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国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1.1 物流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基于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的需求侧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边际效应逐渐下降,而且给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诸多问题,经济转型升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中之重。
2015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对我国现阶段经济运行主要矛盾的深刻分析与准确把握,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将其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打破了过去“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武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通过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即“三去一降一补”)的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实践证明,“三去一降一补”抓住了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要害。为此,2018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其中,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出发的立足点。
由于现代物流具有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服务型、基础型和综合型的独特禀赋,几乎涉及全部社会生产与消费领域及其全部过程,因此现代物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日益凸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开宗明义指出“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物流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基于以上背景,我国现代物流业与以“三去一降一补”为重点内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4方面。
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给现代物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特别是大刀阔斧的“去产能”和“去库存”,意味着大幅度减少对物流行业的货源供给,从而造成物流业传统物流运力资源、仓储资源的大量闲置,给广大物流企业及从业者的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现代物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供给侧改革明确提出的“降成本”要求,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较高(2018年为14.8%),而且物流成本是各行各业拥有管控话语权所必须要倚重的成本项目,因此,“降成本”需要现代物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需要物流行业与时俱进地应对适应。
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了良好物流发展的政策环境。为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改革的政策文件,甚至是交通物流领域的专项文件。这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物流均有所提及,甚至做了专题安排和专项部署,为促进我国物流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交规划发〔2016〕147号)围绕如何切实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行了详细的专项工作部署。
四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驱动现代物流业自身内部变革。我国物流行业在“去产能”“去库存”的供给萎缩与“降成本”的市场价格下调的双重挤压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列政策的引导和驱动下,行业自身内部也不可避免地迎来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挑战,而且只有通过自身的供给侧改革,才能解决我国物流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物流标准化问题。所以,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题中的应有之义,而且是物流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认为,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现代物流业关系交错、密不可分,现代物流业已经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际上,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直伴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步推进实施。
2.1.2 我国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领域
200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单列一节标志着我国确立了现代物流产业的重要地位。2009年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意味着我国物流业搭上了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末班车,成为当时我国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中唯一一个现代服务领域的产业规划。该规划对物流业的定位是“重要的服务产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成为我国现代物流业进入2.0时代的重要里程碑。
2012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明确指出流通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发〔2014〕42号)首次把物流业定位于“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201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进一步把物流业的定位提升到“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的崭新高度。
以上政策发展演变历程表明,我国现代物流业的重要地位和战略价值已经得到了国家的充分肯定与高度重视。为此,自2009年以来,我国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城乡配送体系建设、道路运输管理改革创新、绿色物流运作体系建设、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物流标准化和供应链体系建设、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与供应链、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领域以及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9个主要方向,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展了一系列试点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断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9个方向。
1.城乡配送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城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市机动车拥有量持续上升,加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网约车平台和外卖平台等新兴流通业态与商业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是城乡之间物资上行下行日益频繁,小批量、多批次的配送需求日益旺盛,城市居民对配送时效性、便捷性的期待日益提高;另一方面是城市道路交通资源约束日益明显,城市空气质量与环境治理压力日益增大。
城市配送市场需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不仅给城市配送带来了“最后一公里”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以及配送作业效率低下、物流成本高等问题,而且也给城市经济运行、城乡商贸流通效率、居民生活成本和物价稳定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协同打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畅通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是最近十余年我国物流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政府层面主要采取了以下4方面的行动。
一是深入推进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智慧物流配送体系是一种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物流的仓储、配送、流通加工和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系统感知、全面分析、及时处理和自我调整等功能的现代综合性物流系统。2012年6月,商务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旨在通过试点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通行有序和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培育一批运营规范、技术应用水平高、管理有序的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广州、武汉、合肥、成都、南宁、厦门、贵阳、兰州和银川9个城市被纳入第一批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范围。2015年7月,商务部进一步出台了《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确立了提升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物流作业单元化水平、物流流程标准化水平、物流交易服务数据化水平和物流过程可视化水平等重点工作目标。经综合评估,2016年首批确定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5个(重庆、太原、南昌、无锡、临沂),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20个,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60家。
二是积极开展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开展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发展流通、保障消费和服务民生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商流通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2017年12月,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了《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商流通函〔2017〕917号),该文件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和绿色环保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2018年3月,商务部等5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重点是完善三级配送网络、推动网络共享共用的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工程与加强技术标准应用、推动配送模式创新的技术与模式创新工程,并首批确定了30个试点城市(1)。2019年2月,商务部等5部门通过商流通函〔2019〕6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30个试点城市的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提出了提高认识、务实推动,加强指导、优化环境,落实责任、细化方案,加强总结、组织评估4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由于车用起重尾板能通过举升装置实现货物的快速装卸,能有效提升货物装卸效率、节约人力资源和提升运输组织效率,故被广泛使用。为了规范车用起重尾板的安装使用,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单位研究起草并于2019年5月1日发布了国家标准《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2019),该标准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发出了《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号),对建立尾板安装使用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尾板产品生产及安装质量监管、安装尾板货车检验及登记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标准支撑。
三是规范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为了有效解决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以及城市配送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2014年2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该文件从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发展城市货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管理措施、强化城市配送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健全城市配送运输和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机制8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其中,在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方面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的具体规定,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智能温控车载设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满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企业使用出厂已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提升配送车辆装卸效率。
近年,根据我国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2)部署,优化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服务措施不断出台,对于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在2020年年初开始实施优化货车通行管理5项措施——推行电子货车通行证,取消新能源纯电动轻型货车通行限制,放宽便利皮卡车进城限制,推行限行路段货车预约通行管理,实行重型货车的备案服务管理。
四是复制推广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及时总结并复制推广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是城乡配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2013年1月17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印发《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阶段性地总结了我国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经验。2019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9〕48号)。该通知指出,2012年至2014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南京、武汉、厦门、成都等22个城市开展了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共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和绿色环保的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并总结形成了5方面共16条典型经验。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典型经验及代表性地区见表2-1。
表2-1 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典型经验及代表性地区
此外,为了配合我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建设,我国2013年就发布了《城市配送统计指标体系及绩效评估方法》(SB/T(3) 11069—2013)标准,一方面是对相关试点城市共同配送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各地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的建设,对提升服务能力、促进降本增效和供给侧改革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道路运输管理改革创新
《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公路里程达到484.65万千米,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4.26万千米,我国高速公路里程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我国道路运输管理领域仍然存在客货运车辆的不合理审批与乱收费、乱罚款现象,重型货车非法改装与超载超限现象,以及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与高速公路路面破坏严重等现象。由于公路货运量始终占整体货运量的70%以上,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再加上其典型的“小散乱差”的行业发展特征,因此,围绕公路道路运输方面的政策改革与市场模式创新也一直是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改革的重中之重,主要集中在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行动、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和网络货运平台创新3方面。
一是强力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行动。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畸形发展,依法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再次强调严厉整治超限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的修订计划,拟从道路运输车辆标准修订完善的根本角度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在经历4年时间的修订完善和中置轴轿运车试验验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监委等单位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机构和汽车企业共同制定并更名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实施。
GB 1589—2016明确规定,车宽由2004版的2.5米放宽到2.55米(冷藏车为2.6米),新增加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半挂车车长由13米变为13.75米,铰接列车长度17.1米(长头铰接列车18.1米),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长度最大限值为13.95米;取消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和集装箱半挂车的长度限值特例;半挂车前回转半径不应大于2040mm。GB 1589—2016还对不同轴数的车辆做了最大总重限值的明确规定:二轴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总重限值为18吨,三轴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总重限值为25吨,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总重限值为31吨,四轴汽车列车总重限值为36吨,五轴车总重限值为43吨,六轴车总重限值为49吨。
以GB 1589—2016贯彻实施为战略契机,交通运输部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就紧锣密鼓地部署和推进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行动。2016年7月1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提出了4方面18条的具体措施。2016年8月10日,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提出“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重点整治货车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以及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和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颁发2016年第62号令,公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这些政策文件都明确把2016年9月21日作为全国统一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正式启动时间点,从而掀起了我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史上最著名、最严厉、效果最显著的“921”治限治超大行动。
此后,交通运输部针对治超治限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补充配套的政策文件(见表2-2),涉及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界定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等方面,为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了严格有效、科学合理的道路运输政策氛围与市场氛围。2016年以来我国发布的道路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文件一览,见表2-2。
表2-2 2016年以来我国发布的道路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文件一览
二是持续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我国高速公路长期以来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收费闸口排队拥堵等问题,与我国近年来提出的物流降本增效及高质量发展等供给侧改革政策导向很不一致。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决策部署,该决策成为推动我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
标准建设依然是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4) 802—2014)等国家标准,2019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2019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5) 489),该标准于2019年9月1日取代2003版JT/T 489开始实施。
以新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489的宣贯实施为强大动力,我国开启了基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的收费制度重大改革。201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成立交通运输部牵头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要求2019年年底前各省(区、市)高速公路入口车辆使用ETC(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步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2019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9〕935号),提出要创新ETC发展模式,强化ETC应用与服务,提升ETC使用率,加快推进多种电子收费方式融合协同发展,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2019年7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重点安排了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和加快ETC车载装置安装两项基础性工作,并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2019年7月16日,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提出了加快货车车型分类调整工作、科学测算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加强收费标准调整监管、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和加快货车ETC车载装置安装等工作要求。2019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违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统一两轴货车的通行管理,规范“超限”认定。
此外,交通运输部曾于2015年组织专家对2004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并形成送审稿报送国务院。2018年,按照“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了2018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该条例的修订已明确纳入《交通运输部2020年立法计划》。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成为我国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也将为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是创新探索网络货运平台模式。自我国进入现代物流2.0时代以来,针对我国现代物流领域中传统公路货运“小散乱差”的现状,交通运输部在2013年5月颁布的《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13〕349号)中就曾提及“无车承运人”一词,要求充分发挥无车承运人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推进其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此后,多个国家文件均纷纷提及“无车承运人”。
2014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进一步提出支持无车承运人管理方式的创新。2015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5〕第25号),再次提出支持无车承运人、货运中介等管理方式的创新。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明确提出转变物流业发展方式,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铺垫,在2015年3月“互联网+”理念首次亮相政府工作报告后,随着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浪潮,国际国内社会资本纷纷涌入我国公路货运互联网创新领域,我国涌现出一大批“车货匹配”公路货运平台,开启了我国市场化公路货运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发展的新纪元。2016年,随着资本热潮退去,我国公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创业也进入了理性发展阶段,剩下的“互联网+”物流创新服务平台屈指可数,公路货运行业发展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创新发展思维洗礼。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及有关专家开始总结和探讨公路货源资源整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经深入研究和总结提炼,业界专家及平台企业达成了普遍共识:借鉴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人运作方式,推行公路货运“无车承运人”模式,具有较好的政策可行性和市场可行性。于是,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专家团队的推动下,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同时宣布10月正式启动为期一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开启了我国公路货运领域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又一重大战略行动。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公布了在全国29个省(区、市)中筛选确定出的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以及《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和《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要求围绕运输业务监测、运输资质比对、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运行绩效监测等监测内容,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2018年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宣布依据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和各省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复核,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此后,截至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见表2-3。
表2-3 我国网络货运平台发展重要政策文件一览表(截至2019年12月)
2019年3月,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梳理总结道路货运无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宣布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网络货运经营,该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开启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新时代。“无车承运人”升级为“网络货运经营”,更加精准、贴切地体现了我国道路运输改革向网络化、平台化、智慧化方向发展的战略意义。
3.绿色物流运作体系建设
在全球气候变暖、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1992年我国申请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坚持以《公约》和《哥本哈根议定书》为基础,推动全球化节能减排与绿色环保事业。1992年我国发布《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这是中国最早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文件。2007年我国又发布了发展中国家颁布的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9年11月,中国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年6月,中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进一步提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等目标。为了实现这些行动目标,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绿色发展理念,首次把“绿色发展”提到“五大发展理念”的战略高度。
物流业是我国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在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中居于重要地位。为此,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把大力发展绿色物流列为七大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等先进的物流组织模式。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交政研发〔2017〕186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和驼背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总体而言,我国物流业近年来重点围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3方面推动绿色物流体系建设。此外,共同配送、带板运输、绿色包装、循环共用、滚装运输、驮背运输和江海直达等绿色物流运作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3方面。
一是有序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多式联运是一种基于国际标准集装箱单元并通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含不同轨距铁路运输)进行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其核心前提是使用符合《集装箱运输术语》(GB/T 17271—1998)和《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集装箱》(GB/T 5338—2002)等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和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和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不同运输方式比较优势与组合效率、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实现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为此,根据2014年印发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的部署,2015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正式启动了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并在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的政策文件。
2016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首批启动了16个项目,此后2017年、2018年又分别通过评审启动了30个和24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已经组织开展了3个批次共7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第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展开了验收,并于2019年12月联合发文(交运函〔2019〕834号)将通过验收的12个项目正式命名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在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中,我国始终将标准规范作为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重要抓手。交通运输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不同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格式、运价计费规则、货类品名代码、危险货物划分、包装与装载要求、安全管理制度、货物交接服务规范、保价保险理赔标准和责任识别等方面的衔接,制定有利于“门到门”一体化运输组织的多式联运服务规则体系。目前,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适用于内陆多式联运集装箱标准《系列2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35201—2017)以及发布的《货物多式联运术语》(JT/T 1092—2016)、《多式联运货物代码》(JT/T 1110—2017)、《商品车多式联运滚装操作规程》(JT/T 1194—2018)、《多式联运交换箱标识》(JT/T 1195—2018)、《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JT/T 1244—2019)和《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运单》(JT/T 1245—2019)等多项行业标准。填补了我国内贸集装箱领域国家标准的空白,加快了我国集装箱标准化的发展进程。
据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综合运输所统计,我国铁路、水运和公路单位周转量运价(普货)比约为1:0.13:2.6,能耗比约为1:0.7:5.2,碳排放比约为1:1.3:10.9,通过多式联运将更多中长距离公路货运转向铁路和水运能产生非常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持续有序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并依托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建立多式联运服务规则,不断完善多式联运标准规范体系。
二是持续有效开展甩挂运输试点。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地挂车并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地运输组织方式。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甩挂运输具有4大明显优势:一是减少装卸等待时间,加速牵引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二是减少车辆空驶和无效运输,降低能耗和废气排放;三是节省货物仓储设施,方便货主,减少物流成本;四是便于组织水路滚装运输、铁路驼背运输等多式联运,促进综合运输的发展。针对我国甩挂运输发展滞后、牵引车和挂车数量少、拖挂比低、道路货物运输仍然以普通单体货车为主的现状,为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我国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于2009年年底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对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枢纽站场设施等软硬件发展环境进行了部署,并宣布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甩挂运输试点,探索和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交运发〔2010〕562号),正式启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拟选定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天津、内蒙古、河北、河南10省(区、市)以及中外运长航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等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单位)。从2011年开始,交通运输部陆续组织实施了四个批次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合计155个,其中第一批26个、第二批58个、第三批41个、第四批30个,主要分布在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上海等省市。第四批30个项目属于主题性甩挂运输项目,与之对应的子项目合计90个。此外,2012—2015年交通运输部单列确定了178个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不含子项目)。
为了确保甩挂运输试点效果,交通运输部始终把标准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了《道路甩挂运输货物装载与栓固技术要求》(JT/T 882—2014)、《道路甩挂运输站场设施设备配置要求》(JT/T 1048—2016)和《道路甩挂运输站场作业要求》(JT/T 1047—2016)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并根据需要把《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JT/T 789—2010)上升为国家标准,部分甩挂运输相关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见表2-4。
表2-4 甩挂运输相关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部分)
此外,为加快推进甩挂运输和甩箱运输等运输组织模式发展,并与多式联运作业有机融合,交通运输部还在组织研究制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的标准化集装单元交换箱体(A系列和C系列)作为现有集装箱系列的有益补充。基于甩挂运输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根据《甩挂运输推荐车型基本要求》坚持开展甩挂运输车型遴选与推荐工作。
三是实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是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缓解交通拥堵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为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商务部联合行文(交办运〔2017〕191号),从2018年开始组织实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城市为组织主体,坚持“客货并举、便民高效、综合施策”原则,力争在示范城市建成“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3个部门开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交办运函〔2019〕59号),采取“城市自查、省级督导、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信息资源交互共享情况、组织模式优化创新情况和货运配送运行绩效情况8方面,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由创建城市依据工作重点进行全面自查,然后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商务等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示范工程进行全面督导,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商务部最后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并对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截至2019年年底,该示范工程已经分两批确定了46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建设将为我国城市配送绿色物流标准建设积累丰富的基础素材和经验案例。
4.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
近年,我国快递物流业保持快速发展,业务量从57亿件增长到2018年的500亿件,连续5年稳居世界第一,不仅成为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性产业,而且在稳增长、调结构和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快递包装使用量随之剧增,由此带来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邮政局将“绿色邮政”纳入“五个邮政”建设和邮政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体系,并专门成立了邮政业生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采取系列措施推动快递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其中持续完善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和持续发布实施绿色包装相关标准是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持续完善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政策体系。通过立法、规划、工作指导和实施方案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绿色包装的法律地位和政策体系。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明确了快递绿色包装的上位法依据。
2016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商流通发〔2016〕85号),推广使用新型电商物流包装技术和材料,促进包装减量化和可循环使用,以及包装废弃物易降解和无害化。2016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97号)提出促进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深入研究标准规范,完善国家、行业、企业等多层次包装标准体系,推广包装基础模数(600mm×400mm)系列,以包装标准化推动包装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2017年1月19日,《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商流通发〔2017〕29号)提出积极研发和推广可循环利用、可降解的新型包装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循环低碳产品;支持探索产品源头的物流包装解决方案,减少二次包装,推广使用可降解的胶带、环保填充物、可再生纸张和环保油墨印刷的封装物品等物料辅料;全面推进绿色物流包装,在商品仓储、运输、配送、分拣和加工的全过程推进可循环包装、减量包装和可降解包装。2017年11月,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7〕86号)提出“十三五”期间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要实现三大目标,即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要实现科技创新和应用水平地大幅提升、治理体系地日益完善,并明确提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要求,开展快递包装产品绿色认证,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
2018年4月19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将快递绿色包装应用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定指标体系。2018年12月,国家邮政局制定出台了《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提出了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对绿色包装工作的具体操作、减量化操作和可循环操作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二是持续发布实施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近年来,国家邮政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快递物流行业标准内容缺失、原有标准运营效率较低和标准协调不一致等问题,持续开展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2018年2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快递封装用品第2部分:包装箱》(GB/T 16606.2—2018)、《快递封装用品第1部分:封套》(GB/T 16606.1—2018)和《快递封装用品第3部分:包装袋》(GB/T 16606.3—2018)系列国家标准。这是首次对快递封装用品在安全环保和循环利用方面提出要求,是快递业推广绿色包装过程中的关键性一步。
在此过程中,国家邮政局还制修订了《快递电子运单》(YZ/T(6) 0148—2015)、《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1部分:普通胶带》(YZ/T 0160.1—2017)、《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2部分:生物降解胶带》(YZ/T 0160.2—2017)、《邮件快件包装填充物技术要求》(YZ/T 0166—2018)、《快件集装容器第1部分:集装笼》(YZ/T 0155—2016)、《快件集装容器第2部分:集装袋》(YZ/T 0167—2018)和《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YZ/T 0171—2019)等行业标准,以及《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GB/T 37422—2019)等国家标准。GB/T 37422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绿色包装设计、制造和使用,以及包装废弃物的科学处理和利用提供了评价依据。此外,《冷链快递包装箱技术要求》等多个行业标准正处于编制过程中。
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坚持创新引领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多项绿色包装相关试点,包括快递绿色包装应用试点、可循环中转袋(箱)应用试点、行业绿色采购试点、绿色快递建设综合试点和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试点并参与“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等,同时大力推动实施“9571”工程(7),促进快递物流企业参与绿色物流实践。
5.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方面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例如基础设施不配套、配送车辆通行难、快递末端服务能力不足和行业间协调联动不够等。为了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的协同发展,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邮政局分别在2014年、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8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5〕75号),并在天津市、石家庄市、杭州市、福州市、贵阳市、大连市、吉林市、大同市、蚌埠市、洛阳市和株洲市共11个城市开展了两批次的“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
该项试点明确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一是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将电商物流快递需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通道与节点布局,保障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大型物流中心、分拨中心和“仓配一体化”快件处理中心的建设。二是推行运营车辆规范化。统一城市配送车辆标准、标识管理,消除非标车辆运营,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加强民生保障车辆通行停靠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规范改造末端配送车辆,鼓励使用轻、微型封闭式货车。三是解决末端配送难题。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快递营业场所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化营业网点,引导连锁商业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参与建设快递末端投递综合服务点,在试点城市推动“网订店取”、智能快递箱等电商物流配送经营模式创新。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加强行业标准规范建设,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如《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YZ/T 0137—2015)、《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和《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 0150—2015),支持开展从业人员基本技能、职业操守和综合素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五是鼓励电商企业与物流快递企业合作。鼓励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接系统的建设,统一信息交换和数据接口标准,发挥信息平台在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解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的过程中,各试点城市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上述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但从全国来看,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仍面临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和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快递物流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2017年以来,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中又暴露出数据互通共享的矛盾、过度包装影响环境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总结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将试点城市已经形成的可落地、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和发展模式由11个城市推广到全国,在更高更广层面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的协同发展。
目前,全国各地均已出台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的政策文件,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管理创新、解决突出矛盾、加强短板建设和发展绿色物流的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6.物流标准化与供应链体系建设
我国进入现代物流2.0时代以后,紧锣密鼓出台了《全国物流标准专项规划》(国标委服务联〔2010〕42号)、《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标委综合〔2011〕79号)、《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贸发〔2011〕67号)以及《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等一系列促进物流标准化建设的文件,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制定、修订步伐因此加快,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基础逐步夯实。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依然存在标准体系不尽完善、标准协调配套不强、实施力度不够和评估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2013年10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京召开的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上把“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列为第一条重要工作部署。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在2014年5月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提出完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实施和推广,以及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等举措。要求选取部分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地区、社团组织和企业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选择部分单位重点开展托盘标准化试点,全面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 2934—2007)和《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 4995—2014)的标准托盘。在该项政策的引领下,我国自2014年开始,先后启动了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和全国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以推广应用1200mm×1000mm标准托盘为重点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内容,并在经历3个批次全国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从2017年开始升级为供应链体系试点,这在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创新引领的重要作用。具体实施如下。
一是持续实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正式启动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按照“以点带面、由易到难”的总体思路,发挥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托盘标准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成熟路径和商业模式,逐步完善并实施相关标准,促进物流资源整合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和设备设施标准化水平。通过实施专项行动培育10~20个统一标准的、跨区域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和药品流通领域培育一批标准托盘应用和循环共用重点企业。
该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包含托盘共用体系和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两方面。
托盘共用体系方面,主要围绕应用推广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 2934—2007)要求的1200mm×1000mm托盘(含托盘笼等)为重点,以重点企业为载体推广标准托盘及循环共用,鼓励对非标准托盘进行标准化更新,增加标准托盘使用量;鼓励托盘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托盘;鼓励探索标准托盘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相结合的新路子,形成合力,最终提高商贸物流标准托盘普及率和托盘循环共用水平。在此过程中,以标准托盘应用推广为牵引,促进提升相关配套物流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相互配套、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托盘应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完善包含标准托盘租赁、维修、保养、调度、服务网点建设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托盘公共运营服务体系,推进相关领域标准化进程。
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方面,首先是深入贯彻《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GB/T 22263)、《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开发指南》(GB/T 23830—2009)和《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578—2008)等国家标准,并参照商务部印发的《第三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案例指引》统一平台的技术接口标准和建设标准。其次是要求各级商务、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把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供应链集成和产业融合并作为重点支持方向,鼓励应用物联网、电子商务等先进技术,完善平台撮合交易、保险、融资、仓储地图、政务资讯和诚信等服务功能,协调政府部门和协会将相关信息系统与平台对接,增强平台的辐射能力、大范围资源整合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最后是要求强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的信用评价功能,推动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实名制、会员制、公证制、实时交易评价制、司法调解制和黑名单制,加快推进物流信息标准化工作和商贸物流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第一批重点推进企业(平台)包括30家重点企业(含中央企业7家)和10家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其中重点企业有托盘租赁服务企业4家、托盘生产企业3家、大型商贸连锁企业9家、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6家、第三方物流企业8家。2016年2月,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第二批重点推进企业(协会)151家单位公布,包括大型商贸(连锁)企业49家、托盘租赁服务企业3家、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4家、托盘生产企业9家、第三方物流企业(含信息平台)62家、地方省级协会24家。2017年7月,第三批90家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出炉,包括商贸企业23家、物流企业38家、快消品生产企业5家、托盘运营企业和生产企业6家、平台类企业11家,以及地方协会、研究机构7家。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已经包含281家重点推进单位,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比35.94%、商贸(连锁)企业占比28.83%、地方协会与研究机构占比11.03%,说明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单位类型及批次分布见表2-5。
表2-5 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单位类型及批次分布
二是扎实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2014年10月,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4号),决定北京、上海、广州为首批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安排试点城市各1亿元扶持资金,以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城市配送体系的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大型批发、连锁零售、第三方物流、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第三方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为主体,深入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的升级改造和普及推广。
2015年7月,财政部等3部门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15年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73号),围绕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确定了石家庄、天津、唐山、杭州、南京、徐州、芜湖、东莞、中山、佛山和肇庆11个城市为第二批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每个城市配套扶持资金5000万元。2016年7月,财政部等3部门确定将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周边以及长江经济带,从而更好地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推动提高区域乃至全国物流标准化水平。财政部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确定邯郸、承德、德州、临沂、淄博、无锡、合肥、马鞍山、武汉、黄石、怀化、常德、贵阳、遵义、南昌、九江、厦门和三明18个城市为第三批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每个城市配套扶持资金8000万元。至此,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累计达到32个,累计配套扶持资金22.9亿元,每批试点城市建设周期原则上均为两年。
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坚持以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和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以及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与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相比,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内容更加丰富,明确的六项建设任务也更有针对性,主要体现为以下4点创新与突破。第一,将推广应用地国家标准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外延,包括《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 2934—2007)、《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 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和《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4892—2008)等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将推广应用地物流包装扩大到除标准托盘以外的符合600mm×400mm模数的托盘笼、周转箱、筐和包装等。第二,明确提出构建基于供应链产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托盘租赁和“带板运输”的社会化标准托盘共用体系,鼓励发展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相结合的单元化物流,鼓励企业采用符合GB/T 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即150×100×100、200×150×150、300×200×200、400×200×200、400×300×300、600×400×400,单位为mm3)精简包装规格型号,探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和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明确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物联网+托盘”的共用系统平台以及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包装等先进技术设备应用的智慧物流配送与共同配送,建设标准化的智慧物流城市、智慧物流园区、智慧仓储配送中心和智慧末端配送站,促进物流精益化管理。第四,明确提出创新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的路径和方法,包括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和收发货,推动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鼓励集团企业内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带托盘运输,企业间“结联盟”“结对子”共推标准化;发展园区式托盘服务市场,完善“基地+网点”布局和公共服务,探索社会化开放式托盘共用;鼓励按包装物材质分类探索配送渠道回收、社区便利店回收等模式,促进仓储配送和包装绿色化发展。
截至2019年年底,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大部分均已完成了试点城市最终绩效评价。从全国32个试点城市和前三批重点推进企业情况看,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一是试点城市物流标准化水平继续领跑全国。2017年度,试点城市托盘标准化率高出全国35.4个百分点,标准化包装箱、周转箱使用率较试点前增长35%左右。二是托盘循环共同体系和主干网络初步形成。在试点城市新增标准托盘中,租赁托盘量与自购托盘量之比达到4:1,试点城市带板运输率达到33.7%,已经形成了以东部沿海城市、长江经济带城市为重点,以商贸物流重要节点城市为依托的全国托盘循环共用主干网络。三是试点政策推动降本增效影响持续放大。不仅试点城市政策效果持续发挥,而且对非试点地区的物流标准化带动作用持续增强。四是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明显。通过开展试点,2017年全年创造供应链物流效益95.6亿元,推动CO2排放减少13万吨,减少砍伐成才树木200万株以上。
三是深入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与创新应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现代供应链的创新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现代供应链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2017年8月,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应链物流链创新的精神,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和集约化水平,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青岛、大连、宁波、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郑州、苏州、福州、长沙、成都和西安市17个重点城市启动为期两年的供应链体系建设。
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依据“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重点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和重要产品追溯打基础、促协同、推融合;从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globe standard 1,GS1系统)(8)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以供应链平台为载体,推动上下游协同发展、资源整合、共享共用,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以物流链为渠道,利用物联网、对象标识符(object identifier,OID)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品从产地、集散地到销地的全链条追溯,促进追溯链与物流链融合。
鉴于以上思路,供应链体系建设在继承和延续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供应链平台和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的新要求。因此,供应链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含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和重要产品追溯3大板块。
物流标准化方面。主要体现为4个区别于标准化试点的创新点。首先,进一步扩大了推广应用的相关标准的范围,突出了物流标准化与供应链上下游的高效衔接,明确要求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要达到80%及以上。其次,明确提出了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加速非标托盘转换。再次,明确提出了物流标准化与GB 1589—2016和GB/T 35201—2017的有效对接与匹配,即普通厢体外廓2550mm、冷藏厢体外廓2600mm。最后是首次明确提出探索使用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GS1系统)的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的关联衔接,推动托盘、周转箱由包装单元向数据单元和数据节点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见表2-6。
表2-6 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
供应链平台方面。明确提出建设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以及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4大类供应链平台。以平台为核心完善供应链体系,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创新流通组织方式,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
重要产品追溯方面。主要围绕供应链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在优化提升原有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推进现有各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接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并且进一步扩大重要产品追溯覆盖面,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将相关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和终端消费等供应链环节纳入追溯体系,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全渠道整合、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追溯网络。与此同时,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追溯系统创新升级,重点推进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视频识别、区块链、GS1系统、对象标识符(OID)、电子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等应用;鼓励商超利用GS1系统的标准进行结算实现追溯功能,将产品追溯融入现有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鼓励第三方追溯平台建设,建立追溯数据对接评价或认证机制等。
在我国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过程中,供应链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持续攀升。2017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强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引领全球化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此外还对我国供应链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提出把中国建设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的目标。该文件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有关供应链的专题政策,具有里程碑的战略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发展的新时代。为此,我国在2018年连续开展了两方面的供应链试点工作,一是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二是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2018年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旨在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培育现代供应链领域的新增长点并形成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试点包括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城市试点有6大任务,分别是推动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农业供应链,积极发展工业供应链,创新发展流通供应链)、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入全球供应链打造“走出去”战略升级版、发展全过程全环节的绿色供应链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供应链质量促进体系、探索供应链政府公共服务和治理新模式。企业试点有5大任务,分别是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实施期为两年。力争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强化“三大作用”。“五个一批”是指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和政府治理经验模式。“三大作用”是指通过试点使现代供应链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2018年10月16日,商务部等8部门公布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名单,包括55个试点城市和266家试点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山东、湖北、福建和河南等省市,排名前10位的省市约占入选企业数量的80%。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2018年5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启动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的建设。该项工作是2017年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政策延续,但是更加聚焦商贸流通领域的物流标准化与供应链体系建设。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以城市为载体,聚焦民生消费行业领域,开展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围绕供应链“四化”(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以“五统一”(统一标准体系、统一物流服务、统一采购管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系统平台)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链主”企业的引导辐射作用和供应链服务商的一体化管理作用,加快推动供应链各主体各环节设施设备衔接、数据交互顺畅、资源协同共享,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整合供应链、发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发展大市场、大物流、大流通,实现供应链提质增效降本,促进产业转型优化升级,促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明确要求试点城市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餐饮、冷链、物流快递和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行业领域,加快推进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具体包含5方面的主要任务:第一,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供应链发展基础。打造跨区域全国性物流枢纽,引导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转型升级,加强商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推动物流企业向供应链服务商转型。第二,发展单元化流通,提高供应链标准化水平。继续加快推广规格统一(以下均指1200mm×1000mm平面尺寸)、质量合格的标准托盘,推动包装箱(以下均指600mm×400mm包装模数系列)、周转箱(筐)、货运车辆、集装箱等物流载具与标准相衔接;鼓励把标准托盘、周转箱(筐)作为供应链的物流单元、计量单元和数据单元进行采购订货、物流运作、计算运费、收发货和验货,减少中间环节和货物损耗,提升供应链单元化水平。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供应链。加快推广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GS1系统)的商品条码技术体系,规范信息数据和接口;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与供应链融合,发展具有供应链协同效应的智慧公共型平台。第四,聚焦4大类重点供应链类型,推动发展农产品供应链,推动快消品、药品和电商等领域发展分销型供应链,推动家电、汽车零部件和日用电子产品等领域发展生产服务型供应链,推动纺织服装、家具等领域发展柔性供应链,提高重点行业领域供应链的协同化水平。第五,推广绿色技术模式,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结合供应链战略进行绿色流程再造,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仓储设施设备节能技术及绿色智能包装新材料,推广共同配送、单元化载具循环共用等先进模式。探索按配送渠道回收、委托回收和集中回收等社会化回收再利用模式,推动减量包装、可循环包装和环保可降解包装等各种绿色包装技术的应用,降低环境负荷和企业成本。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结合商贸流通领域的特点,在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的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6个国家标准和1个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的国家标准(部分)见表2-7。
表2-7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的国家标准(部分)
2018年6月,商务部公示了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名单,北京、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南京、徐州、杭州、烟台、潍坊、襄阳、株洲、衡阳、广州、南宁、柳州、昆明、榆林、兰州18个城市榜上有名。
7.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与供应链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生鲜农产品的产量和流通量逐年增加,全社会对生鲜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其供应链体系对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明确提出发展“农业供应链体系”与“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国先后开展了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工作。
一是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是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冷链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客观需要。为此,2016年8月,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着力加强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导向,按照“以点带链,由易到难”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肉类、水产、果蔬等生鲜农产品,从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和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等方面开展示范工作。示范目标是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和运营稳定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农产品冷链流通监管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模式。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确定了31个试点城市以及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285家试点企业。2017年7月,经过一年的试点运行后,按照“成熟一批、评估一批”的原则,商务部、国家标准委员会首次启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及企业评估工作。2018年3月,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复制推广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模式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通过积极探索,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以及构建全程农产品冷链流通链条等5方面形成了17条可复制推广地经验和模式,其中,成都通过试点发布实施了《生鲜农产品城市冷链物流技术规范第1部分:果蔬》(DB(9)510100/T221.1—2017)、《生鲜农产品城市冷链物流技术规范第2部分:畜禽肉》(DB510100/T221.2—2017)等9个地方标准。
二是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为进一步加强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以及满足农产品消费升级需求,2019年5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开展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工作。
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工作主要面向订单农业主体、产销一体主体和股权投资合作主体,支持这些市场主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新模式、新技术,推动农商互联互动,提升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和效率。具体包括5方面,一是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三是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四是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五是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
2019年5月,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了山东、江苏、四川、河南、辽宁、内蒙古、广东、重庆、广西、湖北、浙江、陕西、湖南、黑龙江和贵州15个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试点地区。目前,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已经在15个试点地区全面展开。
8.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
绿色供应链管理是现代物流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2014年12月,商务部、环护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商流通函〔2014〕973号),首次对“绿色供应链”进行了定义,并提出引导企业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实施绿色采购。绿色供应链是绿色制造理论与供应链管理技术结合的产物,是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近年,我国高度重视绿色供应链构建工作,并将其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在绿色低碳和现代供应链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在推进绿色发展中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中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此,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的文件,主要包括环境资源部推行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以及商务部、环境资源部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一是环境资源部推行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自2011年起,环境保护部就积极组织专门机构对推动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研究制定,并在上海、天津、深圳和东莞等城市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2010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开始《绿色供应链的实践与创新》课题的研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天津、上海等地积极开展了绿色供应链试点工作。
天津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2012年11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国合会提交了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申请,“国合会”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函复天津市发改委,同意“天津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作为国合会政策示范项目(2013—2015年)。2013年,天津市绿色供应链试点工作启动。2014年11月11日,《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批准在中国天津市建立首个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示范中心。2015年12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将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纳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全面启动绿色供应链建设工作,成立了全国首个绿色供应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研究、绿色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等,组织编制《天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目录》。2015年12月,天津市8部门拟定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天津市相继推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要求》(DB12/T 632—2016)、《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DB12/T 662—2016)和《绿色供应链标准化工作指南》(DB12/T 669—2016)3项推荐性标准,均已颁布实施。
上海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2013年1月,上海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项目开始实施,上海示范项目2013年正式启动,百联集团、上海通用汽车和宜家家居(上海)3家大型企业开展了绿色供应链相关试点工作。三家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形成了《宜家供应链节水管理指南》《上海通用汽车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性指南》和《上海商贸企业绿色门店标准框架》等绿色供应链规范性文件。2016年1月,上海在绿色供应链试点的基础上,推出了“2016上海100+企业绿色链动计划”,推动上百家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实践。
深圳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2014年1月起,深圳市选取华为公司为试点,开展“深圳绿色供应链”试点项目,探索建立“政府指导、大企业采购牵引、中小企业改善环境”的政企合作新模式。深圳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华为公司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直接推动上游几百家电子制造业供给企业的环境守法、节能减排和绿色化改造进程。目前,深圳已经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企业绿色供应链试点项目研究报告》和《深圳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指南》,建立了深圳市绿色供应链信息发布平台,为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查询信息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方便。
东莞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2015年12月17日,环境保护部以《关于同意支持东莞市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的复函》的形式,正式批复东莞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东莞市先行在家具、制鞋、电子和机械4大制造行业以及零售服务业共“4+1”个行业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东莞发布《绿色供应链东莞指数》,研究创立了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企业开展评价可以有效识别在环保、节能以及低碳3方面的状态及存在问题,这成为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的一大亮点。
2016年,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所属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基于多地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进行实践,编制了《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技术规范》《绿色供应链外部供方评价指南》《绿色供应链组织绿色评级标准》和《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南》系列技术规范,并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2017年5月,首个国家绿色供应链标准《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GB/T 33635—2017)正式发布,并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制造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基本模式,在绿色供应链标准制定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提出企业只有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才能申报成为环保领跑者。2016年4月《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明确提出推进以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为重点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鼓励各地学习借鉴上海、天津、深圳、东莞等地的工作经验,选择排污量大、产业链长和绿色转型潜力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的牵头作用,组织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鼓励互联网电商推行有各自特色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引导有机食品生产和供应,推进绿色消费。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提出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强调大力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发挥大企业及大型零售商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9项战略任务,其中的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战略要求打造绿色供应链,加快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的“十三五”规划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五年规划,并将“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写入其中。
2016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6〕113号)明确把推进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列入重点工作。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也把建立绿色供应链纳入主要任务,提出以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和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绿色供应链标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支撑,构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涵盖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和物流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以及绿色原料及产品可追溯的信息系统。
2016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明确指出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园区共同构成绿色制造体系的主要内容。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和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同时,提出要在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和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选择一批龙头企业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按照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文的要求,自2017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已经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4个批次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累计评选出90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第一批15家、第二批4家、第三批21家、第四批50家,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安徽和北京等省市,前5名地区累计占比45.6%。
三是倡导绿色供应链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和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
2018年4月,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将构建绿色供应链列为重点任务,引导地方和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本次试点包括城市、企业两类主体。其中,试点城市要求从4方面构建绿色供应链:一是深化政府绿色采购,二是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三是推动环境保护行业发展,四是推进绿色消费。试点企业则要求以全过程、全链条和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和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该项试点总体情况前文已有介绍,在此不做赘述。
9.物流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加快推进,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3大城市群的建设向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发展,我国现代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供给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支撑。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我国物流基础设施与物流通道的战略布局规划。先后围绕国家物流枢纽、物流园区以及港口以及民航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了战略部署,围绕中长铁路网、国家公路网、西部陆海新通道以及中欧班列建设等通道基础设施发展进行了战略规划,为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改革提供了坚强的物流硬件基础设施的战略支撑。
其中,物流园区建设方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自2013年以来连续每年开展“全国物流园区综合评价”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总结示范物流园区评审和物流园区综合评价工作的数据及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编制了《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物流园区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GB/T 21334—2017)和《物流园区绩效指标体系》(GB/T 37102—2018)等国家标准,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及全优秀物流园区评选增加了公信力和权威性。2019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委会依据国家标准《物流园区绩效指标体系》(GB/T 37102—2018)组织开展了全国优秀物流园区评选,从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运营管理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019年8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发《关于表彰2019年度优秀物流园区的决定》(物联园区字〔2019〕102号),将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园区等120家物流园区评为2019年度优秀物流园区。
中国民航四型机场建设方面,通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我国四型机场建设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取得了一定的先发优势。截至目前,我国已确定了乌鲁木齐、长沙、首都、厦门、深圳和广州等23个四型机场标杆示范项目。“具有制定国际民航规则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是民航强国的关键指标要素,因此,这些示范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研究制定四型机场建设规则标准的任务,所以在打造四型机场全球标杆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标准体系的总结提炼、整合重构和国际推广,将这些成果转化成标准体系,并充分借助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相关会议和参与国际民航组织事务框架下相关规则、标准制定、修订的有利时机,推动四型机场建设标准走向国际化,向世界展示中国智慧并输出中国经验,展四型机场之本,担民航大国之责。
2.1.3 我国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规律
通过对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9个重点领域的探索分析,我们发现有3个重要内在规律。第一个内在规律是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关键词高度聚焦。在这些改革方向对应的国家政策和试点行动中,有很多词汇出现的频次很高,而且这些高频次词汇的背后,又集中体现为若干个“关键词”,见表2-8。这种现象从另外一个角度体现了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核心理念和战略高度。
表2-8 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方向常见高频词汇
第二个内在规律是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始终坚持把标准化建设放在核心地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始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提升性的作用,这些标准是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驱动力量,而且一旦离开了这些标准的战略支撑或成果输出,很多改革政策和试点示范就会失去方向,停滞不前。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10个重点改革方向的部分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9。
表2-9 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方向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部分)
第三个内在规律是我国近年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过了从单一性试点到综合性试点、从物流领域改革试点到供应链一体化改革试点的发展道路。特别是2019年年初,我国连续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贸〔2019〕325号)、《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和《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发改经贸〔2019〕578号)3个重磅文件,这些文件意味着我国物流供给侧改革从最开始的物流标准化试点阶段逐步演变为供应链体系建设阶段、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阶段,最终进入一个崭新的聚焦“破难点、通堵点、解痛点”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点的发展演变历程如图2-1所示。
图2-1 我国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点的发展演变历程
以上研究表明,我国在深入推进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过程中,始终把握标准化建设这个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把现代物流发展的“智慧化”“精益化”“绿色化”作为政策设计和试点示范的重要理念,从本质上鼓励和驱动传统物流向智慧物流、绿色物流和精益物流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我国现代物流的高效能发展、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发展、全覆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智慧”“精益”“绿色”3个关键词集中反映了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髓,是我国现代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大中流砥柱,物流标准化建设则是这三大中流砥柱的基础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