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中的司法创新[1]
万毅[2]
我用四个主题词来概括成都市两级法院在基层治理中的司法工作,就是“司法创新”“司法为民”“智慧法院”“人民法院”。我个人认为,无论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和合”智解,还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的微治理,都体现了成都市两级法院通过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开创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新方法、新方式和新手段,这体现了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创新精神和司法的创新精神。
刚才一个法院院长有句话打动了我,他说面对新时期的一些问题,法院从来没有停止过思考。我想正是在这样一种精神的指引下,成都市两级法院才能做出上述很多创新性的改革,这是第一个词。第二个词是“司法为民”,司法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我们是要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我们的改革是要让司法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便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接近法院。这是我们进行各项工作创新的目的和价值导向所在。从司法为民这个角度来讲,蒲江县人民法院的盖碗茶调解、新津县人民法院的法治诊所,我认为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
在近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有两种情况彻底改变了中国法院发展的方向。第一种情况是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的激增引发诉讼大爆炸,案多人少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新常态。其实案多人少不是问题,案多人少同时还要保证办案质量才是问题,这个新常态几乎压垮了中国的法院。但是第二种情况又成了法院的救命稻草,那就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技术条件的极大改善,为法院工作方法的创新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应该说,面对诉讼案件激增这样一个背景和局面,中国的法院一直在自发地寻找出路。我概括了一下,我认为法院通过自己的摸索找到了两个“拳头”:一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图分流案件进行诉源治理;另外一个“拳头”就是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化改革。当人民法院把这两个拳头合成一个拳头的时候,人民法院可能就找到了破局的关键和抓手。今天我们这个板块所强调的司法创新工作,我个人认为很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把这两个拳头合成一个拳头的努力和发展方向。
第三个词,我概括为“智慧法院”,一个有能力进行司法创新的法院,才能叫智慧法院。通过这个板块的经验介绍和研讨,我认为成都市两级法院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创新改革,很好地体现了成都市两级法院自身的研发能力,也就是体现了成都市两级法院的软实力。我个人认为中国法院面临的复杂局面是世界其他国家法院不可比拟的。域外法治国家的法院都是功能比较单一的法院,只有中国的法院面临的格局比较复杂,也比较微妙。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法院要走出困境,必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就是法院要进行工作机制创新,具备创新和改革这样一种能力。所以说,成都市两级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创新改革展现了成都法院自身的一种研发能力,体现了软实力,体现了智慧法院。我认为这是新时期中国法院改革的一个必然走向,就是要建设智慧法院。
我们这个板块的研讨也很好地展现了成都市两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核心宗旨不动摇。人民法院的性质大家可能不一定很清楚,域外法治国家也提司法为民,因为全世界法治国家法院的建设和发展都要体现国民的期待,都要通过司法工作赢得国民的信任。所以,我认为司法为民是所有司法创新工作的目的和价值导向,也是法院在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工作中应当坚持不动摇的一个目标和宗旨。
同时,我也提出三个建议。第一,是经验如何创新。一定要注意各种司法创新经验的地方性与普适性的关系,各个县区包括地市州的司法创新经验毫无疑问带有地方性,这种地方性经验要真正上升为一种发展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要解决普适性的问题。比如说蒲江的经验能不能用到锦江区,如果不能,那么这个经验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又在什么地方?我觉得这是我们下一步进行司法创新工作必须要深思的问题。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较大,中国法院的改革和发展不能只走一条路。中国法院改革与发展一定要遵循承继化和内核化发展这样一个模式,就是一定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法院以及不同层级的法院功能。比如说,我们讲的基层治理可能更多谈的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与创新,那么中级法院该干什么呢?高级法院又该干什么呢?我认为不能因为是中级法院、是高级法院就不参与基层治理,同样有参与基层治理的必要,但是方式方法可能要有区别,这是第一个要注意的。
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要注意限度。我个人认为,过于夸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可能冲击司法的中心地位。为什么这样讲?有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第一个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制度资源依赖乡规民约和行业行规,这些乡规民约和行业行规可能与国家正式法律规则存在冲突与矛盾,这个问题必须要高度重视并解决,不能为了解决纠纷而放弃规则之治。我今天研讨特别注意到了蒲江县人民法院总结的经验专门提到这一点,我认为值得高度肯定,一定要注意国家正式法律规则,它的中心地位,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所在。第二个方面,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了过多的案件,可能造成一些新型案件、典型案件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从而造成法官无法接触新型案件、典型案件,无法出台指导性案例,无法适应社会的最新发展。大量案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了,案件是分流了,但问题是法官“练兵”的机会少了,很多新型案件可能还没有进入诉讼、进入司法就被调解掉了。司法本身具有一种政策指引功能,法院通过判决要形成一定的社会政策导向,进入司法的新型案件太少,法院就没有办法完成社会政策导向功能,这一点也是我们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时必须要重视和注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强调司法的中心地位和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并不矛盾,两者都不要片面夸大。
第三,一定要注意司法信息化的限度问题。防止过度信息化,客观地说,中国司法的信息化建设领先全球,因为域外法治国家不可能像我们有这么大投入,但在司法信息化给法院的改革与创新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可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一方面,大数据的使用包括数据库建设,一定要注意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主权的保障。我们建数据库,要在司法工作中大量使用大数据技术,如何与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主权平衡,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不能为了工作的便利而损害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进行司法信息化改革,一定要注意对司法程序和司法规律的尊重与维护。有些案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当事人的传唤与审判,但是这与司法本身的规律,包括当事人在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是否存在冲突,值得进一步思考。再一方面,司法信息化建设一定要注意成本控制,要注意持续投入问题。我在各地的调研中发现,司法信息化建设尺度不一、重复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怎样区别司法信息化建设?哪些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哪些属于可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变通的,可能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说,司法信息化建设需要有成本控制,需要考虑持续投入的问题。
[1] 2017年6月18日万毅在“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四川建设”会议上的回应发言摘选。
[2] 万毅,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