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工作
一、领导讲话
吕世明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15年8月3日
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情况。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的无障碍。我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的重要前提。几个台阶,对于健全人不算什么,对残疾人来说就是一座大山;一句字幕、一个手势语,对健全人来说可有可无,对残疾人来说就是打开了了解世界的又一扇窗户。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还方便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孕妇甚至是健全人,因为无障碍是通用设施,体现了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包容和权利的尊重,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融入社会,自尊自信地生活。
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一直十分重视。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年来,我们健全了各政府部门推动、各级残联配合、残疾人参与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无障碍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金融、公安、教育、旅游等部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无障碍政策措施、标准。现在无论到哪个城市,无论在机场、车站还是码头,还有街道、商场、银行、电信、影剧院、宾馆甚至有的农村残疾人家庭,都有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乘坐飞机、火车出行更加便捷,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有了法规政策保障,高考为残疾人提供了合理便利,这次新闻发布会开创性地在现场配备了手语翻译,影视作品逐步加配字幕、手语,一些网站和电讯公司实现了信息无障碍,开通了聋人手机短信报警服务,金融机构完善了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等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既为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提升了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也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从一个方面展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成就。
当前,全国上下正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加快推进各项事业发展。今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兜底补短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仍有改善提升的巨大空间。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对于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升生活质量、促进实现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群团组织,中国残联将继续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责,向政府部门反映广大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建议与意见,同时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给残疾人,配合政府部门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部委、各媒体、各位记者朋友表示感谢!
贾勇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中国残联信息无障碍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2015年12月15日
非常高兴在中国上海与大家相聚,共同出席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中国残联信息无障碍国际研讨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中国残联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参加今天研讨会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期以来给予残疾人事业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各界朋友表示崇高敬意和诚挚感谢!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通过法律、政策等各种措施,使他们与全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价值,是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充分实现残疾人权利,联合国制定并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的理念和原则精神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目前,公约已成为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人权、增进残疾人福祉的共同纲领和行动指南。公约特别强调加强残疾人事务国际合作对推动全球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并对加强国际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们所处的亚太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社会不断进步,已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活力与潜力的地区,面临难得发展机遇和广阔发展前景。谋合作、促发展的理念在亚太地区正逐步深入人心,已成为区域内国家和地区间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亚太地区有6.5亿残疾人,占全球残疾人总数的近三分之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平等参与和融合发展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如何使残疾人成为亚太区合作发展的受益者、参与者和推动者,已成为我们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加强残疾人事务区域内国际合作,对于促进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残联致力于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共同促进残疾人事务发展,积极推动并参与了亚太区实施的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行动计划。2012年,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女士被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授予“亚太残疾人权利领袖奖”,以表彰其在推动亚太地区残疾人事务发展方面所做的重要贡献。当前,中国残联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的纲领性文件——《促进亚太地区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提出的各项目标。在中国—亚太经社会合作基金资助下,中国残联会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于2014年在广州及香港和澳门地区率先开展环境无障碍建设研讨会和实地考察项目,对实施“仁川战略”发挥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今年,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二阶段,我们在上海举办此次信息无障碍研讨会,就推动亚太地区的信息无障碍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
为切实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认真落实“仁川战略”,中国残联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周期间,主办“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主题活动。与会亚太经济体一致通过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合发展的联合倡议》,达成促进亚太地区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北京共识”。为有效落实《联合倡议》,中国残联会同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秘鲁等国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在APEC框架下成立了“残疾人事务之友小组”,选举中国代表担任“之友小组”主席,通过了议事规则和行动计划。作为共商亚太经济体残疾人发展问题、开展合作交流的新平台和新机制,“残疾人事务之友小组”的成立和发展意义深远,是亚太地区加强残疾人事务交流合作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使用信息和与人交流,是保障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平等参与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中国的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201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强化了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法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修订了相关标准,为开展信息无障碍工作提供了技术遵循;教育、金融、公安、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信息无障碍政策措施,高考为残疾人提供了合理便利,金融机构完善了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开通了聋人手机短信报警服务,影视作品逐步加配字幕、手语,一些网站和电讯公司实现了信息无障碍。无障碍的理念和意识更加被公众理解认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为包括残疾妇女、残疾儿童、残疾老人在内的有需求的群体提供了便利,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中国的信息无障碍建设还相对滞后,地区、行业发展还不平衡,广大残疾人在获取社会信息、参与社会交流、社会生活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与广大残疾人特别是盲人、聋人的信息无障碍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亟待加强。当前,中国政府正在推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国残联将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把中国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做得更好。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愿与来自亚太地区的各位代表分享经验,相互学习借鉴,以促进形成更加紧密的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亚太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发展,为实现“仁川战略”,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而不懈努力。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尤其是社会发展司,它多年来致力于促进亚太区残疾人事务的发展,为推动真正实现残疾人的权利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国际社会的赞誉。我也要感谢来自亚太区国家和地区的朋友们、相关政府部门和各位专家,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中国残疾人事业和无障碍建设的支持和努力。还要特别感谢上海市政府以及上海市残联为这次会议做出的周到安排!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二、政策规章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共同推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无障碍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政策、标准不断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2015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重点解决目前存在的城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现有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
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是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等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2015年初,对进一步做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了本地检查验收工作,上报或准备报出总结材料。但仍有部分省(区、市)未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示范和达标市县。
2015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共同召开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会议,系统对“十二五”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进行总结。希望各省(区、市)残联对此高度重视,未申报的省(区、市)尽快抓紧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县政府,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申报。通过申报工作动员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继续关注无障碍,示范深入推进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标准的学习、宣传、落实
近年来,针对广大残疾人反映强烈的在居家出行、参与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中国残联配合推动相关职能部委,在航空运输、铁路、金融、教育、旅游、网站、村镇建设等方面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政策、标准和措施。2015年8月初,中国残联与相关部委在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举办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促进了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各省(区、市)残联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新政策、新标准,及时掌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新动态,熟悉无障碍环境建设业务知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措施,特别要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面向残疾人和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推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切实推动相关政策标准的贯彻落实,使残疾人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维护残疾人权益。
三、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实施
各省(区、市)残联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争取当地人大、政协的支持,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内容;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要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体验督导活动,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要加快条例地方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营造条例实施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将条例规定内容落到实处。
四、认真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兜底补短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对于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升生活质量、促进实现小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全面总结本地“十二五”无障碍建设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谋划“十三五”工作。要进一步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规划,提升城乡建设水平;要依法开展无障碍建设,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发展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无障碍;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深入持续开展,为残疾人等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为做好年底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会议的筹备工作,请各省(区、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十二五”无障碍环境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中国残联维权部权益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三、工作综述
2015年,残疾人维权工作注重顶层设计,狠抓机制建设,加强制度保障,大力畅通渠道,切实解决问题,努力将保障残疾人权益落到实处。
(一)推进协商工作机制建设,为残疾人事业进一步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辟渠道
配合全国政协召开“残疾人权益保障”双周协商座谈会,俞正声主席亲自主持会议并就残疾人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会议围绕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教育、就业、康复等核心权益问题建言献策,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对“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的要求,与全国政协社法委建立残疾人事务协商工作机制,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并在国际残疾人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社会普遍反映该意见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落实依法治国部署,为残疾人实现公平正义献计出力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19部国家立法中提出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充分采纳建议,既规定了对残疾人遭受家暴进行特殊保护,又明确了残联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地方残联参与立法和推动政策制定提出明确要求,向各地印发《市(县)残疾人保障办法(规定)》核心条款参考文本共89条,推动将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落到实处。与最高法、最高检等8个单位和部门联合召开“依法治国背景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座谈会”,对加强“十三五”期间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全面启动中国残联依法履职工作,建立中国残联法制讲座制度,全年完成9次讲座,并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最受网民欢迎的法治故事”在人民网上进行宣传展示;建立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7个月时间完成12份规范性文件和45份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健全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活动,提升城乡无障碍建设水平。配合民航局下发实施《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完善定座、购票、安检、乘机、空中服务、助残设备运输等各环节服务措施。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下发《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细化保障导盲犬乘车的具体措施。配合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办等部委推进解决上肢残疾人和单眼视障人士驾驶汽车、政府和社会公共服务网站无障碍改造等制约残疾人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的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支持下,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新闻发布会,并在新闻发布会首次示范配备手语翻译,国务院办公厅和人民日报等40家境内外媒体给予关注,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社会氛围。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成立52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为“十三五”无障碍工作开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中国残联信息无障碍国际研讨会,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国际交流。
全年共对14.9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合财政部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绩效情况进行评估,与地方残联、专家共同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的承接机构准入、服务规范、服务评价标准,为规范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创造条件。结合专项调查数据和全面小康要求,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兜底补贴内容,切实解决影响残疾人日常起居、基本生活的家庭环境障碍。
(四)切实解决残疾人问题,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铺平道路
大力推进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化建设,开通“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服务平台,进一步畅通残疾人反映诉求的渠道。推动接访重心下移,积极落实诉访分离和逐级走访要求,解决一批信访积案。中国残联信访办直接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电、来访3万余件次,其中,接待处理集体来访66批837人次。针对解决残疾人驾驶汽车运营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残联机关网络信息监督应急小组部门职责,直接协调解决120多起救助维护残疾人权益的事(案)件,注重推进带有共性、普遍性政策问题的解决,带动地方加大处理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机制。
(五)提升基础管理水平,为改进残疾人服务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在各部厅支持下,协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建议、提案13件,办理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86件;根据中国残联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积极赴地方开展残疾人参政议政状况调研,了解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调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名制统计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残疾人数超过1万人次。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数据库管理,全年共为68万残疾人车主发放燃油补贴。此外,还依法处理多起针对中国残联的侵权案件。
(六)存在问题
一是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部分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既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权威。二是各级残联组织普遍缺少有效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三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配套政策标准还不完善,既有法规政策的实施落地有待加强。四是残疾人信访案件督办力度有待加强,信访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五是社会比较关注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还没有形成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政治权利的普遍共识。
四、重要条目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新闻发布会】2012年8月,国务院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三年来,我国健全了各政府部门推动、各级残联配合、残疾人参与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无障碍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既为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提升了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也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从一个方面展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成就。2015年8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中国残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吕世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张峰,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刘灿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胡凯红主持。吕世明介绍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情况,并表示,作为人民团体,长期以来,中国残联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残疾人无障碍需求,提出工作建议,配合职能部门制定实施一系列无障碍政策、标准,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张峰、刘小明、刘灿分别介绍了推进城市乡村、交通运输、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吕世明和部委负责同志还现场回答记者提问。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等近30家境内外媒体参加发布会并进行报道,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新闻频道对发布会进行现场直播。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2015年2月5日,中国残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15〕35号),决定对“十二五”期间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级主管部门对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和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验收结束后,为鼓励先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表彰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的决定》(建标〔2015〕241号),对5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县予以表彰,同时授予143个市县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称号。
附录一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
为规范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和《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15〕35号)(以下简称《验收通知》)安排,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采取市县自查、省级核查和部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按照《创建通知》和《验收通知》的要求及检查内容组织实施。
2.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均应组织自查,符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达标市县或示范市县。
3.各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示范市县的,应逐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示范市县。
4.达标市县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达标的市应逐一进行核查;对申请达标的县、区可逐一进行核查,也可采取抽查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核查。
5.对推荐的示范市县,由部委组织抽查。对推荐的达标市县,由部委汇总。
二、检查要求
(一)市县自查
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应在总结无障碍环境发展现状、创建无障碍环境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创建通知》和《验收通知》要求,对照《工作标准》和相关规范,对本行政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写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情况检查表或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情况检查表〔以下综合简称为“市(县)检查表”〕。拟申请示范市县的,还应填写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
设区市(地、州、盟)的区执行市《工作标准》,直辖市的县由直辖市决定执行市或县《工作标准》。
(二)省级核查
核查工作应由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工作前,应当对达标市县和示范市县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市县工作总结不到位、自查不全面、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核查工作期间,应当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市县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工作结束,应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研究确定达标市县和拟推荐示范市县的名单。
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总结报告,推荐示范市县的名单、市(县)检查表和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达标市县名单等纸质材料(相关材料均应提交电子文档或扫描件)一式两套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部委抽查
部委应组成检查组,根据推荐的示范市县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片区、具有代表性的市县进行项目抽查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受检市县创建工作总体情况、检查项目情况、评估意见、改进建议等。
三、检查程序
市县自查按照《验收通知》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组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达标市县或示范市县的申请。
省级核查和部委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成检查组:由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每组专家不少于3人。
2.听取汇报:听取受检市县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的汇报。
3.实地检查:省级核查应对照受检市县填报的市(县)检查表等材料进行实地核对。部委抽查应根据受检市县填报的市(县)检查表和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等材料,对选取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4.召开座谈会:召开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家技术指导组、受助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反馈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6.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其他要求
检查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在开展工作前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检查流程和纪律,正确理解检查要求和表格填报规定,做好材料的收集汇总。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情况检查表(略)
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情况检查表(略)
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略)
附录二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
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前言
为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确定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承接机构准入的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承接机构的准入标准暨承接机构应具备的服务内容、条件和能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的机构,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16432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B/T 16432-2004,ISO999:2002)
GB/T 2634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
根据各类残疾人的残疾状况、需求与居住环境,为其住房进行无障碍改造工程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指导使用、维修等服务。
3.2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是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各类持证残疾人的家庭,拥有非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或户口或长期居住),要兼顾各类别残疾人,优先照顾低保户、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3.3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3.4 政府采购程序
达到当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3.5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承接机构
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服务的承接机构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4 服务内容
4.1 设计服务
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并根据残疾人家庭住房、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需求及改造资金等实际情况,以人为本,一户一设计。
4.2 施工服务
为残疾人家庭住房无障碍改造工程提供拓宽房门、平整坡化地面、安装扶手、浴凳、改造低位灶台及无障碍卫生间、配备相关无障碍产品、设备等。
4.3 维修服务
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保修服务。规定时间外提供维修服务。
5 承接主体基本条件
5.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 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
5.3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5.4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5 服务前三年无重大违法纪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5.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 承接主体专业资质
6.1 装修资质:应具有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装修资质级别。
6.2 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
6.3 企业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4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类别应与机构资质级别相匹配,三级装修资质企业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中级不少于2名。
6.5 业务培训:专业人员需接受残疾人家庭无障碍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4课时。
7 服务能力
7.1 承接机构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工程预决算,施工质量至少达到合格。
7.2 承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7.3 承接机构应建造实用、可靠、安全的家庭无障碍设施并确保施工安全。
8 中西部农村地区承接主体的参考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中西部农村地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承接主体的准入标准适当放宽,指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具有装饰装潢经营范围,能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内容,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机构或工程队伍。
参考文献
[1]《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无障碍建设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城市无障碍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前言
为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工作的质量,规范相关服务流程和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规范和服务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服务流程及内容、服务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所涉及的其他术语和定义见GB 50763-2012。
3.1 服务对象
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的残疾人家庭。
注:对无住房或房屋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属本服务范围。
3.2 居家障碍
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食、宿、行等方面,诸如家务、洗浴、如厕、就寝、移动及与他人沟通等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不便。
3.3 家庭无障碍改造
根据服务对象中的残疾人居家障碍的实际情况,对服务对象房屋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包括添置适量的有助于残疾人消除居家障碍的设备和产品,消除或减少残疾人的居家障碍,提高其居家生活自主程度和生活质量。
3.4 改造方案
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参与能力、对无障碍的依赖程度及服务对象的主观意愿等因素,由专业人员有针对性提出的旨在消除残疾人居家障碍的无障碍改造方案。
3.5 对象评估
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参与能力、家庭环境及对无障碍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运用无障碍相关知识和技术,判定其是否为服务对象。
3.6 专业人员
具有一定无障碍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够为残疾人家庭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其是否为服务对象的人员。
3.7 施工单位
符合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承接机构准入标准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的无障碍改造工程施工单位。
3.8 跟踪回访
改造完成并交付使用一定时间后,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调查,并对实际使用效果加以评定,对需要调整或改进之处提出适当的建议。
4 服务内容
4.1 肢体残疾人家庭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实际,着重对其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消除其居家障碍。
具体讲,对三级以上中重度肢体残疾人家庭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内地面应平整,卫生间地面材质应用防滑砖,凡有门处不得设门槛并且门的净宽应不小于800mm;应在经常活动区域的墙面安装扶手,靠墙处宜设置防撞板;入户门厅净宽应大于900mm;对残疾人厨房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让残疾人能够畅通进出厨房、独立完成做饭等家务;卫生间应将蹲便器改坐便器或配发浴便椅,淋浴间安装低位或活动式淋浴装置,配以安装热水器等助浴专用设备;坐便器侧墙应设置扶手,洗手盆前端应设置扶手、下部应留出足够的移动空间等等。
4.2 视力残疾人家庭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社会参与度及本人意愿等实际,对其主要活动场所平整地面,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电脑盲人读屏软件,改造卫生间、改装电器遥控开关以及配置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
4.3 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社会参与度及本人意愿等实际,为其房屋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置闪光开水壶、振动闹钟等无障碍生活用品等。
4.4 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或监护人意愿等实际,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等,以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
4.5 城乡不同对象的服务侧重点
4.5.1 居住在城镇的残疾人家庭,由于容易受房屋结构限制,可重点为服务对象改(新)建低位灶台、加装洗浴设备等,按照GB 50763-2012“无障碍住房”标准改建室内设施;居一楼的,应为其出入家庭改造无障碍通道和环境。
4.5.2 居住在农村的残疾人家庭,由于普遍缺乏洗浴设施导致洗浴困难,可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等级,重点为服务对象改(新)建洗浴、如厕一体的卫生间,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其他洗浴设施;改(加)装用水设施,以方便残疾人生活用水;对房屋前后通道进行无障碍化处理,方便残疾人进出等。
4.6 不同地区的服务目标
4.6.1 东部地区,应延伸服务范围和内容,按照GB 50763-2012标准为服务对象打造无障碍住房,提高生活质量。
4.6.2 中部地区,应视情况适当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在消除残疾人居家障碍的基础上,应尽可能改善服务对象的居住环境。
4.6.3 西部地区,应积极消除残疾人的居家障碍。
5 总则
5.1 服务原则
5.1.1 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身体功能障碍、自主生活潜能及目标。
5.1.2 服务应立足满足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的急切需求,以残疾人而非其他家庭成员为服务中心。
5.1.3 改造方案应突出个性化,适当兼顾人性化。
5.2 行为规范
5.2.1 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不应因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年龄、性别等出现带有偏见的服务。
5.2.2 应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或利用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从事任何与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
5.2.3 服务应遵循规定的流程和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
5.2.4 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热情诚恳、耐心周到,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超范围服务要求,应予耐心解释和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四必须”,即:
1)必须预约施工。服务机构应提前7天将施工开始时间、预计结束时间及需要服务对象予以协助的事项等制成施工通知单,并通过书面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否则服务对象有权拒绝。需要延长工期的,则服务机构须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且延期不得超过10天;
2)必须规范施工。器械物品等均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安装,确保施工质量;
3)必须清洁施工。入户安装的工具、材料要堆放整齐、放置有序,施工完毕要人走场地清;
4)必须文明施工。施工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不得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财、物等方面报酬的要求。
6 服务对象确定
6.1 服务申请
6.1.1 服务对象应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向县级残联提出服务申请,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无障碍需求等资料。县级残联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说明开展服务需提供的资料、服务的基本流程等,协助填写有关资料;也可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残疾人组织代为筛查和申报本服务。
6.1.2 服务对象不论是个人申请,还是组织代为申报,都必须填写和提交以下残疾人个人基本信息:
1)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2)残疾类别、等级;
3)共同生活的其他主要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及与残疾人的关系等;
4)需要改造房屋的内、外景照片各一张;
5)申请改造房屋的权属证明,所有权不是残疾人本人的,需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关系证明和同意文书;
6)残疾人生活状况的相关证明。
无障碍需求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需要改造的部位或需添置的无障碍产品;
2)需要改造的理由。
6.2 评 估
6.2.1 县级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房屋不具改造条件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无须资助的家庭不予进行改造;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由专业人员入户调查,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从事家务情况、生活自主情况等,评估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的需求程度。
6.2.2 核验残疾人证。
6.2.3 判定残疾人在家中是否或能否承担有关家务。
6.2.4 判定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对他人的依赖程度。
6.2.5 判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及愿望。
6.2.6 现场查看服务对象提出改造申请的部位或场所,并记录在案。
6.3 确 定
6.3.1 县级残联根据专业人员评估结果和本地指标数量,按照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拟服务对象。未纳入当年服务对象的,其评估结果留作下年度的申请依据,参与下年度的申请排位。
6.3.2 将拟服务对象的残疾人姓名、年龄、残疾人证号等基本信息及评估得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服务对象;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向异议人作书面答复。公示结果有变动的,按照得分情况依次递补。
7 服务流程及内容
7.1 制定改造方案
7.1.1 专业人员以入户调查及评估的资料为依据,对服务对象的无障碍需求和家庭改造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并参照GB 50763-2012技术标准制定个性化的建议方案。
7.1.2 依据建议方案,经征询服务对象同意并签字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7.1.3 经县级残联审定后作为最终改造方案。
7.1.4 改造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需要改造的部位(或场所)及数量;
2)需要加装的无障碍设施(或产品)及数量;
3)逐项预算经费;
4)概算工期。
7.2 确定施工单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承接机构准入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7.3 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改造方案和GB 50763-2012相关标准,逐户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各部位改造所需要的原材料、产品名称及数量;
2)施工技术参数图;
3)施工周期。
7.4 入户施工
7.4.1 施工单位向服务对象发出施工通知单,告知施工起始和结束日期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并让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7.4.2 施工单位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施工方案或技术图组织施工。
7.4.3 施工结束后,通知县级残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7.4.4 施工单位要对所改造部位分别在施工前和结束后的同一地点、同一角度进行拍照备存。
7.5 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和县级残联双方验收合格的,交付服务对象确认后签收。需要返工整改的,需于10日内完成,并再次验收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后,交付服务对象确认签收。
8 档案管理
8.1 建立档案
8.1.1 家庭无障碍改造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向县级残联移交以下档案资料:
1)每户施工方案;
2)每户各项改造前、后对比照片(含电子档);
3)验收合格单。
8.1.2 县级残联在接收施工单位相关档案资料后,及时按户建立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资料:
1)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
2)无障碍环境需求程度评估表;
3)改造方案;
4)服务对象公示资料;
5)施工单位所移交的档案(8.1.1)。
8.1.3 在按户建立分档案的基础上,建立本项服务的总档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服务对象花名册;
2)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
4)每户分档案(8.1.2)。
8.2 录入数据管理系统
项目服务结束后,县级残联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档案资料录入中国残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
9 质量管理与要求
9.1 服务要求
本项服务所需设备和产品等均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除服务对象主观意愿和要求外,各项无障碍产品与施工均参照GB 50763-2012执行。禁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9.2 内部监管
无障碍施工期间,县级残联应不定期抽查和督导,具备条件的可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上级残联应加强督促指导,共同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9.3 外部监督
服务过程要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对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县级残联及上级残联要及时介入和处理。
9.4 质量承诺
施工单位对服务中的改造工程使用寿命等要做出不低于二年的质量承诺,承诺期内如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并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予以免费维修或整改;对所采购产品出现的厂家保质期内的质量问题,亦由施工单位负责。
9.5 跟踪回访
承诺期内,县级残联应不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调查,主动排查和整改服务质量问题,并对实际使用效果加以评定,对今后改进服务提出适当的建议。
附表A 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环境需求程度评估表(略)
参考文献
[1]《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
[2]《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财政部等6部委,2014年4月23日。
[3]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9月3日。
[4]《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8月。
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评价标准
前言
为有效监督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机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设立原则、评价对象和周期、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程序和实施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中服务质量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3.2 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有关机构。
3.3 服务质量
服务能够满足规定和潜在需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是指服务工作能够满足被服务者需求的程度。
3.4 第三方评价机构
指除购买主体、服务机构外有无障碍知识的专业人员或中间组织机构。
3.5 评价等级
根据综合评价分数划分的服务质量评价等级,本标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 评价对象和方式
4.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接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服务的服务机构。
4.2 评价方式
评价分为现场评价及一定周期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对服务机构所服务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现场的设计、改造质量、辅具使用训练进行评价,一定周期评价是以半年为周期对残疾人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情况及是否弃用进行评价。
5 评价指标设立原则
5.1 基本原则
5.1.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1.2 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5.1.3 满足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的安全性、个性化、专业技术和行为规范的明确要求。
5.2 适用的其他原则
5.2.1 独立性原则
每个指标加起来既要全面地反映系统的总体特征,又要避免指标之间的重叠。
5.2.2 目标导向原则
指标的设立要始终基于评价的目的。服务质量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评出名次及优劣的程度,而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导向性,是为引导和鼓励服务机构向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2.3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的设立既要与社会相适应,又要满足地区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应在指标易于理解、数据易于获取方面充分考虑,整体操作要求规范,并严格控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评价指标和标准
6.1 机构资质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资质、经营范围及企业信誉度是否符合承接要求。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包括无障碍改造服务或建筑装饰装修业务。(机构情况和业务流程评价见附表A.1.1)
6.2 服务场地和环境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有固定工作场所,业务是否满足服务需要。服务机构应设有办公室、档案室、展示区、定改制区等功能区域。
6.3 规范管理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等。
6.4 专业条件
6.4.1 人 员
本指标考察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的专业人员是否了解无障碍改造知识。
6.4.2 设备要求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专业设备的配置是否满足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的需要。
6.4.3 服务能力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设计施工质量保证的服务能力。
6.5 服务流程
6.5.1 服务受理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提供信息筛查及个案建档是否完整等内容。
6.5.2 测 评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为不同情况服务对象提供预约评估和入户评估的能力。
6.5.3 制定方案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定制改造方案的能力。
6.5.4 产品采购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政府购买无障碍产品服务项目对产品采购的规定和要求。
6.5.5 安装施工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为不同情况服务对象提供改造安装施工的能力。
6.5.6 综合训练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提供使用说明、适应性训练指导、维护保养说明等服务。
6.5.7 随 访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定期进行随访。
6.5.8 后期服务
本指标考察服务机构是否提供结案报告、服务回访、档案整理、售后服务等内容。
6.6 家庭无障碍改造效果评价
6.6.1 服务对象满意度问卷
本指标考察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改造质量、改造效果、无障碍设备使用训练等满意程度。根据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及改造使用效果等各方面内容设计出《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表A.2)。要求服务机构在完成改造服务后请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填写,原件存入档案。为保证真实性,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干预或代替服务对象填写。
6.6.2 改造效果评估
本指标指评估机构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要求对无障碍改造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客观评价。(见附表A.1.2)
7 评价程序和实施方法
7.1 评价程序
7.1.1 购买主体指定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7.1.2 评价前,购买主体应通知服务机构根据要求完成自查、通知评估要求及所需材料清单。服务机构应在购买主体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将所需材料及自查报告提交至购买主体。
7.1.3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表内容,以审查相关材料、实地检查、服务对象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后报送购买主体。
7.1.4 评价结果经购买主体认可后,需相关组织签字确认。
7.2 评价实施方法
服务质量评价应由专业委员会进行,采取问卷得分统计与服务机构实地服务流程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确定问卷得分和服务质量在综合评价结果中所占权重。计算两表得分后乘以相应系数,根据两数相加所得分数而定。评分等级划分优秀(100—86分)、良好(85—71分)、合格(70—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8 评价结果及使用
8.1 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应通过购买主体官方网站、当地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
8.2 购买主体有权根据评价等级做出决策。
8.2.1 评价等级靠前的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项目中享有优先权。
8.2.2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购买主体有权停止承接机构资格。
8.2.3 服务机构承接服务期间,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间接重大利益损害行为时,可终止其承接服务资格。
附表A.1.1 服务机构情况和业务流程评分表(略)
附表A.1.2 服务质量评分表(略)
附表A.2 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略)
(张东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