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说我太胖了。虽然没错,但这跟他有什么关系?
秩序,秩序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许多哲学家倾向于秩序而非自由。托马斯·霍布斯对人性的态度非常悲观,因此他认为国家应当是全能的,应当拥有掌控一切、无孔不入的权力。对于霍布斯来说,维持社会秩序有着无上的重要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家对个人做再多的干涉都在所不惜。无独有偶,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为了维系权威,鼓吹各种形式的压迫和阴险手段。他的《君主论》是一部专为未来统治者而写的教科书,尽管他在其中承认君主“最牢固的城堡就是不被人民憎恨”,但是他认为统治者不能指望自己永远为群众所支持。在面临抉择时,他认为“为人所惧怕要比为人所爱戴更安全”。即使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9—前347)所设想的理想国,也容不下个人自由,它实则是一个结构精密的等级制体系,只有最“理性”的人才能够统治,而其他人则应当根据出身和教育禀赋分配到相应的位置。
古典自由主义——个体至高无上
一直到了19世纪,随着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发展,政治哲学才开始强调个人的权利。古典自由主义的一大关键进展在于,它突出了公民自由,即那些只属于个人而不应被国家干涉的自由。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论自由》中对这种观点做出了最为著名的阐述。密尔尤其担心他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它的意思是在民主国家内,多数人的权力会压制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为了解释密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假设一个民主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天主教徒,那么它的法律和习俗(比如关于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关于避孕和科学研究的法律)就会明显地体现出天主教的影响。在这样的民主国家里,绝大多数由选举产生的政务官和政治家将受到多数人观点的塑造,舆论和压力集团[1]会试图影响政府,令其采纳符合多数人偏好的法律,少数人以及总体而言的个体权利因此就难以得到保护。密尔提出,确保个人自由的唯一方法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只有这样,不论个人抱有什么样的信仰,所有人才可以随心所欲,自由地行动、发言和思考,但前提是他们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基本哲学问题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这一观点后来被称作密尔的伤害原则,它是对个人自由的绝对辩护。对密尔而言,政府只有为了保护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才能强制人们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只有当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他人时,他才应当服从社会规范。而如果他的行为只影响他自己,那么他的自由权利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灵,个人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伤害”只有在作用于他人时才成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如密尔所述,只“作用于自身”,那么不论这个人的行为对自己是多么有害,国家也不能干预他。想要整天宅在家里,狂吃奶油蛋糕,最后死于冠心病?没问题!想要每晚喝到烂醉如泥?只管去吧!当然了,你的朋友可以表示不赞同——她显然不想眼睁睁地看着你吃喝至死,所以她会试图说服你停止无度的行为或者让你求助于专业人士。但是国家不能干涉你,国家只有在你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时,才可以合法地干预。酒鬼想要保住公交司机的工作自然很难,他还会变得暴躁、健忘,诸如此类。但只有在酗酒导致他玩忽职守,以至于酒驾造成车祸时,社会才可以规范他的行为。
密尔的伤害原则
个人自由的限制
但是,如果不是“吃奶油蛋糕慢慢吃死”,如果你计划要自杀,该怎么办?密尔从来没有明确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他提出过一个相关的论点。如果你签了一份可怕的合同,令你沦为雇主的奴隶,那么尽管你是在自由的情况下同意合同条款的,但是国家依然可以干涉合同,把你从奴役中解放出来。正如密尔所说:“自由的原则不能规定[一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不自由。”我们之所以不能干涉他人自我伤害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但到了自杀这个问题上,如果你死了,就没有自由可以保护了!那么,为了保护一个人的自由,国家就可以阻止你自杀,而这恰恰是为了确保你的自由(尽管也许听起来有点奇怪)!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亚里士多德
但是,即使我们接受以这种方式应用密尔的原则,我们该如何区分习惯性自我伤害(可以理解为慢性自杀)和自杀(快速自杀)呢?以及你的朋友到底是以怎样的立场,可以干涉后者,却不能干涉前者?人们现在仍然在争论这个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安乐死等“协助自杀”的时候。但是底线在于(也许这是密尔没有呼吁干涉自杀的一个原因):这样的干涉可能会陷入滑坡谬误:自杀是一项确凿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伤害”的定义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你的朋友最开始只会阻止你自杀,接着就要阻止你“吃奶油蛋糕慢慢吃死”,到最后,可能会发展为完全禁止你吃奶油蛋糕——那样的世界得有多么糟糕啊!
抉择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