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心理与亲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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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第三方惩罚博弈

第三方惩罚博弈(third-party punishment game)主要用于考察个体维护社会规则的利他行为,例如对于公平准则的维护。该博弈范式中存在方案提议者、方案接收者与决策第三方,提议者与第三方都持有一定的筹码。第三方并不参与决策之中,只是作为决策旁观者存在。首先,由提议者与接收者完成独裁者博弈。第三方作为一个潜在的惩罚人,将会知道提议者分配给接收者的金额。如果第三方认为提议者的分配方案对接受者是不公平的,那么他可以惩罚提议者。但是,如果第三方决定惩罚提议者,他就要损失一部分筹码。按照经济人假设,第三方没有任何必要惩罚提议者。首先,提议者提出的不公平方案并没有使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其次,惩罚会导致第三方自己的利益受损。然而实验结果表明,当提议者分配给接收者的金额低于总金额的50%时,50%至60%的第三方会选择惩罚提议者。研究者们认为,第三方之所以愿意惩罚做出不公平分配行为的一方,是由于不公平厌恶感的存在(Fehr and Fischbacher,2004)。即使这一不公平分配方案对第三方自身的利益并无影响,第三方仍对其产生厌恶与不满的情绪,促使其做出惩罚的行为。

第三方惩罚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类似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某一犯罪行为进行判断的心理过程。研究者们认为,这一心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第三方需要确定责任是否在于实施主体(Buckholtz et al.,2008)。由于第三方需要对实施主体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再确定责任,所以这一判断过程涉及心理理论能力。其次,第三方需要给出一个合适的惩罚,所以需要进行价值的度量与评定。研究者们为了确定第三方惩罚的神经机制,采用了功能性磁共振技术,考察个体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评定时的大脑活动情况(Buckholtz et al.,2008)。共有16名被试对50个犯罪情境进行9点量表评定。实验分为3个水平,第一个水平为责任明确的犯罪情境,共20个;第二个水平为低责任水平的犯罪情境,共20个;第三个为无犯罪情境,共10个。研究的行为数据结果显示,被试对犯罪情境的评分受到犯罪责任水平的影响,被试对于责任明确的犯罪情境给出的评分显著高于低责任水平的犯罪情境(Buckholtz et al.,2008)。fMRI数据结果显示,被试对于责任水平的估量与其双侧颞顶联合区的活动水平有关。在低责任水平的犯罪情境中,双侧颞顶联合区的激活水平显著高于责任明确的犯罪情境。颞顶联合区与个体推导他人的意图、心理活动有关,是与心理理论关系密切的关键脑区(Gallagher and Frith,2003;Decety and Lamm,2007;Saxe and Kanwisher,2003;Vollm et al.,2006)。研究者认为,这一结果说明,在低责任水平的犯罪情境中,个体需要进行更多的心理理论活动,从而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责任度量(Buckholtz et al.,2008;Alter et al.,2007;Carlsmith et al.,2002;Shultz et al.,1986)。研究者们还发现,右侧背后侧前额叶皮层在责任明确的犯罪情境中的激活水平显著高于低责任水平的犯罪情境。右侧背后侧前额叶皮层与规范违反有关(Knoch et al.,2006;van’t Wout et al.,2005),例如在最后通牒博弈中,该脑区的激活水平与个体拒绝不公平方案有关(Sanfey et al.,2003)。研究者认为,背后侧前额叶皮层在第三方惩罚行为与第二方惩罚行为中都被显著激活,说明了背后侧前额叶皮层在两类惩罚行为中的功能是相同的,可能共享同一种神经活动(Buckholtz et al.,2008)。此外,数据结果还显示,杏仁核的激活水平与惩罚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被试给出的惩罚力度评估越高,其杏仁核的激活水平越强。杏仁核与个体的情绪体验是密切相关的(Adolphs,2002;Barrett et al.,2007;Phelps,2006;Phillips et al.,2003;Zald,2003)。杏仁核的激活水平与惩罚行为的相关关系说明了,在个体对某种行为进行惩罚评估时,情绪体验也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Buckholtz et al.,2008)。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厌恶、反感情绪,会促使个体做出严惩对方的决策。由以上的行为与神经活动结果可见,第三方惩罚不仅与心理理论有关,也与惩罚决策方的情绪体验有关(Buckholtz et al.,2008;Maroney,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