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疫准入制度
检疫准入制度是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内外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准许某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程序。检疫准入制度是WTO/SPS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把关的第一道关,对于严把国门、严防疫情和不合格产品传入,提高进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检疫准入制度通常包含准入评估、确定检验检疫卫生条件和要求、境外企业注册和境内企业注册四个方面的程序和内容。
一、准入评估
首次向中国输出某种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向中国提出解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应当由其官方动植物检疫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开展风险分析的必要技术资料。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根据OIE、CAC的有关规定,遵循以科学为依据,透明、公开、非歧视以及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并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开展风险分析。
通过书面问卷调查或实地考察的方式,详细了解拟输出国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机构组织形式及其职能、防疫体系及预防措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疫病发生和监测体系及其运行状况、检疫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以及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方式等情况,并了解拟输出产品的名称、种类、用途、进口商、出口商等信息。同时,采用定性、定量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对输入国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以及潜在危害因素的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进行整合分析,并对危害发生做出风险预测;或者对可能携带的植物有害生物进行确定,并对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中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有效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确定检验检疫卫生条件和要求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条件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或确认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作为开展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也将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的检疫准入信息,包括允许该农产品进境的国家和地区议定书、检疫要求、卫生证书模板、印章印模等,有的进境产品还需要通报国外签证官的签字笔迹。
三、境外企业注册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向中国输出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和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依法对高风险动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对输出国官方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地区对其安全监管体系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对已获准向中国输出相应产品的国家地区及其获得境外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应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地区对其生产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境外生产企业,延长注册登记有效期。
四、境内企业注册
国家质检总局就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后续监管,对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实际注册登记或指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进境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苗、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中药材等实行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定点管理;对进口肉类产品、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只有经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程序考核合格并公布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才能生产、加工和存放上述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制度,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检疫准入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