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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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吗

【引出问题】

近日,烟台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一根玉米棒从天而降砸伤行人。因摄像监控的缺失,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向全体住户发出通告,敦促肇事者投案自首。对于业主诸如此类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处理业主的违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案件屡见不鲜,受损害方取证困难,往往导致索赔困难,也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越来越多。因无法锁定侵权人,整栋楼的业主要面临起诉,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司法资源。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由此可见,《民法典》明确了物业公司对于包括高空坠物在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执行相关措施以期减少高空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

【律师论述与建议】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我们正在进入威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风险社会。《民法典》适应时代的社会经济变化,不仅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还在“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对于业主诸如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阻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否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依法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全体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协作。业主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物业公司负有制止、报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相关条款的设置,使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更加明晰,边界不再模糊,不仅有利于引导和推动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区公约,而且为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实现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的美好愿景。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需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出现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