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化疗患者症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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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性疼痛治疗原则】

癌性疼痛应采用综合治疗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有效应用止痛治疗手段,持续、有效地消除疼痛,预防和控制药物的不良反应,降低疼痛及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生活质量。药物止痛治疗期间,应当在病历中记录疼痛评分变化及药物的不良反应,以确保患者癌性疼痛得以安全、有效、持续地缓解。
(一)癌性疼痛药物止痛治疗的五项基本原则
1.口服给药
口服为最常见的给药途径,对不宜口服患者可用其他给药途径,较方便的方法有透皮贴剂等。
2.按阶梯用药
根据患者疼痛程度,有针对性地选用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①轻度疼痛(0~3分),选用非甾体抗炎药;②中度疼痛(4~6分),选用弱阿片类药物,并可合用非甾体抗炎药;③重度疼痛(7~10分),选用强阿片类药,并可合用非甾体抗炎药。在使用阿片类药物的同时,合用非甾体抗炎药,可以增强阿片类药物的止痛效果,并可减少阿片类药物用量。
3.按时用药
指按规定时间间隔规律性给予止痛药。按时给药,有助于维持稳定、有效的血药浓度。目前,控缓释药物临床使用日益广泛,强调以缓释阿片药物作为基础用药的止痛方法,出现暴发痛时,可给予即释阿片类药物对症处理。
4.个体化给药
指按照患者病情和癌性疼痛缓解药物剂量,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使用阿片类药物时,由于个体差异,阿片类药物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足够剂量药物,使疼痛得到缓解。
5.注意具体细节
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要加强监护,密切观察其疼痛缓解程度和机体反应情况,注意药物联合应用的相互作用,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二)理想控制疼痛的标准—“三三原则”
1.数字评分法的疼痛强度<3分或达到0分。
2.24小时内暴发痛次数<3次。
3.将吗啡使用调整到最佳状态的时间<3天。
(三)止痛药物选择与使用原则
应当根据肿瘤患者疼痛的程度、性质、正在接受的治疗、伴随疾病等情况,合理选择止痛药物和辅助药物,个体化调整用药剂量、给药频率,防治不良反应,以期获得最佳止痛效果,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药物选择的总体原则:口服给药安全、方便、经济、患者依从性好,是癌性疼痛治疗的最佳选择,能口服的患者尽量选择口服。
1.非甾体抗炎药
是癌性疼痛治疗的基本药物,不同非甾体抗炎药有相似的作用机制,具有止痛和抗炎作用,常用于缓解轻度疼痛,或与阿片类药物联合用于缓解中、重度疼痛。常用于癌性疼痛治疗的非甾体抗炎药包括布洛芬、双氯芬酸、对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塞来昔布等。非甾体抗炎药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出血、血小板功能障碍、肝肾功能损伤等。其不良反应的发生与用药剂量及使用持续时间相关。非甾体抗炎药的日限制剂量为:布洛芬2 400mg/d,对乙酰氨基酚2 000mg/d,塞来昔布400mg/d。注意: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用药剂量达到一定水平以上时,增加用药剂量并不能增强其止痛效果,但药物不良反应将明显增加。因此,如果需要长期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或日用剂量已达到限制性用量时,应考虑更换为阿片类止痛药;如为联合用药,则只增加阿片类止痛药用药剂量。
2.阿片类药物
是中、重度疼痛治疗的首选药物。目前,临床上常用于癌性疼痛治疗的短效阿片类药物为吗啡即释片,长效阿片类药物为吗啡缓释片、羟考酮缓释片、芬太尼透皮贴剂等。对于慢性癌性疼痛治疗,推荐选择阿片受体激动剂类药物。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时,首选口服给药途径,指征明确时可选用透皮吸收途径给药,也可临时皮下注射用药,必要时可自控镇痛给药。
(1)初始剂量滴定:
阿片类止痛药的疗效及安全性存在较大个体差异,需要逐渐调整剂量,以获得最佳用药剂量,称为剂量滴定。对于初次使用阿片类药物止痛的患者,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滴定:使用吗啡即释片进行治疗;根据疼痛程度,拟定初始固定剂量5~15mg,每4小时1次;用药后疼痛不缓解或缓解不满意,应于1小时后根据疼痛程度给予滴定剂量(表2-8),密切观察疼痛程度及不良反应。第一天治疗结束后,计算第二天药物剂量:次日总固定量=前24小时总固定量+前日总滴定量。第二天治疗时,将计算所得次日总固定量分6次口服,次日滴定量为前24小时总固定量的10%~20%。依法逐日调整剂量,直到疼痛评分稳定在0~3分。当用药剂量调整到理想止痛及安全的剂量水平时,可考虑换用等效剂量的长效阿片类止痛。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不良反应,疼痛强度<4分,应该考虑将滴定剂量下调25%,并重新评价病情。对于已使用阿片类药物治疗癌性疼痛的患者,根据疼痛强度按表2-8要求进行滴定。
表2-8 阿片类药物的剂量滴定
(2)维持用药:
我国常用的长效阿片类药物包括吗啡缓释片、羟考酮缓释片、芬太尼透皮贴剂等。在应用长效阿片类药物期间,应当备用短效阿片类止痛药。当患者因病情变化、长效止痛药物剂量不足时,或发生暴发性疼痛时,立即给予短效阿片类药物,用于解救治疗及剂量滴定。解救剂量为前24小时用药总量的10%~20%。每日短效阿片解救用药次数大于3次时,应当考虑将前24小时解救用药换算成长效阿片类药按时给药。阿片类药物之间的剂量换算,可参照换算系数表2-9。如需减少或停用阿片类药物,则采用逐渐减量法,即先减量30%,两天后再减少25%,直到每天剂量相当于30mg口服吗啡的药量,继续服用2天后即可停药。
表2-9 阿片类药物的换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