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的网络关系
(一)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网络关系的界定
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并非独立存在,各种直接或间接关系将实施主体联结成复杂的关系网络。网络是组织间形成的长期关系,网络的联结是有目的的结合,网络关系包含了组织间所有的互动关系(Kamann,1991)。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的网络关系是实施主体间基于合同、指令、分工合作、利益影响、相互信任等建立起来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往来关系。实施主体之间的网络关系体现实施主体价值诉求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交互作用(Mok,2017),从而反映实施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协同、制约和冲突(Ma等,2017)。
(二)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间网络关系
本研究梳理了实施主体之间具有代表性的网络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指令关系、信息关系、监督关系、信任关系、协作关系、惯例关系。其中指令关系和监督关系为单向关系,其余为双向关系。
合同关系表现为一方通过合同协议控制对方行为的能力和形式(Pryke,2005)。政府与参建单位、相关参建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政府本身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通常以合同关系为纽带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代表其完成相关工作(张劲文等,2014)。在PPP项目中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土地转让协议等,建立双方在重大工程建设、经营和移交中的合同关系(Xu等,2014)。相关参建单位之间也建立合同关系,签订施工合同、原料供应合同、运营合同、承购合同等(张水波等,2011),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重大工程顺利进行。
指令关系是实施主体间上传下达、上行下效的制约性关系(乐云等,2010),政府与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与相关参建单位之间存在指令关系。政府有义务设定有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底线(Lin等,2019),通过计划、政策、法规等对重大工程中参建单位的行为进行自上而下地约束、引导,强制参建单位执行可持续的、对社会负责的项目活动,从而提升重大工程社会责任的履行进程(刘哲铭等,2018)。另外,政府机构会授予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政治任命,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委托相关部门代表其完成调研、论证等决策(决策支持)工作(张劲文等,2014),协助政府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政治任务(Flyvbjerg,2014)。建设单位有权向相关参建单位发出指令,例如安全行为整改、违规处罚、工程变更等(Lin,2015)。
信息关系表现为双方的信息沟通与协调,主要包括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和工具(Zhang等,2012)。政府与参建单位之间以及参建单位内部均存在信息关系。政府与参建单位之间以及参建单位内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其中会议和书面形式是主要信息交流方式,信息不完整以及各方之间缺乏沟通通常会导致社会责任实施效果不佳(Lin等,2014)。当实施主体之间进行频繁的信息交流与互动时,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技术、经验和其他资源(如绿色材料和设计、环保施工方法)可以被充分交换、吸收并应用于重大工程建设(Zhao等,2012)。
监督关系表现为具有监督权的主体对另一方行为活动的监督(叶晓甦等,2016),政府对参建单位以及相关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监督关系。尽管大多数政府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旨在惠及当地居民,但有些参建单位的活动仍会带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潜在的负面影响(Wang等,2019)。政府对参建单位的监督机制主要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政府纪检部门、监察部门等来实现。另外发起方政府会基于政治需要定期视察项目。同时,为防止监督部门权力寻租,并使他们接受公众监督,政府除按规定比例引入非政府专业组织的参与,还要求监督部门向社会定期披露监管信息(易欣,2016)。在参建单位内部,建设单位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在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行为,同时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
除以上正式关系外,非正式关系在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的关系网络中也至关重要,实施主体参与非正式关系会影响项目成功和各方价值诉求的实现(Amir等,2020)。本研究梳理实施主体间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非正式关系:信任关系、协作关系和惯例关系。信任关系是基于愿意依赖合作方的倾向和态度建立起来的非正式关系(Meng,2012)。发起方政府与参建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内部存在信任关系。政府与参建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内部的信任关系与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有密切联系,是合作中至关重要的基础(Wang等,2019),可帮助实现多元参与主体共赢的目标,增加各方共同应对风险的意愿(Maurer,2010)。协作关系是由各方期望联合行动、持续改进的意愿推动产生的灵活的、非正式的合作关系(Faisol等,2005)。政府与参建单位及参建单位内部的协作关系是在双方共同绩效目标指引下形成的更深层次的合作。与正式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存在协作关系的参建各方为实现目标会像团队一样联合起来,并且强调无责备文化(严玲等,2014)。惯例关系是各方受到文化情景、行业惯例、官本位思想、行政因素等影响建立的关系,促进重大工程各参与方之间的融合关系,发挥协调作用或形成解决某些特定问题的模式(严敏等,2015)。政府与参建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内部存在惯例关系。惯例关系往往先于合同关系发挥作用(谈毅等,2008),例如会影响政府对参建企业的选择。另外,当参建方对合同存有争议或遇到风险问题,惯例关系会以各方都易接受的方式均衡权责利的划分、解决问题,弥补正式契约的不完备性和适应性不足的问题(谈毅等,2008)。这种长期互动形成的关系可以缓解各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调成本(Burkert等,2012)。
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得出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的网络关系,如图2.2所示。
图2.2 重大工程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的网络关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