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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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引出问题】

张三在某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将自己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张三欲将抵押的房屋出售给李四,银行担心抵押权受到影响,坚决反对。请问:如果张三一意孤行,与李四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有效吗?李四支付对价后,双方能否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上述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与《物权法》截然不同的规定,《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中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律师论述与建议】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民法典》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变更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原《物权法》规定。

1.主要变化梳理

变化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都分为两款,《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则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变化二: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人所得价款的清偿力度的变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应当将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变化三:《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内容。

2.法条变化解读

上述变化的背后,体现的是立法者价值权衡后利益抉择的态度变化,《物权法》的规定优先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可能不利于物的流通,其价值取向在于:若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所得且不用来清偿债务,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从而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基于优先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之考虑,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民法典》的规定则优先考虑物的流通,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约定优先”“抵押权不受影响”的制度设计,实现促进物的流通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之立法初衷。具体而言,若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可能擅自处分抵押物从而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事先与抵押人约定处分抵押物时必须经其同意。另外,即使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受限制,但根据规定,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所有权一并转移,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依然受到原抵押权的约束。因此,在不禁止抵押财产流转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对该条规定的设计更为合理,更能促进物的流通,实现物尽其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