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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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贸易国家动植物检疫机构与体系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和FAO都十分关注检疫对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植物检疫的发展情况不一,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环境优越型:这些国家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强,国内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

发达国家大陆型:虽然与其他国家有较长的边界线,但与之交接的国家也比较发达,疫情比较清楚,因此这些国家间相互的检疫措施较松;但为了保护其发达的农业,对来自其他地区的植物及其农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十分严格。如美国、加拿大、欧共体均属于这一类型。在欧共体内,植物检疫实行统一的植物检疫原则,要求把有害生物严格控制在发生地及生产过程中。

发展中国家大陆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一些非洲国家属于此类。由于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技术不很发达,经济基础较差,对有害生物危害的控制受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些国家往往采取进出口检疫都较严的植物检疫措施。

工商城市型:这些国家其农牧业贫乏,但工业基础好,或属于旅游城市,如新加坡等,他们对进出境的植物检疫的要求比较宽松。

下面分别介绍美国和日本两国的检疫概况。

一、美国的动植物检疫体系

(一)美国的植物检疫

美国大部分领土位于北美洲中部,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国内农业发达,政府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其目的不仅是限于因有害生物侵入导致农业减产或绝收,更重要的是防止因农产品减产导致食品及农产品原料价格上涨,人民生活受损失及失去农产品出口市场,影响美国的外贸发展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早在1912年,美国就已制定了《植物检疫法》,1944年颁布了《组织法》,1957年在总结过去植物检疫情况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许多植物检疫法规。目前,美国的植物检疫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立法严密是其主要原因。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主管全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内设10个工作部门,植物检疫处是其中之一;它在全美设立了4个区域办公室,分片负责辖区内各州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国际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APHIS统一负责全国的动植物检疫和国内有害生物的防治,主要负责宏观计划、制定法规,以及开展生物评价、技术执行规范等研究。目前植物检疫官员近2500名。

在检疫中,如果遇到技术难题,检疫人员会将样品及初步检疫结果送交中心实验室或有关大学。检疫前,要求货主事先报检,检疫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对进境的农产品,一般以害虫检疫为主,如进口泰国大米,除检查规定的害虫外,还要求每千克大米中带壳的谷粒少于20粒,否则认为带病可能性大,不予进口。对进境的种苗等繁殖材料,除进境前的严格检疫审批外,在进境检疫时严格检查,并要求在相关的隔离圃隔离检疫。APHIS下属的格伦代尔植物引种站具体负责进口种苗的审批及部分检疫任务。法规规定引进的种子一般不超过100粒,苗木6~10株,马铃薯块茎3个。美国十分重视进境船舶食品舱及生活垃圾的检疫,一经发现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立即予以销毁。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的,将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由专业人员按《检疫处理手册》上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在旅客检疫方面,一方面要求旅客主动申报,对违章者处5~20美元的处罚;另一方面,普遍采用X光机检查行李,现在一些现场还增添了检疫犬。为提高检疫效率,经常派出检疫人员至国外进行产地检疫。同时,就检验检疫的标准化、国家化方面开展大量的工作,编制各国植物检疫要求汇编,制定植物检疫手册、害虫鉴定手册等,并将有关内容输入计算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

(二)美国动物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1. 美国动物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及职能

美国动物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分几个层次,依次为: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兽医处(VS)—国家动物进出口中心(NCIE)。APHIS下设九个处(亦称为局):动物管理处、野生动物处、国际事务处、植物保护检疫处(PPQ)、兽医处(VS)、法规和公共事务处、市场和规划项目业务处(MRP )、机构和专业发展处、政策和项目发展处。APHIS一名副局长主管兽医处的工作,下属有3名助理副局长,分别分管地区和田间监控工作、紧急管理措施和疾病诊断、国家动物健康政策和计划(NCIE隶属此部分)三方面工作。

NCIE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动物、动物产品和生物制品的进出口,并负责监控边境动物健康状况,具体承担下列职能:负责与外方进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款有关谈判和磋商,为进出口提供技术支持,为基层人员提供指导、信息和培训,以确保严格执行进出口法规和管理规定(彭志生等,2003)。

2. 美国进出口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方面的法规非常详细、具体,并独立成卷为《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 “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共收集了近100个动物卫生法规,法规条款达5000余条。美国在动物及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联邦动物卫生保护法》(AHPA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产品检验法》(PPIA)和《蛋产品检验法》(EPIA)等。为了更好地实施动物卫生检验及监测计划,美国还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各种规程、标准、手册、指令。APHIS和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FSIS,农业部下属的机构负责公共健康)等部门根据上述法规,明确制定了每种货物进出不同国家的查验程序,查验项目十分明确和具体,具体执法人员只要了解货物的来源,就能确定检验项目,管理目标非常明确。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动物检疫法律法规涵盖面广,涵盖了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方方面面,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配套性强。而且法律体系层次较为清晰,既包括法律法规,也有法律解释、技术规范和标准。美国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各自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支持兽医管理的法律框架。美国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还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出现法律空白,农业部将立即制定新的规定进行补充。各州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根据其畜牧业和动物卫生状况不同,法律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但结构基本相似,其内容涉及动物及家禽患病后的处理、生物制品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对农业具有危害性的动物处置、动物患有特定疫病后处理等内容。

二、日本的动植物检疫体系

(一)日本的植物检疫

日本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部,主要有北海道、本州、四国和九州四岛及附近3900个岛屿组成。由于农业资源及土地资源的限制,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小,但为保护本国农牧业生产及生态环境,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同时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及农产品市场的保护,植物检疫已成为日本保护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1867年以来,由于日本大量引种,导致许多有害生物传入使农业生产一度遭受严重损失。惨痛的教训唤起政府及人民对植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1914年日本制定了《输出入植物取缔法》,开始实施植物检疫。1950年制定《植物防疫法》及其实施细则,1976年又经修订并以政令形式颁布现行的检疫法规。日本植物检疫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具体的实施条例、检疫操作规程由农林水产省颁布,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课负责实施。总的来说,日本植物检疫可以归纳为立法早、法规配套完善,执法严格,违法必究。

日本的植物检疫机关在明治初期隶属县警察部,后经数次变更,1947年起归农林水产省管辖。植物检疫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课负责。在横滨设立调查研究部,负责全国的检疫科研。

根据检疫法的规定,日本禁止进口有害生物,来自疫区的有关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土壤及带土植物禁止入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验是检疫重点,规定从国外引种必须经农林水产省行政长官的批准,并严格规定数量,进境后必须隔离检疫。对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也十分严格,经常规定进口港口。在日本各地均有植物检疫专用场地,并有明显的标志,即使在冲绳美军基地也不例外。如设有专门的进口木材的专用港口,可进行水上自然杀虫或常规熏蒸处理。在一些口岸还建立了专门的熏蒸库,用于进境农产品的检疫处理。

检疫部门还在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扑灭方面做出显著的成绩。如瓜实蝇、桔小实蝇、马铃薯块茎蛾、香蕉穿孔线虫等的扑灭工作。

(二)日本的动物检疫

1. 日本的法律法规体系

1871年,日本发布了防御西伯利亚流行的牛瘟的传入的公告,标志了日本动物检疫的开始。1896年,日本制定了《兽疫预防法》。1922年,在《兽疫预防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改,颁布了《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该法在1948年和195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97年再次修订时强调了进境检疫程序的计算机化、加强流行病控制的准备工作及进境检疫程序和应上报疾病的检查等内容。1950年8月,日本公布了《狂犬病预防法》,并于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依照上述法律,日本政府于1953年8月以政令形式颁布了《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和《狂犬病预防法施行令》,农林水产省于1951年5月颁布了《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规则》,厚生省于1950年9月颁布了《狂犬病预防法施行规则》。依据《狂犬病预防法施行规则》,农林水产省于1950年9月颁布了《犬的进出口检疫规则》。为了预防动物原性暴发性疾病,日本已开始对除人以外的灵长类动物进行进境检疫,以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玛尔堡出血热等病传入日本。

由于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结构,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基本上覆盖到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各个环节。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出口检查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出口设计法》《产品责任法》等,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商品检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目录内的动物及其制品一律禁止入境。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

2. 日本动物检疫机构设置及职能

日本动物检疫机构由中央垂直统一领导,分层管理。主管动物检疫业务工作的机构是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动物卫生课动物检疫所,其前身为1947年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所。1951年,日本颁布了新的进出口动物检疫制度,于次年将动植物检疫所分开单设动物检疫所和植物检疫所,但均属农林水产省领导。日本农林水产省动物检疫所主管动物检疫工作,但有关动物检疫法规的制定以及与国外签订有关动物检疫条款等行政管理工作,动物检疫所的总部在横滨市,目前,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神户、门司和冲绳设有7个分所,在总部和分所下又设有18个支所和4个办事处,其中10个检疫所中设有动物检疫隔离设施。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和监督执行农产品类食品商品的标示规格,采取物价对策,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农林水产品的生产阶段的安全(农药、肥料、饲料、动物等),防止土壤污染,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安全信息交流。

(三)澳大利亚的动植物检疫体系

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中纬度地带的西南太平洋,四面临海,东濒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北、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海岸线长达59740km;澳大利亚在南回归线以北的地区属于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27℃,夏季最高可达40℃以上,北部沿海地区具有典型的季风气候,大陆其余地区属温带气候,平均气温为17℃。澳洲是世界上最干旱的大陆,沙漠占其总面积的1/3,80%的地区年降雨量少于600mm,50%的土地年降雨量在300mm以下。澳大利亚国土面积768万余平方千米,农牧业用地占全部国土面积的59%,农牧业非常发达,其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曾号称是 “骑在羊背上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大麦、油籽、棉花、蔗糖和水果等。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为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澳大利亚高度重视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被公认为是全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其检验检疫体系已成为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障碍。各国在与澳大利亚谈判自由贸易协议时,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成为最难谈判的领域之一。

1. 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和机构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DAFF)统一管理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AQIS)统一负责进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交通工具、邮包、行李的检疫和检验管理工作,并制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政策及出口食品的检验政策。但AQIS不负责卫生检疫政策的具体制定,卫生检疫政策由卫生部制定,由农林部和AQIS组织实施,制定食品标准和进口食品检疫政策由澳大利亚国家食品局(NFA)负责。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有3个部门直接参与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一是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主要负责进口风险分析、现行检疫政策回顾、技术市场准入协商、进入国际生物安全政策和标准等。二是产品完善和动植物健康司(PIAPH),主要负责澳大利亚境内和入境后的动植物健康问题,应急反应系统,农用化学品和兽用化学品及其残留管制,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负责总兽医官、总植保官办公室工作等。三是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负责边境风险管理,尽量减少外来虫害和疾病进入澳洲。同时,进行进出口检疫和资格验证,维持澳洲动物、植物及人类良好的健康状况,保障商品顺利出口到海外市场。这三大机构通力协作,以确保澳大利亚动植物的健康安全。

2.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澳大利亚涉及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主要检验检疫法律有以下三部:一是1908年颁布的《检疫法》和其相关《检疫(一般)条例》《检疫(动物)条例》《检疫(植物)条例》;二是1982年颁布的《出口管制法》,规范了对出口肉、加工食品、野味和其他动植物及产品、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工质量要求,出口许可证管理、标签管理等;三是1992年颁布的《进口食品管制法》,是进口食品检验工作的指导规范。

3. 科学技术支持体系

澳大利亚在科学技术支持方面,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农业经济与资源经济局(Australian Bureau of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and Sciences,ABARES),主要是通过研究、分析以及收集数据提供澳大利亚国内农村与资源产业的政策分析与商品预测的重要机构,提供国内自然资源与矿产资源方面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此外,还成立了生物安全服务组织,该组织整合了AQIS、澳大利亚生物安全等部门的功能,提供生物安全和高质量食品生产等方面的国际技术服务以及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员进行培训。

4. 风险分析体系

澳洲规定,动植物产品在进入澳洲市场前要由澳大利亚农业部生物安全局决定是否进行进口风险分析(Import Risk Assessment,IRA)。进口风险分析主要评估该产品进入澳洲以后可能造成的病虫危害,并且让希望出口产品到澳大利亚的利益方了解澳洲做出是否允许进口决定的依据。进口风险分析的依据是AQIS于1998年制定的 “进口风险分析手册”。根据该手册,大部分进口的动植物产品可由生物安全局做出快速评估,不需要正式的IRA,只有对较重要的产品才按正式程序进行审查。技术难度较小的产品按例行程序进行审查,技术难度大的产品则要进行非例行程序审查。其中个人/公司/行业组织都可提出进口申请,由生物安全局决定是否启动IRA程序。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草案公布后,一般会给予有关利益方充分的时间(一般为60d)提出申诉。IRA的最终报告将通知WTO组织并由AQIS负责执行。

5. 预警应急体系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服务组织制订了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以使得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遭受害虫、病害以及污染物最小化的破坏,同时也不断改进措施以提高农场动植物的安全健康。这些应急反应措施包括澳大利亚兽医应急计划、植物有害生物应急反应措施、澳大利亚水生有害生物应急计划、澳大利亚水生兽医应急计划、澳大利亚植物有害生物应急反应计划等,并编制了相应的应急手册和应对防范措施。

6. 检疫监测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对引种检疫十分严格,凡进口种畜、种禽、精液、胚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进境后在指定隔离场、圃作隔离检疫,制定了严格的检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