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金筹集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建设规模与资金需求
(一)建设规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分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使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相互连接,形成中国的大水网。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山东省境内规划为南北、东西两条输水干线,全长1191km,其中南北干线长487km,东西干线长704km,在山东省形成T形输水大动脉和现代水网大骨架。一期工程首先调水到山东半岛和鲁北地区,有效缓解该地区最为紧张的城市缺水问题,并为向河北省、天津市应急供水创造条件。工程实施涉及山东省15个市(不含日照、莱芜),供水区共涉及山东省17个市中的13个市(不含泰安、日照、莱芜、临沂)68个县(市、区)。一期工程规模为抽江500m3/s,入南四湖下级湖200m3/s,入东平湖100m3/s,过黄河50m3/s,送山东半岛50m3/s,山东省每年可调引长江水13.53亿m3。
(二)资金需求规模
资金需求规模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图2-1-1 规划主体工程投资(不含截污导流)的筹资渠道
(1)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东线、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静态总投资1240亿元,其中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主体工程投资108亿元,治污工程投资90亿元。在该阶段,主体工程投资的筹资渠道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银团贷款三个渠道,如图2-1-1所示,确定的比例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占30%、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占25%、银团贷款占45%。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山东省境内截污导流和治污工程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地方,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财政部直接下达到地方并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地方。
(2)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为2546亿元,其中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主体工程投资238亿元,可行性研究阶段比总体规划阶段增加的投资全部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解决。截至2013年6月30日,干线工程批复总投资211.79亿元。
二、资金筹措方式
(一)干线主体工程资金筹集方式
从上述资金需求规模可以看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初期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比例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占30%、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占25%、银团贷款占45%。其中,中央内预算资金又分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将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作为南水北调的资金筹措渠道之一。综上所述,截至2013年6月30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干线工程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团贷款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中央预算内资金
中央预算内资金分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南水北调工程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国债专项资金是国家增发国债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预算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的资金申请,向财政部申请拨付预算内资金,由中央国库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截至2013年6月3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已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0.50亿元。
2.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山东省共需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72.8亿元。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进行了调整,其中山东省应筹集的用于治污工程45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再上缴中央国库,扣除治污基金后,山东省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为27.8亿元。因山东省已于2007年提前上缴中央国库2亿元,用于率先开工项目(济平干渠)3.88亿元。因此,2009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调整后的山东省分年度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是21.92亿元:其中2008年上缴3.92亿元,2009—2012年每年上缴4.5亿元。2010年4月1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审计署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要求各省市高度重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切实征缴责任,进一步完善征缴措施,并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的监督检查。
为落实72.8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27.8亿元需上缴中央财政,45亿元不需上缴中央财政),2009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如下。①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渠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是从水资源费中每年筹集3亿元;二是山东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征收的排污费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3亿元;三是山东省财政在2008—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②征收期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山东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暂定8年。③专户管理。山东省财政厅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水资源费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部分,由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按核定的数额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山东省财政厅每年安排的2亿元资金直接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山东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将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主体工程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专户上缴中央财政。山东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征收的排污费用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部分,不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治污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筹资方案,山东省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省,共筹集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7.8亿元。其中,2008年以前上缴5.88亿元,2009年上缴5.67亿元,2010年上缴3.09亿元,2011年上缴4.16亿元,2012—2013年每年上缴4.5亿元。为确保工程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山东省财政部门通过设立省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预算内安排等多种方式,足额筹集工程基金,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截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上缴任务已全部完成。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已下达山东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4.99亿元。
3.银团贷款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巨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银行贷款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十分重要的来源,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经过2003—2005年3年的充分酝酿和协商,确定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贷款采取众多银行组建融资银团运作模式,即组建了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融资银团。银团囊括了我国基础设施信贷领域的主力银行,具有资金实力强、金融手段全、服务网点多等特点,具备为南水北调这类特大型工程提供充足资金和全面服务的能力。经过各项目法人与银团的充分协商,就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05年3月2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签字仪式,标志着南水北调工程融资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受各银行总行委托,山东银团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家金融机构组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为牵头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理银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作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主体工程项目借款人,与银团签订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干线)主体工程银团贷款合同》和《水费收费权质押合同》,本贷款合同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提款期、提款计划、宽限期、账户管理。
由于国务院南水北调第三次建委会对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主体工程的建设目标进行了调整,东线一期工程由原定的2007年调整至2013年通水。因此,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与银团签署的贷款合同中涉及提款期、宽限期、提款计划等已不能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协调,2011年8月29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又与银团签订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干线)主体工程银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主要对提款期和宽限期进行了修改,保障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进展。截至2013年6月30日,已提取贷款30.61亿元。
为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因资金供应中断而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问题,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多次召开银团会议,专题研究使用短期贷款事宜,拟定短期贷款提款操作方案,确保了融资渠道畅通,资金及时到位。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为解决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增投资问题,根据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细化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新增筹资方案工作,组成了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工作小组,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进行了测算。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重点解决南水北调工程超出规划阶段的投资,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与南水北调工程分年度投资需求不同步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在工程建设期内,当所征缴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能满足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需要时,先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通过银行贷款等过渡性融资解决,然后由工程建设期以后征缴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偿还本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作为融资主体负责过渡性融资和偿还贷款本息等统贷统还工作。
截至2013年6月3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已下达山东省用于南水北调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88.35亿元。
(二)截污导流工程资金筹集方式
截污导流工程是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和山东省政府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中提出的“治、用、保”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11个单项工程之一。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山东省境内截污导流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地方,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财政部直接下达并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地方。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调整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截污导流工程审批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2288号),山东省境内截污导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发改委)进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12.3亿元,其中国家定额补助资金4.33亿元,纳入主体工程偿还的银行贷款不超过4.87亿元,其余3.1亿元投资由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解决,工程运行费用由地方承担。截至2013年6月30日,国家定额补助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已由财政部通过山东省财政厅拨付到山东省南水北调局,银行贷款已通过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到位。
(三)南水北调工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助资金方式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对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统按1.2系数进行调整(已完成征地任务的济平干渠输水工程、济南市区段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除外)。经测算,按此补偿标准,需增加投资17亿元。对增加投资部分的筹资渠道,山东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确定: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原则上由省、市、县分担,其中省级承担20%,即安排3.4亿元,剩余部分由市、县承担,市级承担比例不得低于剩余部分的20%。省级对各市的补助资金,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向征地面积大、补偿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市倾斜,并且实行一次性核准,今后不再调整追加。省级补助资金从省级调控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统筹考虑土地占用税提高征收标准后增加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中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工程建成后周边土地出让增值增收部分,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安排,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地方政府留成的土地占用税,要首先保证用于保障征地补偿。
(四)专项经费资金筹措方式
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专项经费主要有行政事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质量监督费。三种经费的来源渠道是:行政事业经费来源于山东省财政厅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拨款;前期工作经费来源于水利部及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拨款,以及山东省财政厅专项拨款;质量监督费来源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