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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一、公共卫生的概念
1952年世界卫生组织接受了美国公共卫生领袖人物温思络(Charles Edward A.Winslow)于1920年提出的公共卫生的定义,并延续至今。温思络提出公共卫生是指:“通过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来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促进心理和躯体健康,并能发挥个人最大潜能的科学和艺术”。针对我国情况,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2003年7月28日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对公共卫生给出了明确定义“公共卫生是指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公共卫生概念的提出对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建设、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民众认识公共卫生,增强意识具有指导作用。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国务院令第588号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 年修订本)中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时即可界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范围为一个社区(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自然村)或以上;②伤亡人数较多或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③如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④需要政府协调多个部门参与,统一调配社会整体资源;⑤必须动员公众群测、群防、群控;⑥需要启动应急措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