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性别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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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野下少数民族女性的地位

——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哭嫁为例

张润秋[1]

土家族是历史非常悠久的民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有其特殊的本民族习俗。其哭嫁习俗作为婚俗中的重大习俗,一直被土家族人保留传承下来。哭嫁歌的主体为女性,通过哭嫁表达对亲人的不舍与对命运不公的反抗。哭嫁是土家族姑娘在出嫁前必须要经历的婚姻仪式。土家族姑娘在十二三岁就开始学习哭嫁歌,往往是通过口口相传。也有明确的书文记载。在土家族约定俗成的习俗里有不哭的姑娘不准出嫁之说,反映了当时哭嫁习俗在整个婚姻仪式中的重要性。新娘一般是在婚前的一个月开始哭嫁,也有在出嫁之前的两三天或前一天开始哭的。哭嫁的内容主要包括:哭先祖、哭爹妈、哭兄嫂、哭姐妹、哭媒人,最后要哭自己。哭的形式以歌曲的形式传递,歌词不限于传统的歌词,也可以由新娘触景生情来即兴创作。土家族姑娘通过这种哭嫁的方式,来表达对于即将嫁出娘家,对于父母的不舍之情。也有些是因为媒人乱点鸳鸯谱,借用哭嫁来表达对于无法自由追求爱情的不满与无奈。[2]

一 传统习俗中的哭嫁

传统生活中的哭嫁源于封建社会。在私有制形成后,男性在生产中占领主导地位,女性的地位在总体上一落千丈。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极其低下,女性一直处于附庸地位。由于改土归流后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的介入,土家族女性逐步丧失了对婚姻的自主权,从而衍生出极具社会意义的婚前哭嫁习俗。

“哭嫁歌”作为哭嫁习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它独特的文化魅力。流传于武陵山区的土家族哭嫁传统在历史文献中有过记载。湘西土家族哭嫁歌历史悠久。清乾隆《永顺县志》卷四“风土志·风俗·三”记载:“歌丧哭嫁,崇巫尚鬼……”记述了古代土家族婚嫁习俗和哭嫁歌。清代诗人彭勇行的《竹枝词》中描述了“哭嫁”的场面:“侬今上轿哭声哀,父母深情丢不开,婶嫂齐声低劝道,阿门都从个中来。”清彭秋潭《竹枝词》:“十姊妹歌歌太悲,别娘顿足泪沾衣。宁山地近巫山峡,犹似巴娘哭竹枝。”具体描述了土家族哭嫁的场景,并指出了哭嫁歌与古代民歌竹枝词的“犹似”关系。哭嫁歌的哭主要是忆念和感激父母养育之恩,叙表与亲人难分难舍之情。[3]姑娘要出嫁,要离别生养自己的父母和朝夕相处的哥嫂姐妹,预示着自己要走上一种新鲜而又陌生的生活。因此,忆念父母养育之艰辛,产生难舍难分之情,是十分自然的。而这种离别父母去开始新生活,又使新娘感到惶恐,忧虑重重,因此她的心理是十分复杂的。哭嫁歌的腔调来源于土家族山歌,其中有又哭又唱、只唱不哭和只哭不唱三类。哭是低沉的、短促的,呜呜咽呖,气氛悲切、哀怨、忧伤。声调是舒缓的、昂扬的,接近于朗诵调。土家族哭嫁是湘西土家族聚居区独具特色的婚俗活动之一。[4]哭嫁歌作为这种婚嫁习俗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整个活动始终,主要分布在湘西酉水流域的永顺县、龙山县、保靖县和古丈县土家族聚居区,是土家族民族民间文学中的瑰宝。[5]

二 现代非遗背景下的哭嫁习俗

为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同年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务院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11年2月25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给非物质文化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土家族哭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走入非遗时代的。[6]1949年后,新婚姻法的颁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推广,使土家族聚居区流传上百年的哭嫁习俗逐趋衰弱,进入现代社会后,土家族年轻一代结婚时几乎不再哭嫁。鉴于以上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将土家族哭嫁歌逐级上报,在2009年1月入选第二批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入选第三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土家族哭嫁,其文化属性发生了本质变化。在申报非遗项目时将土家族中的“哭嫁歌”从原有的哭嫁(哭嫁仪式、哭嫁歌)中剥离出来,定性为传统民间音乐,其传承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首先,哭嫁的传承主体不再是村寨里所有土家族女性,而是国家认定的传承人。“2006年恩施来凤县政府投入资金16万元,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工作,共普查出以演唱‘土家族哭嫁歌’为主的民间艺人16人。2007年来凤县政府正式认定张水英等16位女性为‘土家族哭嫁歌’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生活费800元。”[7]其次,传承状态由活态化的自然传承转变为被动式传承。目前,在土家族村寨里会传统哭嫁的女性除传承人以外所剩无几,同时哭嫁的场所也不再是待出嫁的女性闺房,而更多的是舞台。这主要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土家族哭嫁不再具有调适其社会秩序的功能,作为文化遗产的土家族哭嫁只能借助外力被动地延续下去。最后,传承途径由单一口传转变为多元传承。传统的土家族哭嫁歌是一种口传式文化,由于哭嫁习俗在土家族地区趋于衰弱,导致部分记忆缺失。来凤县非遗中心非常重视其传颂悠久的哭嫁歌曲谱,组织人员下乡收集歌谱以书籍的形式制作出版了《来凤土家族哭嫁歌》,并以影像的方式记录土家族哭嫁的部分仪式环节。[8]

三 哭嫁习俗中的现代伦理价值

土家族哭嫁习俗在传统社会生活中具有参与社会秩序调适功能,然而由于时代的发展,哭嫁习俗在新的社会秩序中被赋予新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变迁。由于在哭嫁习俗中女性一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其女性地位的变化也是特别显著的。尤其是在日常伦理生活中,土家族女性的地位变迁尤为明显。[9]男女地位的逐渐平等,使得女性已经不再局限于在家庭中“相夫教子”为实现自己全部的价值。女性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劳动报酬,在家庭中也同样具有经济地位。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性同样享有受教育权利。女性逐渐把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由全部依附于家庭而走向了社会,女性自我意识逐渐强化、独立自主性增强。在家庭伦理道德中,婚姻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逐渐发展为男女婚姻自由,更加强调了女性在婚姻角色中的平等地位。自由婚恋形式下的男女青年,不再继承由父母包办而不能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的传统婚姻形式。人们社会观念开放,年轻女性越来越倾向于自我决定自己的恋爱和结婚对象,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与她们相匹配的异性。

(一)女性的自我意识强化、独立自主性增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得以扭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婚姻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同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强有力保护了广大妇女的权利,土家族女性在此背景下不仅婚姻自由得到保证,同时还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和受教育权,男女平等的意识在土家族村寨中不断增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例如,在封建社会时期,女性是不允许在摆手堂跳摆手舞的,而现在的土家女性不仅可以跳摆手舞,甚至被定为传承人。布鲁德和沃尔夫在论述关于家庭资源分配理论时,提出夫妻在家庭中权力的分配由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决定,这些资源包括受教育水平、工作收入以及社会地位,如果夫妻间有一方所拥有的资源实力大于另一方,有可能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在非遗语境中,国家法律的完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使传统社会中的性别歧视逐渐消失,新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男女性别平等,这一时期土家族女性通过公平竞争社会资源,提升了自身地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婚龄青年中男性多、女性少。客观上就造就了男女在恋爱方面的权利不对等,这就意味着多出来的这一部分男性暂时找不到或者很难找到结婚对象。因此,女性在恋爱和结婚对象择取中就握有充分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二)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中土家族男女地位逐渐平等化

传统生活中的哭嫁产生于特定的时代和文化背景中,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文化体制改革是催生其传承变迁的重要动力因素之一。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土家族聚居区的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传统的宗族思想逐渐衰弱。外界的各种信息大量涌进山村,村寨居民的生活方式与人生价值观发生改变,对传统的哭嫁传承造成巨大的冲击。首先,是经济收入的来源方式变得多元化,村民们不再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年轻一代大都去经济发达城市打工,同时在村里发展旅游业,传承传统文化。这一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在农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的男性优势不再明显,大量女性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贡献者,改变了传统土家族女性迫于生活或因门第观念而造成婚姻不自主的局面引发哭嫁。这使得在家庭中,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独立地位,女性已不再是男性的依附品。其次,随着外出打工的机会增多,村民的人际交往在扩大,年轻一代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有了更多机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婚姻观念更加自由开放。在婚嫁习俗上,积极吸收现代主流婚嫁仪式,追求简洁的仪式过程,不再举行持续时间较长的哭嫁。

总之,生计方式的变革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土家族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同时也为土家族青年的婚姻铺垫了幸福的土壤。而哭嫁中的悲伤和凄苦已不再适应现代土家族人的生活情境,所以导致其进一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许多传统的思想和当代先进的思想观念碰撞,在日益丰富和多元化的价值观的影响下,社会应该重视女性的生存和发展,给予女性更多的关注与包容;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保护女性受教育权、保证女性在当今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女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女性自身而言,应当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做到家庭工作合理分配,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合理平衡,把实现自己价值的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当中,努力做到家庭和谐事业进步。


[1] 作者简介:张润秋,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2] 向恬:《湘西土家族哭嫁歌的音乐艺术特征及传承》,《戏剧之家》2018年第19期。

[3] 肖丽萍:《论土家族“哭嫁歌”的伦理意蕴及其现代价值》,《伦理学研究》2013年第6期。

[4] 翟宇燕:《浅析湘西土家族“哭嫁歌”的艺术特色》,《北方音乐》2019年第10期。

[5] 曾嵘:《音乐中的女性与女性中的音乐——〈土家族哭嫁歌之音乐特征与社会涵义〉读后》,《大众文艺》2010年第10期。

[6] 梁保尔、马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旅游科学》2008年第2期。

[7] 湖北省来凤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来凤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65页。

[8] 娄强:《从生活到非遗:土家族哭嫁的传承与变迁——以恩施来凤县为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9] 向恬:《湘西土家族哭嫁歌中的女性文化探究》,《戏剧之家》2018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