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疫审批制度
一、概述
(一)检疫审批的概念与目的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是国家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对部分风险较高的拟输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检疫审批是动植物检疫的法定程序之一,是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之前实施的一种预防性动植物检疫措施。
检疫审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降低外来有害生物随进境动植物及其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传入我国的风险,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
(二)检疫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3)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
(三)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范围
(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及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根据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风险大小,可将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分为三类,即高风险产品(A类)、中风险产品(B类)、低风险产品(C类)。国家质检总局将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公布允许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分类。
高风险产品(A类):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安全卫生问题,存在较高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
中风险产品(B类):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存在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但经过深加工或检疫处理能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该产品进境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对生产、加工、存放B类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注册登记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低风险产品(C类):已经加工处理,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较低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该产品进境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含菌种、毒种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包括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等。
此外,检疫审批的范围还包括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等。
(四)检疫审批的权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和最终做出批准的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检疫审批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批准上报工作。
二、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应订明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单位应为直接对外签约单位,并具有进境动物产品的经营权。
(一)一般要求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同一货物品种、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以及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加工及仓储能力的考核报告。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或一次有效。
(二)一般程序
1. 申请
除特许审批外,申请单位均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密钥,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检疫审批采用网上申请形式。在申请前,必须充分了解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确定进境口岸、目的地及贸易方式、用途等。
2. 检疫审批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与注册登记企业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单位与注册登记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与注册登记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等材料。
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以及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加工及仓储能力的考核报告。
3. 审核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其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内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管的动物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境动物产品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风险分析。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检疫许可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初审机构负责打印和发放《检疫许可证》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初审不合格的,初审机构不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电子审批核销流程
(1)企业在口岸核销流程
①企业经网上查询,确定申请已获批准;
②打印预核销单;
③在预核销单上手工填写此批进口货物的预录入号。持报检单证和预核销单前往进境口岸局进行核销。
(2)核销程序
①进境货物报检时,企业将已准备好的预核销单,交至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开设的固定核销窗口,由核销人员受理核销业务;
②核销人员将进入审批系统,将预核销单与许可证内容进行核实,根据预核销单上的数量进行核销;
③核销人员在预核销单上签字,加盖处(科)行政章;
④如许可证已失效或超过许可证申请数量的,不予核销。
(3)企业持已签自盖章的预核销单前往报检窗口进行进口报检。
(4)检务人员验证预核销单上的签章后,进入审批系统,再次核对实际报检货物、数量、产地等是否与预核销单的内容相符,决定是否受理报检。
(5)预核销单与报检单证一同存档。
(四)检疫许可证电子审批核销过程的数量更改
(1)因申报错误,需追加数量 由企业填写更改核销数据申请表(一式二联),经许可证申请单位盖章后,交核销窗口。
由核销人员在电脑中追加一次核销数量。同时,核销人员在更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处(科)行政章。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底。
核销人员更正预核销单中的数量,加盖更改章。
企业持更改表和更改的预核销单到报检窗口进行报检。
更改表第二联、更改的预核销单随报检单证存档。
(2)因申报错误,需减少数量 由受理报检的人员在预核销单中注明实际进口数量,签字盖章。已在电脑中予以核销的数量不予修改。
(3)因检疫人员输单错误,造成核销数量与实际进口数量不符的,请企业持原预核销单前往核销窗口,由现场核销人员进行处理。
(五)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产品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变更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5)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数量核销完的;
(6)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中止、失效、废止、吊销
(1)超过使用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2)输出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疫情,拟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已在规定的禁止入境物名录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准许多次使用,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核销,使用完后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检疫规定,发证机关有权中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审批
(一)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猪、牛、羊等大中动物进境时,申请单位需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凡需使用国家隔离场的应提前3个月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预定手续。
(2)申请禽类、兔等其他动物进境时,必须提供《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检疫。
(3)申请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必须提供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登记备案的批准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检疫需要,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其他的相关文件。
(二)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核和上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网上申请和随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和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对申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列入禁止进境物名录的予以否决。对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四、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一)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下列随附材料:
(1)经正式批准的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有关文件;
(2)入境动物产品属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必要时需提供海关核发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出口合同或出口报关凭证;
(3)申请进境原毛、水洗毛、生皮、浸酸皮、未洗净羽绒、羽毛等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存在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的B类非食用动物产品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与经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入境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签订的加工、使用、销售、存放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时,申请企业必须提供:①与存放该批货物的仓储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②农业部颁发的 “饲料登记许可证”复印件;③进口混合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还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蛋白源自何种动物的有关说明;
(5)对申请用于饲料添加剂来自疯牛病疫区国家的化工合成产品(如蛋氨酸、胱氨酸等),申请企业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 “饲料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和不含动物蛋白的成分说明;
(6)办理退运货物审批,须提供详细的退货原因说明,及出口时的检疫证书、通关单等详细资料;
(7)申请进境转基因产品时,必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产品 “临时证明”或标识;
(8)对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已经加工处理,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较低的非食用动物产品(C类),不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审批。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检验检疫需要,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进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工艺或组成成分、输出国对输出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检验检疫方法和标准等其他相关文件。
(二)检疫审批的初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网上申请和随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和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对申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列入禁止进境物名录的予以否决。对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五、过境和特许审批
(一)过境动物的审批
过境动物审批程序:
1. 书面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启运前30d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单位名称、输出国家、输入国家和口岸、拟过境的口岸和时间、运输方式、拟通过的路线等,填写的内容应真实、详细。同时应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2. 过境动物检疫审批的基本要求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入境许可证。
(4)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我国国家和检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
(5)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3. 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书面做出准许过境的许可。
(二)特许审批
特许审批的具体程序:
1. 书面申请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动物病原体等禁止进境物的单位,应至少提前15d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 特许审批的随附材料
(1)申请单位科研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下达课题的批件。
(2)使用单位所具备的防疫条件和拟采取的防止动物病原体扩散措施的书面材料。
(3)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使用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的考核意见。
3. 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书面做出准许过境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