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泽荆楚 水润京华:湖北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征地拆迁安置内容及政策规定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征地拆迁安置关系到工程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具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双重属性的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大,因此,全面了解和把握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安置前期工作

征地拆迁安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和监督监测评估招标、签订工作协议、业务培训、下达补偿文件、技术交底、预拨资金、发布通告等。

(二)实物量调查和编制规划方案

实物量调查和编制规划方案主要包括动员部署、现场调查、实物量调查汇总和确认、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确定并下达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等工作。

(三)补偿资金兑付

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按补偿渠道逐级兑付征地补偿经费。

(四)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林木采伐证。

(五)专项设施迁建

根据批复的专项设施迁建实施方案,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完成专项设施迁建任务。

(六)征地拆迁安置

包括被拆迁群众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搬迁安置主要是提供必需的住所,多采用安置点集中安置、就近分散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生产安置主要是通过调整土地进行安置。

(七)清除地上附着物,交付工程建设用地

根据省、市、县各级签订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责任书,地上附着物的清除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征地拆安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征地拆安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监理、勘测定界等专业专家及技术人员,对征地拆迁安置进行阶段验收后,将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交付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八)用地手续办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由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批复的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相关文件及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向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与市、县级国土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协议,向市、县级国土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级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编绘并整理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报批所需图件等基础性材料,并上报省级国土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核,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

(九)临时占地复垦

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弃土区临时占地和施工临时占地进行整平、复垦、退还给当地群众耕种。

(十)征地拆迁安置验收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局)制定了征地拆迁安置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征地拆迁安置各阶段验收的标准和任务要求。

(十一)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确权发证

永久征地手续批复后,用地单位向有关市(县)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属政府行为,征地补偿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补偿标准执行国家批复标准;国家无批复标准的,执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国家批复标准,国家无批复标准的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青苗、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占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二)《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明确,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城市拆迁补偿经国家批复后与当地征地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由当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解决。

(三)湖北省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标准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价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根据湖北省政府的要求,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引江济汉工程永久征地统征工作。湖北省南水北调办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复的引江济汉工程永久征地补偿概算投资,全额支付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按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价综合地价完成引江济汉工程永久征地进行补偿。汉江中下游其他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按国家批准的概算投资执行。

(四)湖北省南水北调办调整兴隆水利枢纽房屋补偿标准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2月22日,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调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农村搬迁居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鄂调水办〔2010〕15号),参照引江济汉工程的房屋补偿标准调整提高了兴隆水利枢纽房屋补偿标准。兴隆水利枢纽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第一个开工项目,当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中农村搬迁房屋补偿标准低于后期批复的引江济汉工程的补偿标准。统一兴隆水利枢纽和引江济汉工程搬迁居民房屋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平衡农村搬迁群众的利益,防止搬迁群众间相互攀比,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