、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网络。民间调解作为这一体系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仅用非公权力资源弥补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不足,更直接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以及实施登记立案制以来的新压力。蒲江县人民法院立足当地民风淳朴、乡规民约保留完整、民间权威人士存留的显著特点,积极探索地方特色民间调解经验,将民间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消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建立起坚固的第一道防线。
(二)发掘乡村精英,精选“五老”人员
一是精选调解人员。调解人的权威与信用是保障民间调解效果的基本条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需要一个有威望、双方都能信任的中间人作为调解人。能够胜任调解人角色的往往是具有高尚人格、较强能力、较高地位的当地人,如传统的家族领袖或者有威望的长者,现代的乡村精英等。蒲江县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调解人这一角色的重要性和特点,运用乡镇司法所与当地群众建立的长期信任关系和联动平台,挖掘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坚持宁缺毋滥、能上能下的原则,精心挑选生活在农村,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备受尊重,说话有分量,自身有能力,个人有权威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五老”调解队。比如,经摸底调查,成佳镇有一位退休老干部王某,同时也是所在村同姓村民中辈分最高的长辈,在村中威望很高,经常出面解决家族内纠纷,此人符合“五老”调解员要求,被吸纳到“五老”调解队中。
二是充分掌握乡村精英心理状态,挖掘“五老”调解员社会价值。现代乡村精英都有崇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非常注重自我价值实现,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老有所用、为群众做好事。“五老”调解队正好为他们提供了施展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因此乡村精英都有较高的参与热情,被选为“五老”调解员的乡村精英,无一人拒绝做此工作。比如,成佳镇调解队队长李某是一位退休教师,同时也是社区治管主任,他退休后最大的愿望是继续发挥自身价值,因此非常愿意加入“五老”调解队,即使提供义务服务也乐此不疲。
总体看来,一方面,蒲江乡村社会有以“五老”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另一方面,这些乡村精英有参与民间调解的热情。以上两方面因素促使蒲江“五老”调解队迅速组建起来。
(三)构建制度机制,搭建调解网络
一是建立完善制度机制。蒲江县人民法院立足自身职能,积极推动民间调解。在蒲江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指导下,各乡镇“五老”调解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有关“五老”调解的《案件回访制度》《“五老”调解员管理办法》《“五老”调解队工作准则》《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了“五老”调解员的进出机制、业务指导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协调机制、诉调对接的工作运行机制等,规范了调解行为,严肃了调解纪律,明确了调解流程。同时,建立激励保障机制。由辖区乡镇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结案后每件给予调解队一定的电话补贴、误餐补贴,年终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给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表彰。
二是组建调解组织。“五老”调解队一般设队长一名、副队长1~2名,调解员若干。法庭、镇、村社区设立“五老”调解室,公布调解员和联络方式。目前蒲江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五老”调解机构。“五老”调解队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管理。比如,成佳镇“五老”调解队实行统调模式,即队里实行统一领导、纠纷统一调配;朝阳湖镇实行网格模式,即全镇设队长,各村社区以小组长、组员与村民小组为单元负责所划小组的纠纷化解;白云乡调解员以农村集中居住区为单元化解纠纷,并实行对队长负责的模式。各调解队队长负责召集队员,处理“五老”调解队日常工作,指示队员调解纠纷,与乡镇司法所、法庭沟通联系。
三是诉前分流化解纠纷。“五老”调解队是一种纯民间调解组织,是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分流化解大部分简易民间纠纷。蒲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诉源治理、诉前分流、诉中调判、诉后回访”的纠纷化解思路,借助“五老”调解,多渠道前端化解大量简易纠纷,做到诉前主动调解、诉中应邀调解、诉后协助维稳,通过诉调对接和互动,较好地促进纠纷靠前分流化解,使法院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减轻法院与法官办案压力,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
四是搭建立体调解网络。诉前,由“五老”调解队先行调解,通过形式宽松、程序简洁、环境平和、方法灵活的调解,缩短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诉中,“五老”调解员参与调解,以法庭为依托,将诉讼调解与“五老”调解相结合,邀请“五老”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把“五老”调解贯穿到案件处理全过程,推进法、情、理的有机结合,促进诉调良性互动、有效对接。诉后,“五老”调解员协助维护稳定,参与回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法官满意度及法庭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涉诉信访案件,由“五老”调解员先行接待并做维稳工作。“五老”调解员既是当地的纠纷调解员,也是法庭和乡(镇)司法所的联络员,他们通过接地气的方式自行开展诉前调解或应邀参与诉中、诉后调解,搭建起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五老”调解队及“五老”调解员的民间纠纷调解和信息共享的立体网络,实现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传统人民调解的互联互动以及无缝对接,达到“民间调解做大、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精”的目的,形成纠纷调处的“喇叭口效应”。
(四)针对纠纷类型,运用特色方法
“五老”调解队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能处理,主要调解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土地争议等属于人民调解范畴内的纠纷。在两年多实际工作中,“五老”调解队总结出了一些灵活实用的特色调解方法,主要有教化型调解、交涉型调解、判断型调解、治疗型调解。
一是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类纠纷,多用教化型调解。婚姻家庭关系感情因素复杂、夹杂生活习惯,往往需要当事人一方长期持续地履行义务。“五老”调解员发挥特有的正义化身优势,运用体现当地一般价值和道德的权威,以教化型方法谋求衡平,使得只要具有健全社会常识的人都能容易地理解并接受调解方案,彻底圆满解决纠纷。此时不需要高度专业的法律知识或受过专业法律培养的人参与,而是需要共同价值的灌输和教育。比如,成佳镇圣茶社区宋某(男)经常用不当言辞骚扰其侄媳周某(女)而引发生活纠纷,请“五老”调解员杨某评理,杨某梳理涉事要点,开导双方明辨是非,经过说服教育,最终宋某当场公开认错,周某认为老一辈该尊重予以谅解,该纠纷圆满解决。
二是涉及财产关系类纠纷,多用交涉型调解。村社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往往财产数额较小,财产形态涉及林木、畜牧等农产品。“五老”调解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阅历,在当事人之间交涉,对双方想达到的解决结果和愿意付出的成本进行衡量计算,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实现调解。比如,成佳镇同心社区肖某与袁某的牲畜分配纠纷中,肖某因外出打工请同村袁某管理自己的一只母猪,在管理期间母猪产下10只小猪。肖某回来后要给袁某3只小猪,袁某嫌少不同意。双方请“五老”调解员徐某调解。徐某没有运用物权法关于孳息的规定,而是根据经验和当地习惯,多次交涉劝说,最终肖某同意给袁某4只小猪。
三是涉及土地、相邻关系类纠纷,多用判断型调解。“五老”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对事实进行判断,在判断中寻求争议解决。在判断型调解中,往往使用乡规民约。比如,成佳镇同心社区邓某与熊某发生土地纠纷,二人土地相连,多次发生田边冲突。“五老”调解员徐某到现场查看,熊某的茶地是山坡,按照当地“上不弯腰、下不抬头”的习惯,对纠纷进行判断调解,当着双方确定边界,要求双方必须遵守,纠纷圆满解决。
四是涉及生活习惯类纠纷,多用治疗型调解。村社中的有些纠纷,并未达到由法律关系调整的层面,更多的是由生活习惯、性格脾气等引发的怨言或争吵。对此类纠纷,“五老”调解员先让当事人尽情表达出一切埋怨和愤恨,为当事人双方搭建充分对话交流的平台,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心理上的净化。比如,成佳镇同心家园母子因生活习惯问题经常吵架,给园区带来不良影响。“五老”调解员马某分别找到当事人谈话,解开各自心结,最后决定由儿子在阳台上安装电饭锅、电磁炉,并教会母亲使用。此后母亲能够做饭菜、独立生活,没有出现大吵大闹现象。
以上特色调解方法是蒲江“五老”调解队的概括性、抽象性经验总结,并非界限分明、机械地使用,也并非覆盖到每一个纠纷,在具体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同时运用几种调解方法。
(五)程序相对固定,简便灵活易行
一是调解流程灵活。受理程序灵活。启动民间调解一般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但调解的受理程序较为灵活,纠纷来源包括群众申请调解、受托调解、受邀参与调解等,有时群众一个电话、一张便条,“五老”调解员即上门为其调解,实现了纠纷受理方便、快捷、灵活。调解过程灵活,掌握纠纷线索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然后听取当事人各方陈述,边听边记录,实地考察纠纷发生原因,调解纠纷的地点可以是田间地头、村民家中或“五老”调解室。最后依据大家公认的乡规民约、传统习俗惯例或者公认的价值标准对纠纷解决提出一个方案,纠纷双方在进行磋商后自愿接受,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一旦调解成功,当事人一般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自觉履行,不履行方将会受到村社熟人社会的道德谴责,这种道德谴责在村社熟人社会环境中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二是纠纷处理程序固定。纠纷处理一般按照“五老”调解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四级梯级调解程序,仅在下一级调解组织无法调解或调解不能时,才能交由上一级调解组织调解,不能越级上交调解,但上级调解组织可以委托或邀请下级调解组织调解,充分发挥“五老”调解队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是调解协议书格式统一。经“五老”调解队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格式统一的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编号、时间、地点、调解员、纠纷事由、调解过程及结果等基本要素。调解书一般现场制作,边调解边填写,一般为手写,双方签字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都应遵守。同时对调解协议书建档备查,并定期向乡镇司法所和法庭备案。
二 取得的效果
截至2015年6月,“五老”调解队自行受理纠纷181件,调解成功180件,基本实现了民间纠纷“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乡)”,“五老”调解队的成效已初步显现,受到各方关注与肯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指出:“‘五老’调解是法院对源头化解纠纷的一个推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蒲江县人民法院通过‘五老’这种民间调解有效化解纠纷的做法效果很好,很了不起,要认真总结推广。”还有学者认为:“蒲江探索利用‘五老’的独特优势调解纠纷,这在不少基层仍还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成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的一个有益补充。”此外,《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也相继对蒲江“五老”民间调解经验进行了大篇幅宣传报道。
一是促进基层社会和谐。“五老”调解旨在通过化解纠纷教育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规则,预防纠纷的发生,形成安居乐业、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实现了“三三二”效果,即“三不出、三提高、二减少”。“三不出”即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的矛盾纠纷不出镇,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三提高”即基层发现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二减少”即矛盾纠纷重复发生减少,诱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减少。2014年最早开展“五老”调解工作的成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数量从上年的308件降到185件,同比下降39.9%,该镇信访维稳案件也同比下降50%。
二是为法院减负减压。截至2015年6月,“五老”调解队共接受由法院、其他机关委托或邀请调解的纠纷75件,成功调解率达100%。这些纠纷有些是法院出面解决容易激化矛盾的,有些是地方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的,有些是当事人多次信访上访的,经过“五老”特色化的调解工作,圆满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效减少了进入法院的纠纷数量,同时促进了法院办案质效的提升。成佳镇辖区法庭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281件大幅下降到2014年的179件,案件调撤率达91.81%,实现了“二审零改发”“零申诉”“零上访”,真正实现了为法官减负减压。
三是传播文化教化于民。法院定期对“五老”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传授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高“五老”调解人员法律水平。在此基础上,“五老”调解员通过调解纷争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教育引导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取得明显成效。法院专门制作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单,通过“五老”调解员向广大群众散发,群众学法积极性普遍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在纠纷调解中,“五老”调解员还大力弘扬孝老孝亲、诚实友善、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文化,平息了纷争、维护了和谐、传播了文明,使文化精髓如温润之水浸透在群众心里,做到了“教化于民、德化于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 主要体会
(一)“五老”调解是民间调解的新形式
民间调解在中国源远流长,主要有乡里调解、宗族调解、邻里亲友调解等形式。“五老”调解在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在吸取传统民间调解的民间性、调解人具有权威、调解依据可以是乡规民约等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民间调解完全自发性、宗族管理性、调解人相对单一性等特点,实现创新发展。首先,蒲江“五老”调解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在各乡镇成立“五老”调解队,有机构、有管理、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法庭的指导,而且“五老”调解的组织性并没有破坏其民间性,调解员全部来自民间并由民间选拔。通过一定的组织性,防止完全自发的民间调解经过时间积累产生黑恶势力倾向。其次,“五老”调解并不局限于宗族内或某一群体范围内的调解,目前“五老”调解已经在蒲江全县推广,覆盖全县各乡镇,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再次,“五老”调解的调解员构成具有开放性,只要在当地具有威望、信用、公正的现代乡村精英都可以成为调解员。调研显示,现代乡村精英大多集中在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这些群体,因此蒲江将这些现代乡村精英集聚的群体抽象为“五老”,“五老”只是一个概念性提法,其核心价值在于“五老”身上的权威性。最后,“五老”调解只是民间调解的一种形式,不一定适用所有行业和领域,但其民间调解的核心理念和概念性做法值得总结提炼和推广交流。随着城市化发展,社区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城市民间调解也悄然兴起。比如,北京东城区某社区的“远亲不如近邻”胡同调解队,浙江杭州某社区的“和事佬”协会等,均是城市社区的典型民间调解。虽然“五老”调解适应农村,城市社区调解适应城市,但二者作为民间调解的组织形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五老”调解作为民间调解的新形式传播了现代乡村社会民间调解的理念和方法,可以进行开放性总结推广。
(二)“五老”民间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村社纠纷以民事纠纷为主,具有基础性、原发性、非对抗性特点。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发案量相对较小,且基本上由民事纠纷激化而致。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纠纷占村社民事纠纷总量的60%左右,是村社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这些纠纷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不仅影响家庭团结、邻里和睦和农村稳定,而且处置不当容易沉淀下来,给后续生产生活带来隐患。同时,土地承包、流转、侵权及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等纠纷也有一定数量。调研表明,广大村民对普通民事纠纷的第一选择是希望“私了”;在自力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大部分愿意选择同村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对于司法救济,村民普遍存在“一辈官司三辈仇”“清官难断家务事”“打官司就是撕破脸皮”等畏惧心理。除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重大纠纷,村民一般不愿意主动选择诉讼。基于以上村社纠纷特点及村民纠纷解决需求,“五老”调解得以成功将纠纷化解在最初阶段,从源头上化解大量村社纠纷。自“五老”调解开展工作以来,仅有1件民间纠纷没有成功调解进入诉讼阶段。
(三)“五老”民间调解有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当前,我国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总体格局。蒲江县人民法院从战略部署、法治思维、社会视角和历史高度来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法院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充分认识到民间调解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从全局出发,从长远着想,让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共治、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形成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重点构建科学、系统的民间纠纷调解体系。通过“五老”民间调解,由村社自己的人处理村社自己的纠纷。“五老”调解工作开展以来,蒲江村社纠纷呈现“三少一低”变化,即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数量减少,婚姻家庭、土地、相邻关系等农村易发纠纷数量减少,信访维稳案件数量减少,村社纠纷发生率整体降低,村社治理水平大大提升。
(四)“五老”民间调解集聚基层社会新权威
现代社会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加快了农村人口的流动,改变了传统社会以“族缘”“地缘”“业缘”为聚居基础的“熟人社会”结构模式。相应地,传统熟人社会中的族长、理老、寨老等传统权威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与此同时,现代村民因居住于同一村社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和参与意识,使村民对村社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主体意识,从而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即使城市社区也是新型的熟人场域。新的社会场域产生了新的权威,如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
尽管调解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从接受调解到协议的达成都应出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但是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要有权威的介入。只有当调解人具有一定的权威时,当事人才有可能接受调解人所作的是非评判及相关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让步。事实上,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都能感受到来自调解人的某种压力,促使他们主动作出一些让步以便达成妥协。通常当事人会在两种情况下作出某些让步:一是当事人出于对调解人的高度信任,在调解人的劝导下主动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要求,确信自己的让步会以另一种方式得到补偿;二是当事人慑于调解人的威望,在调解人“情、理、利”的多方疏导下,考虑到如果不作出一定让步,可能会使自己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无论哪一种让步,都以调解人具有相当的权威为前提。因此,有资格担任调解人的总是那些德高望重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权威的人。“五老”调解将村社中以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为代表的新权威加以汇集,充分发挥新权威的价值,开展民间调解工作。
(五)“五老”民间调解更注重讲常理
相比司法解决纠纷以法律为依据而言,“五老”调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调处纠纷,调解过程中更注重讲常理。这些常理包括能被村民广泛接受的法律法规、乡规民约、族规家训、生活经验等,其中以村规民约、族规家训等习惯法为主。例如,蒲江余家村的余氏族规有“八要八不准”。一要热爱祖国,尽忠报国;二要勤奋上进,立志成才;三要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四要勤俭持家,艰苦创业;五要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六要行善积德,乐于助人;七要顾全大局,团结为重;八要共建小康,和谐社会。一不准无忠无孝,虐待老人;二不准偷摸扒窃,害国害民;三不准吸毒嫖娼,贻害自身;四不准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五不准嫌贫爱富,歧视族亲;六不准嫉妒贤才,族内纷争;七不准族内恋爱,结婚开亲;八不准信仰邪教,自欺欺人。村社乡规民约一般涉及婚姻家庭、道德信仰、行为习惯等多个方面,在长期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根植于日常生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本民族优良传统的体现,具有共同的心理认同感,传递了文明和谐的正能量。“五老”调解员在调解时,灵活运用乡规民约等习惯法,通过讲常理让调解协议更容易被村民接受,比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纠纷效果好,群众更满意。
四 主要作用
(一)法院积极推动“五老”民间调解工作
法院积极推动民间调解工作是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应有职责。法院在推动民间调解工作中,应减少干预,助推民间调解工作向三个方面发展。一是民间调解应组织化但不失民间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向人情关系较为淡化的陌生人社会过渡。相比个人,人们更愿意信赖一些组织。民间调解要适应现代社会并长久发展,组织化是必然趋势。同时,民间调解之所以能深入民心,获得村民的较强信赖,与其民间性密不可分,相比陌生的司法机关而言,村民更愿意相信生活在他们身边的“五老”调解员。因此,法院在推动民间调解组织化过程中,应继续保持其民间性。二是民间调解专业化但不失亲和力。目前“五老”调解员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与个人威望,也拥有丰富的处理纠纷经验。但民间调解并不排斥法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专业知识的运用。因此,民间调解要想适应现代社会并长期发展,专业化是必由之路。同时,民间调解在专业化过程中不可失去其亲和力,之所以能取得较司法途径更完满的解纷结果,与其具有强大的亲和力密切相关。三是民间调解法律化但不失情理。虽然民间调解所依据的规范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宗教戒律、行业规程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调解可以完全忽视甚至违反国家法律。原则上,民间调解还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纠纷。当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冲突时,如“外嫁女不负赡养义务、不继承财产”,调解员应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同时,民间调解之所以能够在乡村社会扎根,与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理念是分不开的。因此,民间调解的情理性、讲常理应继续坚持。
(二)法院积极指导“五老”民间调解工作
蒲江县人民法院成立“五老”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下设指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各“五老”调解队所在辖区法庭是“五老”调解的对口指导机关,司法所是“五老”调解的管理机关。一是明确指导内涵。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法院对民间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能。法院对“五老”民间调解的指导遵循合法性、司法特性、审判附属性和民间调解独立性原则。法院指导民间调解应持有的基本态度是:指导应局限在解决民间纠纷范围内,指导的本意是原则性点明,不应强制性批示或命令,应恪守依法、中立、被动的司法理念,应在法治社会多元主体、多元文化共同繁荣发展的前提下开展指导工作。二是通过会议定期指导。坚持每半月组织“五老”调解员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法庭法官与“五老”调解员一起回顾总结前期调解工作情况,并点对点就“五老”在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面对面查找不足,制订改进措施。三是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当地法庭与乡镇司法所会商后,每季度组织“五老”调解员和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一次,邀请法庭法官讲解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分析疑难纠纷,不断提高“五老”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法院在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时,邀请“五老”调解员参加庭审观摩,现场学习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和调解纠纷技巧,不断提升“五老”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实践能力。四是开展个案指导。对一些法律适用比较复杂的纠纷,采取个案点对点指导方式。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法庭法官,法庭法官也可以对个案进行现场释法。例如,成佳镇王某英与王某芳土地流转租金分配纠纷中,成佳镇“五老”调解队受理该纠纷后两次组织调解未果,因涉及集体土地分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等法律问题,“五老”调解队申请法庭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指导。之后“五老”调解队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中“五老”调解员着重查清事实并依情理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着重从法律角度进行阐释分析,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三)法院全力支持“五老”民间调解工作
法院对“五老”调解的支持主要体现于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民众对民间调解的信任,影响民间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是民间调解工作健康长久发展的关键。就调解协议本身而言,它是当事人就民事关系形成的一个新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只要达成的调解协议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就应当承认民间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确认案件范围扩大到人民调解协议之外的其他所有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蒲江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及时依法审查确认,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就如何加强民间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对接进行深入研究。落实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机构和人员,探索研究建立“调确字号”案号,将司法确认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司法统计,真实反映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和诉非衔接工作情况。
(四)法院积极推荐“五老”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按照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和公开透明、好中选优的原则,蒲江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五老”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蒲江县人民法院吸纳“五老”调解员的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人民陪审员的改革要求相契合。根据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这一规定使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进一步扩大,彰显了人民陪审员改革要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蒲江“五老”调解员正是人民陪审员改革中要吸纳的重要力量。蒲江县人民法院主动顺应人民陪审员改革趋势,积极与司法局衔接,推荐“五老”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由“五老”调解员参与陪审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乡规民约的优势,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助力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既有利于纠纷化解和实现司法公正,又能起到司法监督作用。
[1] 郝廷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