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坏事的人,自己有几分责任?
后来,警察联系上你。你的车已经跑到没油了,而罪魁祸首也被抓到了:一帮开着你的车兜风的当地小混混。“别担心,他们会为他们的罪行付出代价。”但是责任全在他们身上吗?
所有政治自由(或简称自由)的问题根源都在于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由意志?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或多或少地都假设我们拥有自由意志。毕竟如果你无法自行做出选择,你怎么可能投出选票?如果你在根本上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你怎么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询问我们是否拥有自由,我们必须首先假设我们拥有自由意志。但是我们拥有吗?
决定论者和非决定论者
自从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公元前460—前370)首先提出万物皆由原子构成起,万事万物的发生应归于自然而非“上帝”或“命运”的观点就开始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了。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万物运转的规律,以唯物主义构想人类的视角开始成为可能,而灵魂或者精神在这里都失去了作用。然而,既然我们仅仅是原子的集合体,而这些原子的行为均须服从物理法则,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物理法则同样管辖我们的行为?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并不自由?生活只是一场毫无意义的闹剧?对于政治自由,这又意味着什么?
我们通常把这种认为我们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的信念叫作强决定论,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种弱决定论。比如,我们也许会认为,我们的童年经历、经济因素(家境是否富裕)、父母和朋友的态度与期待,以及教育背景等因素都对我们起到了塑造的作用。因此,这些环境因素也许部分地决定了我们在生活中的种种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来说毫无选择的自由,它仅仅意味着,我们的本质和行为不完全来自我们的自由选择。对于有些人来说,采取理性和道德的行为,做出自由的选择要比其他人更加困难。因此,如果我们试图为那些偷车兜风的小混混辩护,有一种理由便是他们“成长于不好的环境中”,如果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他们也许不会走上歪路。在讨论自由和责任之前,我们难道不应该先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吗?也许,我们甚至应该将“不良基因”的影响考虑在内?当然了,基因决定论也存在“强”版本和“弱”版本:也许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严格由基因决定;又或许,基因像其他因素一样,仅仅在我们身上造成一种倾向,一种可以被我们克服的影响。
如果说决定论宽泛地认为,我们没有真正的自由(或者至少比我们自己想象的要少),那么其相反的观点,也就是非决定论则认为,我们的选择是由我们自己自由决定的。[这种观点偶尔也被称为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它同时是一种政治哲学流派的名字,容易让人混淆,参见下文第112—113页。]正如前文所述,非决定论的立场对于许多政治学说都很重要,它通常假设我们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如有人持强决定论观点,也有人持强非决定论观点。比如说,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认为“存在先于本质”,他认为我们之所是(我们的“本质”)并不由人的自然本性,或者基因,或者任何外部因素决定,而一定是在我们进入存在之后做出的选择决定了我们的本质。因此,是我们的选择,而非其他任何事物定义了我们:“在生活中,人承担自己的义务,绘制自己的自画像,除了这幅自画像外别无他物。”回到那些偷车贼,萨特会认为,无论环境施加了什么情有可原的影响,他们都应当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他们不能怪罪自己的出身。因此萨特的自由观念是绝对的;即使身陷囹圄或者面对着枪口,你仍旧是“自由”的,因为你仍然能够去选择你该怎么应对这类情况。因此,自由并不意味着对生活完全的控制,不意味着你能得到你想得到的一切,而是拥有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自由。即便看上去我们的行动受到了限制,我们仍然拥有选择的自由(即使结果并非如我们所愿)。
基本哲学问题
萨特本人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所以我们不应该假设他并不关心政治自由。然而就政治自由而言,绝对自由和强决定论一样问题重重。暂且不论我是否真的拥有意志自由,如果无论在任何情境下我们都是自由的,那么它将如何帮助我们决定(例如)国家对我们行使的权力可以有多大,或者它又该如何决定社会能够允许我合法做哪些事情?
中间立场——相容论
按理说,如果我们采取中间立场,我们会得到一个在政治上更加有用的定义。这样的观点被称为相容论,它认为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他或她可以做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但它同时也为超出个体控制的影响因素(环境、社会,甚至基因因素)留出了可能性。因此,尽管相容论者会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事物都由因果关系决定,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的行动基于我们自身的动机,我们便是自由的。
——托马斯·霍布斯
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便是一位著名的相容论者。在其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1651)中,他将自由描述为“没有障碍”。换句话说,如果你想做些什么,你就可以去做,没有人会阻碍你,我们可以就此而论,你有做这件事的“自由”。因此,政治自由就是不受外部强迫的自由,个人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自己的合理欲求。当然,法律本身是外部约束的一种形式:法律不允许你做某些事情,而如果你违反法律,国家将有权通过暴力,或通过人身监禁夺走你的部分自由,强迫你遵守法律。因此,你的自由的限度将取决于法律和国家权力的限度。所以霍布斯认为,只要你遵循法律,那么你在生活中就拥有一片仅仅属于你自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你可以是自由的。
公平而论,国家应当至少管理我们部分的社会行为,毕竟,我们的行为会影响他人,可能会减损他人的自由。偷车贼虽然很想要我的布加迪威龙,但这和我想要拥有它的欲望产生了冲突;因此,国家应当保护我的所有权,并且反对他们不当的偷车欲念。论及他们的责任,就我们所知,没有人强迫他们去偷车,既然我们可以据此认为他们有不偷车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争论仍在继续……
但是,弱决定论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所有可能导致盗窃行为的基因影响、社会掠夺、糟糕的家庭环境该如何被我们纳入考量?对于他们是否应当从轻发落?国家是不是有责任去改变这些决定性因素?
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争由来已久,甚为复杂,并且将长久地持续下去,可以说人类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同样,如你所见,尽管这是另外一个议题,但它和政治自由问题有着莫大的关联。因为,即使我们承认每个人都拥有自由意志,每个人是否享有平等的自由意志,以及外部因素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些仍然都是问题。
抉择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