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及治污责任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由国务院批复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国函〔2003〕104号),国务院进行了批转。然后,山东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3〕106号),由山东省政府进行了转发。
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组织编写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200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1.指导思想
根据“三先三后”的原则,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为依据,结合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截污导流工程为重点,把节水、治污、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水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明确责任,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目标的实现,为保障受水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实施要求
(1)实行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建立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的治污机制。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把节水作为治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企业自备水源,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公众节水意识,从源头减少污水产生;在加强污水治理的同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从首尾两端,强化治污效果。
(3)治污与调水工程建设相协调。治污工程要在布局、规模、投资、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调水工程建设同步,并适当超前,做到“清一段,通一段”,以利于调水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4)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特点和调水工程通水的水质要求,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输水干线水质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划定重点治污区域和控制单元;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要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确定输水干线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控制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行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二)实施目标
1.总体目标
2007年实现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万t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1万t以内;山东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t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43万t以内。
2.阶段目标
2005年黄河以南段输水干线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境内及出省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07年黄河以南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三)实施进度和重点
治污工作将围绕《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确定的41个控制单元展开。2003~2007年的实施进度和重点工程项目安排:
2003~2005年,主要实施黄河以南段清水廊道工程项目,重点解决江苏省扬州水源区和徐州地区、山东省南四湖区域和东平湖区域的污染问题,确保2005年南四湖和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03年治污的重点是江苏省不牢河、山东省大汶河和城漷河,2004年和2005年治污的重点是南四湖区域、东平湖、骆马湖到南四湖区域及长江到骆马湖区域。
2006~2007年,巩固黄河以南段治污成果,实施江苏省槐泗河、山东省小清河用水保障工程,完成黄河以北位临运河山东段、小运河-七一河-六五河、卫运河山东段、南运河山东段等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清水廊道。
(四)治污项目审批程序和具体分工
治污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报批。具体分工如下:
(1)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排污总量、实施顺序、时限和工艺要求。
(2)由江苏省、山东省计委牵头组织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实施顺序编报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两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对本单元的要求;本单元水质、排污总量、项目和投资方案;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在本单元实施方案中的作用;工程进度及分年度投资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措施和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及责任人等。
(3)由江苏省、山东省计委根据批准的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4)由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各控制单元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实施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资金来源
(1)对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治污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仍需进一步治理的工业企业,国家给予治理污染的补助。
(2)截污导流项目资金,列入调水工程投资。
(3)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项目和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从城市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或地方自筹等多个渠道筹措。
(六)职责分工
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污项目;组织编制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制订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治污工作及调水水质负责,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总量削减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分年度对各地级人民政府治污工作(配套资金、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协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区域治污实施方案,并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并指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环保总局负责对东线工程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订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提出控制单元水质、总量、实施顺序、时限和工艺要求;负责监督并指导地方治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设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地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含配套管网)的计划、建设和运营;加快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与截污导流的衔接工作;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约束机制。水利部负责指导并监督流域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环境监测网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截污导流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水闸调度,建立水量、水质协调机制。监察部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治污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1)建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和媒体监督机制。将负责治污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2)加强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3)设立监测站点。在已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国家在输水干线源头和省界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沿线各省在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单元设立监测断面;在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99)执行],对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控制。
(4)加强监察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山东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200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三先三后”的原则,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为依据,以保障水质为目标,以小流域为控制单元,结合省辖淮河流域、海河流域、东平湖流域和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策略,全面推进调水沿线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截污导流工程等重点工作,把节水、治污、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水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明确责任,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目标的实现,为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目标和要求
1.实施目标
(1)总体目标。2007年实现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其中,黄河以南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山东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t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43万t以内;2010年实现输水干线全线持续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形成清水廊道。
(2)阶段目标。2005年南四湖、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07年黄河以南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10年输水干线全线持续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2.实施要求
(1)实行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建立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的治污机制。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点是治污,难点也是治污。要把节水作为治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企业自备水源,强化公众节水意识,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杜绝新增污染源,从源头减少污水产生;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农业及水产面源污染整治、输水沿线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船舶抽污水及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和处置、清淤疏浚等治污措施;在加强污水治理的同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全程强化治污效果,体现“节水、治污、截污、导流、回用、整治”一体化的治污理念。
(3)治污与调水工程建设相协调。治污工程要在布局、规模、投资、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调水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适当超前,做到“清一段,通一段”,充分发挥调水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特点和调水工程通水的水质要求,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输水干线水质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划定重点治污区域和控制单元,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治污的责任主体是调水沿线汇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确定输水干线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6)加强治污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治污项目建设要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实行治污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实施进度和工作重点
治污工作要围绕《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确定的29个控制单元,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4~2005年。在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的基础上,重点实施黄河以南段南水北调工程水污染防治区域的项目,着力解决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的污染问题,确保2005年南四湖和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第二阶段,2006~2007年。继续加强黄河以南段水污染防治,巩固治污成果,同时完成小清河和黄河以北小运河-七一河-六五河、卫运河山东段、南运河山东段等水污染防治,全面实现清水廊道。
第三阶段,2008~2010年。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完善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输水干线全线持续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四)治污项目审批程序
治污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报批。山东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治污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提出29个控制单元的水质、排污总量、实施顺序、时限和工艺要求,报国家环保总局。山东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实施顺序编报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山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省计委要根据批准的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治污目标责任制
山东省政府与有关市政府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有关部门(航运、农林、渔业等)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与造纸、酿造、食品加工、化工、船舶经营等企业及畜牧渔业养殖户等签订治污目标合同,明确各自在实施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
设区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污工作及调水水质负责,要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有关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污项目,组织编制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制订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负责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分年度对治污配套资金,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和省环保局备案。
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治污工程项目的实施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调水沿线治污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继续加大财政投入,2004—2006年3年省财政投入争取每年增长20%。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省、市、县安排的污染治理资金要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资金,从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或地方自筹等多个渠道筹措。
(2)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力度。加快公用事业改革步伐,把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与改革收费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2004年,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达到每立方米1.0元/m3左右;从2005年起,各城市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利润水平按照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净资产的6%掌握。
(3)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拓宽社会融资渠道。积极招商引资,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以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方式投资、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实现污染防治投入社会化、多元化。
(4)加大治污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建设资金审批手续、投向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3.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输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1)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治污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和媒体监督机制。将负责治污工作的有关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运行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2)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山东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治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加强对已建治污设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治污设施持续、稳定、良好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省环保局、水利厅、监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分年度对有关市政府治污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水质状况进行考核。
(4)设立监测站点。在已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在输水干渠和主要支流跨市出入境断面以及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并在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单元设立监测断面,对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控制。
(5)加强监察工作。各级监察部门对地方、部门及国有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为落实“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以及《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的实施工作,确保完成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保障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水质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1)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山东段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治污工作负总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各治污单元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境内输水干线清水廊道目标的实现。
到2007年,山东省黄河以南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山东省进入黄河以南段输水干渠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t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43万t以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治污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快治污规划项目建设和实施,落实治污规划确立的各项保障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坚决关停污染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在东线输水沿线,必须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关,坚决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坚持存量治理与增量治理相结合,防止“边治理、边污染,边保护、边破坏”的现象发生。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坚持“厂网配套、管网先行”的原则,厂网必须同步立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要加强配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截污导流项目应在治理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治理后的尾水进行适当导流,提高导流水质,保证中下游水质安全。
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应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论证,合理布局,各项措施齐抓并举,有效控制规划区内面源污染,确保实施效果。
加强输水沿线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加强输水干线航运管理,制定落后船舶淘汰计划,强化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及处置,防止重大船舶运输事故的发生。
(3)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治理目标和实施计划,积极组织做好规划治污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规划治污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各控制单元治污要求,编报实施方案,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程序。治污工作要在布局、规模、投资、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调水工程建设同步,并适当超前,务必做到“清一段,通一段”,以利于调水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4)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治污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治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治污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年度对各地市政府治污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要加大对已建成治污设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治污设施持续、稳定、良好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5)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加强治污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实行治污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负责治污工作的地方政府行政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运行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6)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同改革排污收费机制结合起来,减少污水排放,积极筹措治污资金。加强治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山东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辖区内水量水质监测工作。要在已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于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单元合理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在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加强辖区内控制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编制水量水质简报,及时通报水量水质状况。
(8)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反映治污规划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汇报治污规划实施情况。
(9)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协调落实中央投资的及时到位,做好治污规划实施进度和投资效果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