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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明清国家吉礼仪式用乐整体意义
民俗学家赵世瑜指出:“不同于以法律为核心的欧洲社会,中国社会秩序是以‘礼仪’为核心,建筑形式、行政制度、产权代表、武装力量等都是礼仪的表征,因此可以作为理解统一性的切入点。”[1]自古以来,中国历代帝国都非常重视祭祀礼仪活动。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奠定了中国古代国家礼乐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国家祭祀仪式及用乐逐渐深入统治者内心。中国古代国家祭祀礼仪,又称为吉礼,分为大、中、小(群)祀三个等级。不同祭祀级别,其用乐也有所不同,如此形成多层次、多风格、多类型性的祭祀乐制体系。吉礼小祀,属于国家吉礼祭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祀属于全国“通祀”性质,宫廷中国家祀典和地方官府祀典,其囊括的神祇大多数与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许多从民间信仰中提升到官方祀典之中。对吉礼小祀用乐的考察与辨析,需要结合大祀、中祀之整体性,以及注意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