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应收账款能质押吗
【引出问题】
2015年10月19日,Z银行与A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Z银行授予A公司12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额度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专项授信额度;同日,Z银行与A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协议》,约定Z银行向A公司提供1 2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同日,Z银行与A公司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已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来五年经营期间内生产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Z银行,并授权Z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范围为Z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A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日,Z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前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其中,关于质押财产描述为:“出质人A公司已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来五年经营期间内生产的所有应收账款。”
后A公司向Z银行申请借款合计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Z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由于A公司未及时还款,Z银行向与A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甲、乙、丙、丁四家超市分别寄送《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要求四家超市将货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未果,后Z银行以A公司和甲、乙、丙、丁四家超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在A公司对四家超市享有的应收账款金额及相应的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上述案例有两个争议点:第一,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成立?第二,能否将将有的应收账款做质押?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将应收账款出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其中在“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中明确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扩大了《物权法》中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律师论述与建议】
1.背景阐述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资产权重最大的往往就是应收账款。顺应时代需要,《物权法》正式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希望以此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为了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民法典》将应收账款出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出质。
2.应收账款质押的构成要件解析
(1)形式要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亦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似乎只要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就已经设立。然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仅仅为应收账款质押设立之形式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中所言,“应收账款质押仅为形式登记,质权人和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无需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核。同时,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来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2)实质要件:应收账款明确、具体、可识别。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因此,应收账款质押亦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金额、到期日等信息。如此,该应收账款方满足质押的实质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亦会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判断该应收账款是否明确、具体、可辨别或具备合理期待。如果法院在审核后发现案涉应收账款不能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将会认定该应收账款质押因缺少明确、具体的质押标的物而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