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科护理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1.区别伦理和法律的概念、特点和关系。
2.阐述医学伦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3.归纳我国法律赋予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4.识别和辨别专科护理实践中值得注意的伦理法律问题。
2017年9月首届“中国医学人文大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发布了《传承国医精华 践行人文精神》的倡议书,强调医学人文是医学的灵魂,是保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医务人员健康成长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同时,提出当前“健康中国”背景下的医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和良好的技术水平,更要有人文情怀和人文关怀的能力,体现新时期对医务人员的伦理道德要求。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质证程序,以及紧急救治情形的法律适用、医疗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要尊重医学自身的特点,又要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发展。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健康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将成为主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医疗行为的最基本的准则和最重要的规则。
一、伦理和法律的概念和关系
(一)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包括风俗习惯、道德传统、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等内容。在现实中,我们往往把伦理与道德归在一起,把道德标准、规范或准则与伦理视为等同,并看作是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行为准则。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伦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形成的,被人们认可和接受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其具有公认性、普遍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在社会活动中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柔性调节作用。
(二)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社会认可的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因此,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后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借以维护阶级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成文性规范,其具有程序性、阶级性、强制性等特点,在社会活动中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刚性调节作用。
(三)伦理与法律的关系
虽然伦理与法律在概念、内容、表现形式以及影响力和约束力等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它们作为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准则,在规范社会行为上却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伦理规则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真假、善恶、美丑等观念和思想,通过国家强制力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要求固定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形成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无法通过明确条文规定规范的社会行为,通过社会伦理规则加以调整和约束,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就是社会伦理的基本准则要求。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公序良俗”“习惯”和“好人”均体现了伦理基本原则。
二、医学伦理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医学伦理概念
医学伦理是从医者在其医学活动包括研究、诊疗等过程中形成的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医学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对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地位和权利的尊重和敬畏。而且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如克隆技术、换脸、换头、辅助生殖、移植、基因等,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需要运用医学伦理的准则加以规范和约束。
无论是中国古代孙思邈的《论大医精诚》,还是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无论是规范护理的《南丁格尔誓言》《国际护士伦理守则》,还是规范医学研究的《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以及我国发布的《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都对医务人员的医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健康尊严价值,坚持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以消除疾病、解除病痛、造福人类社会为己任的医学伦理道德精神。
(二)医学伦理基本原则
1.尊重与自主原则 尊重与自主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独立而平等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是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具体包括:生命权(即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生命活动延续)、健康权(即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及心理上完好状态)、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等权利。要求医务人员始终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称呼患者时不能以“床号”代替患者姓名,未经患者许可不得将患者的病史、疾病诊断以及病历资料等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在检查治疗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私隐部位。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患者进行医疗机构各种对外宣传,不得随意限制患者人身自由。要尊重死者的遗体权利,尊重孕产妇胎盘所有权等。同时,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和自主选择权,必须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详细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在实施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方案前要如实向患者告知,并给予患者充分的考虑时间,保证患者或其家属能够自主理性地选择诊治决策,不得有任何强迫。
2.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不使患者身心受到不应有的伤害。这是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的重要伦理原则。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局限性,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身心带来伤害,如因疾病隐匿性造成漏诊或误诊行为、切除病变的器官或组织、必要的有创的检查和治疗、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以及各种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事件等。但是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医疗原则和诊疗操作规范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或杜绝因责任心不强、技术缺陷或风险评估不充分给患者带来的医源性伤害,包括误诊或漏诊、可控的手术损伤、手术部位错误、发错药物、输血错误、跌倒、压疮、坠床等,并避免对患者家庭造成各种负面影响。
3.有利原则/行善原则 有利原则/行善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始终把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患者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原则。有利,就是医务人员为患者做善事,因此,在西方也被称为行善原则。这就要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公益性,全面关注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提供必要且合理的检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采取有利于患者生存和生活质量的最佳的治疗方案;对不能治愈的患者提供人性化的临终关怀,减轻患者的病痛;注意关注患者的心理需求;不得因谋取个人私利而进行不必要或无益的检查和治疗,加重患者病痛和经济负担,以充分保证患者的利益、促进患者健康、增进其幸福为目的。
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要同等对待每一位患者,每一位患者可以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资源。一般来说,公正就是公平平等,没有偏私,其包括形式上的公正和内容上的公正。形式上的公正就是要求医务人员要平等地与患者进行交往,不因宗教、国籍、种族、政见、职业、文化或地位的不同,而对患者进行区别对待。内容上的公正就是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根据每一位患者的实际需求、负担能力以及对社会贡献,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医疗服务。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军人、见义勇为者等享有相应优待的医疗服务。
三、我国法律赋予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定义
1993年3月26日原卫生部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现已废止。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护士条例》将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规定了“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这里更加强调了护士的职责,且与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护士条例》的相关内容对“护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护士在依法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内容,希望通过对法定的护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促使护理工作人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能够严格履行依法执业义务,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1.护士的权利
(1)人格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利、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依法不受侵犯,这也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患者及其家属或其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护士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辱骂、诋毁、诽谤护士个人名誉,公然威胁、恐吓护士,未经护士本人许可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暴力伤害护士人身安全等非法行为。
(2)执行职务的权利:护士依法在医疗机构场所内实施护理工作过程中享有的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如获取患者个人信息、病史、疾病诊断以及病历资料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如医嘱审核、医嘱执行、常规性治疗和操作、接触患者隐私部位、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后的侵入性操作、抢救生命实施的紧急救治、强制约束治疗等职务行为。
(3)社会经济权利:护士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4)职业健康防护权利:护士依法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享有基本健康体检;依法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5)文化教育权利:护士享有接受继续再教育、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6)建议权:护士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护士的义务
(1)依法执业义务:护士必须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实施护理执业活动。对于从事母婴技术助产技术、血透治疗、消毒供应、放射诊疗、伤口造口等特殊岗位的护士,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同时,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护理诊疗行为,遵守各种护理操作规程要求。
(2)尊重患者权利义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等,是医学伦理中的尊重与自主原则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在这里,我们着重强调是护理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即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治疗、有创治疗、使用贵重自费药品耗材等,需要向患者或其家属以及关系人如实告知必要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防范措施,降低或减少给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患者生命健康安全。
(3)谨慎注意义务: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对可能影响患者生命健康的因素要高度关注、合理评估、防范和谨慎应对,并给予符合其护理专业技术要求的注意和指导,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患者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对住院患者的病情观察和评估、对压疮风险预防评估、对坠床/跌倒风险预防评估、按照护理级别要求巡视、特殊检查前准备和指导、手术前准备和指导、术后静脉血栓预防评估、营养评估和饮食指导、康复锻炼指导、预防走失/自杀事件、病房/卫生间/茶水间设施安全防范、急危重症患者转运过程中护理安全防范、医疗设备仪器完好性定期检查、抢救药品及器械定期检查以及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4)紧急救治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也就是说,当患者病情危及生命需要紧急处置,且无法立即通知医生的情况下,护士应当根据其专业判断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不能因医生未下达医嘱而不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道补液、吸氧、吸痰等必要的抢救措施。
(5)审核医嘱义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生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当然,在实操过程中,护士除了要掌握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规范标准外,还要注意医护之间的有效沟通,落实执行层级上报原则,严格把好医嘱审核关。
(6)书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护士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等,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或隐匿病历资料,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及时、完整。对于符合查阅和复印条件的患者或其代理人,护士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护理资料的查阅和复印件。
(7)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义务:当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任务。
四、专科护理实践中值得注意的伦理法律问题
在专科护理的临床实践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病情迥异的患者,面对不同的患者家属,以及应对各种可以预见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除了不断学习更新自身专业医学护理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操作水平外,我们更应该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尊重自主、不伤害、有利于公正的原则,在尊重患者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依法维护护理人员自身的合法权利,关注患者健康安全管理、就医环境管理、病情评估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健康康复管理,鼓励患者积极参与护理工作之中,真正地做到不仅关注患者生理健康,更要关注患者心理和社会完满状态,体现医学人文关怀和关爱,充分展现护理人员神圣而崇高的职业精神和价值,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医患关系。
(单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