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龙滩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由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分工主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计划合同部
计划合同部负责编制龙滩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合同项目(机电物资、劳动合同除外)立项审查、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统计结算、造价控制、经济分析、资料整编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部
工程建设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监理合同项目的立项及执行;对所管合同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完成数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对所管理工作合同项目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准确性负责。
(三)机电物资部
机电物资部负责机电设备制造、采购及科研合同项目的立项、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业主供应物资材料的核销等工作。负责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施工及相关监理合同的立项及执行,对所管合同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对合同项目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准确性负责。
(四)总工程师办公室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技术咨询合同项目的立项和执行,对所管理合同项目的质量、完成数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对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条款的可行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移民环保部
移民环保部负责移民、征地以及环保水保合同项目的立项、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工作,对所管合同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对合同项目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准确性负责。
(六)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运营管理(包括借贷、担保)合同的立项和执行,对土建、机电等合同文件中有关资金、支付、结算等条款准确性负责,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及时准确性负责。
(七)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交通工具、通信、办公设备、生活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等行政事务合同的立项及执行;负责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事宜、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协调和处理涉及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工作、龙滩公司所有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八)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龙滩公司人事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二、管理原则及制度
(一)管理原则
计划合同部为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实行执行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管理制度
1.承办人制度
合同必须由龙滩公司或承办部门确定一个承办人。承办人必须具有龙滩公司部门主管或以上职务,龙滩公司合同承办人为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承办人的职责包括:承办合同的协商、起草、谈判、报审、报签工作,对合同从立项至签订所形成的合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负责对其所承办的合同进行备案、登录、统计及做出例行报表等。
涉外和重大合同须请龙滩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审查会签制度
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将拟就的合同文本及与合同会签有关的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审查内容如下。
(1)立项审查批准文件的完善性。
(2)合同主体,包括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形式的合法性。
(3)资信及担保方式的切实可靠性。
(4)技术依据、措施的真实、可靠和完备性。
(5)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6)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合同手续的完备性。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承办人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承办合同管理。由委托代理人代行签订、管理合同的,须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4.审计监察制度
龙滩公司合同管理的审计监察制度采用外部监察审计与内部自查自控相结合的机制。
外部监督接受并配合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的检查监督,对检查监督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署对龙滩公司的全面审计工作。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择优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单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竣工结算单价、工程量、合同变更的合法性以及材料核销和结算单价的合法性、合同价款支付情况和项目的竣工资料等,最后由审计机构编制经承包商、业主签字确认的审计报告,所审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以该报告为准。
龙滩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合同招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竣工结算的审计、监察工作,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职工操守教育。
5.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过失达到处分条件的,按其责任、情节和后果,由龙滩公司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或除名的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和履行合同的。
(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丢失、毁损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情节严重的。
(4)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签约,造成损失的。
(5)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7)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8)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