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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闽甘三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财务司

(2016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6年4—7月,水利部财务司组织对河北、福建、甘肃等地进行调研,与地方水利部门、农民用水户等进行交流,了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总体看,三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成效,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部署和实施情况

2016年,河北、福建、甘肃按照《意见》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四部委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改革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河北、甘肃成立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改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福建建立了省物价局、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工作机制。甘肃明确水利厅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牵头单位,河北、福建由发改(物价)部门牵头。

(二)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

河北、福建印发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出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均明确用10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其中,河北明确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福建计划在2020年前由条件较好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的灌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甘肃提出分别用5年、7年和10年完成河西灌溉农业区、中部提水灌区、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三)坚持典型引路,强化宣传引导

三省均选择条件较好的县或灌区先行先试,探索符合省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验。河北结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63个县(市、区)实施改革。福建在龙海、宁化、明溪3个改革试点县(市)基础上,新增晋江、浦城、连城、霞浦4个县(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甘肃在完成高台、民乐、凉州、民勤、白银等5个全国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遴选金塔、甘州、永昌、榆中、靖远等5个县(区)开展省级试点,以县为单元复制和推广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三省加强宣传培训,解读政策,强化水情教育,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了解和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做法和重点举措

三省对照《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改革探索,着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为计量收费提供依据

河北结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配套完善计量设施,2014—2015年项目区涉及的63个县完成计量安装,覆盖面积850万亩,其中8个县完成农业灌溉计量设施安装11651处,实现灌溉面积全覆盖。甘肃10县(区)新建和改建末级渠系136.3km,完成地表水计量设施881座(套),安装和更新改造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3300套。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严格农业用水管理

河北2014—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区115个县完成农业水权分配,其中2014—2015年项目区63个县发放了水权证。甘肃5个全国试点县(区)在全县(区)范围内开展了水权分配,发放水权证5.05万本,发放率98.5%,5个省级试点县在项目区开展了水权分配,其中永昌县、甘州区已完成了全县水权分配,并100%发放了水权证;民乐县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确定了农业水权“丰、枯、平”三套指标;凉州区清源灌区法定土地承包面积之外不分配水权,用水指标逐级分配到每一眼井,每一地块,落实到每一轮次,水权明晰到户,建立包括水井、用户、面积、水权、作物、定额、轮次、用量等数据的信息系统,建立了“以人定地,以地定水,以电控水,水价调节,水权流转”的有效机制,确保水权分配公平、指标控制到位。

(三)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明确管护责任

河北探索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将各户的用水量(电量)在夏收、秋收后分别逐级报乡、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根据上报的用水量(电量),向财政、水利部门申请农业水价改革补贴资金,财政、水利部门审定后,拨入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费专户。甘肃打造“有场地、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有制度、有职责”六有标准的协会,增强协会处理水事纠纷、参与水利工程建管等能力,规范和新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76个,初步实现对改革范围全覆盖;同时,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10个试点县已发放“两证一书”4000多套,实行“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

(四)健全农业水价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河北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分类水价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斗口计量、按时收费”,唐山市滦下灌区农业用水斗口计量水价由0.175元/m3调整为0.225元/m3,石津灌区、邯郸漳滏河罐区已完成水价成本监审。甘肃对2016年5个省级试点县中的3个采取一次批复、分步到位的方式,将水价逐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其中甘州区农业水价由0.1元/m3调整到0.142元/m3;凉州区、民勤县区分作物、水源、灌溉方式在全县域实行分类水价;高台县超定额10%~30%、30%~50%、50%以上分别按1倍、2倍、3倍计收水费。

(五)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促进节约用水

河北修订《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规定对农业用水加收的水费与财政补贴资金,一部分作为精准补贴资金,以行政村为单元,按耕地面积平均返还给用水户,每年于夏收、秋收后分两次返还,精准补贴资金返还范围与农业水价改革范围、财政补助范围一致,另一部分用于节水奖励资金。甘肃安排1700万元用于精准补贴,其中榆中县2016年落实财政补助资金650万元,用于灌区水费补贴及种植大户节水奖补资金,并通过节水奖补政策,合理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及灌水方式的转变;高台县对亩均用水量低于定额10%、10%~30%、30%以上的,分别按0.1元/m3、0.2元/m3、0.3元/m3给予节水奖励。

三、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地区在节水增效、工程运行、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阶段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一是有偿用水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宣传教育、调整水价、节水奖励等措施,改革地区农民普遍增强了水是商品的意识,促进了农民用水观念和灌溉方式的转变。如河北在地下水超采区对用水定额内按实际节水量和加价标准的2倍给予奖补,有力调动了农民改革的积极性。

二是节水效果逐步显现。通过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力推动了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如甘肃高台县采用膜下滴灌、垄膜沟灌、垄作沟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的面积已达到35万亩,占全县灌溉面积的61.8%。亩均节水60~200m3,亩均经济效益增加20~150元。

三是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将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等,水费收入有了较大提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得以落实,建立了权责明确的工程管护机制,促进了工程良性运行。

四是促进了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通过明晰水权、水价引导,改革地区积极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扩大高效低耗水作物面积,形成了与当地水资源状况相适应的农业种植结构,农民收入增加,水费承担能力增强。如河北调整种植结构模式103.2万亩;甘肃凉州区清源灌区设施农业单方水效益达到160元,是传统种植模式的40倍。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改革的紧迫感亟待进一步增强。福建水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灌溉水源较为丰富,很多地方一直沿用灌溉受益田“按亩计收”水费,通过改革促进节水的紧迫感总体不强。同时,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一些农民对实施改革、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不理解。

二是末级渠系和计量设施存在短板。目前实施改革的区域都是工程条件比较好的区域,省内其他一些地方末级渠系年久失修、计量设施不配套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灌溉效率与效益,难以实施计量收费。如甘肃反映末级渠系改造任务重,计量设施配套压力大。

三是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落实困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的重要举措。三省普遍反映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加之涉农涉水资金整合,调整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难度大。

四、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改革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应从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的战略高度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把改革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凝聚广泛共识和合力,加大改革督导力度,将改革纳入政府督查内容,抓好年度实施计划执行,确保年有所改、改有所成。

(二)加快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各项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应在用好管好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应资金统筹整合新形势,加大地方涉水资金统筹力度,以末级渠系建设、计量设施配套为重点,强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改革的工程短板。

(三)多措并举落实奖补资金

应多渠道筹集落实奖补资金,优化政策设计,加强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的作用。河北应结合土地流转背景下“一提一补”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奖补办法。福建、甘肃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增强奖补的指向性和精准度,充分调动用水户节水和改革的积极性。

调研组成员:赫崇成 姜 楠 汪习文 康 健 李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