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方公务员制度体系
一 西方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西方公务员的概念
由于受不同国家的政体、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公务员概念,且一国对公务员的界定在不同时期、不同研究领域也不一致。公务员在英国被称为文官,根据1931年汤姆林文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文官是指在政治的或司法的职务以外以文职资格录用的、报酬全部直接由议会所通过的款项支付的英王公仆而言。”1977年,英国内阁应下议院一个委员会的要求,再一次对文官概念进行解释:“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文官。”“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部队、王室其他公务员,其服务条件有别于文官的,均不在文官之列。文官仅指内政和外交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2]美国公务员又称为政府雇员,是指政府中除军职人员之外,其他由任命而担任文职的人员,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中由任命而担任文职的人员,但美国文官制度中的文官仅指行政部门中被任命担任文职的人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不包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被任命的人员[3]。法国广义上的公务员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中非选举、非政治任命的正式工作人员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狭义上的公务员只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中非选举、非政治任命的正式工作人员[4]。日本广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国民代表从事国家公务的一切职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在这个意义上,除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外,从事立法工作的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及下级法院法官均称为国家公务员。狭义上的国家公务员仅指从事行政工作的职员。由此可见,西方公务员一般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公务员制度只适用于狭义上的公务员,即政府中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廉洁、稳定、高效的政府,以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促进整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西方公务员制度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大致有三种形成情况。
第一,在反对“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其突出代表是英国。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集立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所有的官吏都是国王的臣仆,一切听命于国王。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重要官员的任命权大多被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党派所掌握。针对“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的弊端,1853年英国明确提出对公职人员实行考试任用制度。1854年英国出台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系统地提出了以考试任用制度取代“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的吏治改革建议,从而形成了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特征。
第二,在反对“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确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代表是美国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上台,创立了民主党,开始任命一批自己的人。1829年安德鲁·杰克逊上台,立即提出任命大批本党成员担任政府公职。在其任职期间,撤换了大约20%的官员来安插同党。从1840年开始,美国社会各界反对“政党分肥制”的舆论日甚,国会和总统也开始在小范围内进行考任制试验。1883年国会通过了《彭德尔顿法》,提出建立公开考试、择优用人的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美国的文官制度。
第三,总结和仿效英国、美国等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如法国、日本、德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各国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百余年的发展中,吸取了不同国家人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各国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做过许多技术方面的修改,但其基本的原则和内容却相对稳定,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的基本特色。
(三)西方公务员制度的阶段演变
学术界广泛认为1854年诺斯科特·屈维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是英国文官制度诞生的标志,从这个时期开始,西方公务员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演变。
第一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公务员制度萌芽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相继形成和确立。公务员制度最早形成于英国。1853年英国议会为了对东印度公司进行改革,选派麦考莱组织调查,最后借鉴中国科举制,提出《麦考莱调查报告》,建议通才教育,择优取仕。1854年,财政大臣授权诺斯科特和屈维廉调查英国人事制度,提出改革意见。两人最终写出《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建议将政府文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类,分途而治。事务文官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以工作成绩和勤奋程度作为提升文官的依据。这些建议全面奠定了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到1870年,英国公务员制度最终形成。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初的法国等国家都先后效仿英国,建立了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第二阶段:20世纪30—80年代,是公务员制度发展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和建立的时期。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有二:一是常任职业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即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以此保证政府运作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二是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的建立。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政府人事管理中,吸纳精英到政府工作。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各国都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西方文官制度尤其是英国和美国的文官制度具有明显的韦伯主义的特征、即通过竞争性考试录用、职位永久性、职业化或专职工作、按职位付酬和等级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从殖民地转变为民族独立国家。伴随着民主潮流,众多发展中国家受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影响,也逐步将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移植于本国政府人事管理中,从而造成公务员制度的全球传播。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在自身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异质性、民族性、前瞻性、不完善性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这一时期,西方公务员制度经历了多次演进与变革,其总体发展趋势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整个系统日益膨胀,功能日益复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功能扩张,而政府功能的扩张,使政府不断产生出新的任务和职位,同时还要求职位不断增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公务员系统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机构规模的膨胀而膨胀。公务员队伍扩大,人数日益增多,如1880—1980年,美国公务员人数增长了26倍,平均3.7年增加1倍。同时,公务员系统的功能也日益复杂化。
第二,分类管理模式趋同。公务员分类模式主要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模式。但在发展中,两类模式出现相互糅合、趋同的现象。如英国在1968年和1970年改革中,开通低级文官晋升途径,打破封闭性结构,按专业调整文官的职组,显示出向职位分类靠拢的趋向。而美国则于1978年改革中建立了高级文官制度,此类文官实行级随人走,不受职位分类限制,打破了职位分类的传统。可见,中低级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高级公务员实行品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
第三,公务员管理机构不断演变完善。其趋势是各国人事管理体制,由“折中制”“部外制”向“部内制”过渡,人事管理机构由分散向统一转变,协调人事管理功能和各部人事机构的运行,加强人事部门内决策、执行、裁决等机构的分工,建立负责相关人事咨询、培训的机构,重视发展协调与公务员关系的机构,如公务员工会。
第四,公务员制度的各种运行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如更新机制、激励机制、监控机制等,各国都采取了许多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使公务员机制运行更为合理高效。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的迅猛变化,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民主化浪潮的涌动,传统公务员制度的精神、基本原则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以西方国家为代表,公务员制度进入了当代的剧烈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变革不同于以往,其涉及面之广,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以致不少学者称为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变革或转型,这场变革引入私营部门的理念,把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引发与公共部门传统价值的冲突。
二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源于中国古代以公开考试、择优取仕为特征的科举制,后为西方国家借鉴,成为现代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之一。西方国家以科举制改革政党分肥制,在选任公职人员时,向社会公布,不分党派、信仰、性别、种族、肤色,一视同仁,通过考试竞争,择优录用。保证了公务员选任的公平性及所选公务员的素质。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为西方各国法律所规定,如英国1854年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美国1883年的《彭德尔顿法》都规定,凡是担任业务类公务员必须经过考试录用,择优录用。其基本程序一般包括:公开招考,即政府空缺的职位、录用人员的资格及考试日期等相关信息应向公众公布,公开征求报考者参加选拔考试;统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不同形式,通过考试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按考试成绩录用合格的人员,保证政府吸收高素质的人才。
(二)功绩晋升原则
功绩制是关于录用和晋升标准的重要原则,即按照对公务做出的贡献、成就作为选拔和评价公务员的标准,具体可以表述为政府公职向全体国民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获得政府职位,而不受其政治信仰、社会地位和出身门第等因素的影响;公务员的任用、提升、考核、奖惩、工资等只能根据其工作成绩确定,而非其他标准。功绩制以工作实绩而非亲疏关系或政党派别任用有才能的人,真正实现了担任公职“机会均等”,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西方各国都把功绩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第一条即规定实行功绩原则。“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作的评定。”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解职。各国为了实行功绩制,都制定了统一的录用考核标准,严格功绩制的法律法规。
(三)内行领导原则
又称“专家领导原则”,它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是他领导专业的内行,而不应是没有从事过这种专业的外行,也不应该是不懂这个专业的外行,内行领导有利于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为了实施这项原则,西方国家规定了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必要的专业工龄,以杜绝外行领导的不正常局面的出现。
(四)政治中立职务常任原则
西方要求业务类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此处的“政治”主要指政党活动,是指在西方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中,业务类公务员应独立于政党竞争。具体来说,在公务员的选任上,做到考试用人不问应试人的政党关系,一经选任,“无过失长期任职”,禁止以政治理由解雇或打击报复公务员;在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限制上,业务类公务员不得介入党派之争,若是想竞选政务类公务员则必须辞去业务类公务员的身份。业务类公务员作为政府雇员,职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忠诚地为政府服务,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而不问执政党是谁。政治中立产生之初是为了克服“政党分赃”,政府官员随着执政党的更迭而不断撤换,导致政府系统动荡不安的弊病,是对资产阶级多党制的重要补充。旨在保证政府动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提高公职业的专业化和执行公务的独立性,防止业务类公务员对政务类公务员的人身依附关系。各国对政治中立原则都有相关规定,但各个国家对不同公务员的政治中立限制是不同的,如英国根据公务员的级别把政治中立的限制划分为三个级别:对资深公务员或其他较高级别的公务员严格限制其参加政治活动的资格;除上述范围之外的行政执行层次及神职人员,在经其所在部门的允许及遵守相关限制条件下,可以参加地方性的政治活动;国营企业的职员以及非企业职员中的低级或操作级职员,可在业余时间以非公务员身份参与所有政治活动。当然,行政根本上还是要服从政治的,西方业务类公务员政治中立的规定只是程序上、技术上的设计,业务类公务员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政治。如高级文官以其资深的任职经验影响着政务类公务员的政策决定,文官工会在争取自身利益时起到的政治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职务常任原则在西方是指业务类公务员一旦被录用便享有长期任职的权利,不随执政党的更迭而进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和开除,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常任与西方两官分途联系在一起,是对西方多党轮流执政制度的补充。在多党轮流执政的环境下,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西方国家把政府的行政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由不参加党派之争、与执政党的更迭无关的业务类公务员担任。另外,也防止政务类公务员以党派为由随意解除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划定政治与行政的合理范围。在职务常任原则下,西方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障公务员的职务权利,使公务员个体具有稳定的职业感,形成了一种终身雇佣制。这种缺乏竞争的从业方式对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个阻碍。基于此,西方各国正逐步改革职务常任制。
(五)“通才型”与“专才型”用人标准
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坚持两大用人标准:“通才型”与“专才型”,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所谓“通才型”,即指行政职系各个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其任用标准,不是职务所需的特殊技能,而是学校的教育程度,其所担任的职务,在不同机关里是相似的。而所谓“专才型”与“通才型”不同,在选任公务员时,其选任标准注重专门的知识与职务所需的特殊技能,重视专业技能在职务中的实际应用,注重专家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吸收专家学者担任高级公务员,而较为忽视一般教育程度和通才训练,这也与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哲学有内在的渊源。
三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我国一样,是对公务员管理的进口、中间和出口三个环节管理的各项子制度的总和,其中主要有考试制度、分类制度、考核制度、职务任免制度、职务晋升制度、培训制度、惩戒制度以及工资福利制度和申诉控告制度。这些制度构成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四 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体制
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体制从属于西方国家管理体制,并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体制主要分为部内制、部外制和折中制三种类型。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外制公务员管理体制
部内制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在政府行政部门之外另设地位超然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管理人事行政事宜,行使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权力,不受政党干涉和行政首长控制。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奖惩、任免、调动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宜,均由外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掌理。
美国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门。
(1)联邦人事管理总署。联邦人事管理总署内设人员配备部、人才发展与成效部、工资与退休部、人事考核部、各局协调部、部际人事关系部等直属部门,以及公共事务部、管理部、人事部、政策评价部等职能机构。
(2)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美国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来自公务员的申诉,确认他们受到公务员制度保护的权利被侵害”[5],以防范或纠正滥用人事管理权力现象以及不公正的人事处分。
(3)联邦劳雇关系局。美国联邦劳雇关系局由三名委员组成,负责制定与加强联邦劳资关系政策,并进行调查研究,执行联邦《集体谈判法》,组织、协调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仲裁、解决工会提出的劳资纠纷。
(4)部门内设人事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内设的人事管理向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并接受联邦人事管理总署的指导、监督,执行联邦人事管理法规、制度,办理机构内部公职人员的特殊考试录用、职务任免与升降、培训、考核、退休退职、冗员裁减等工作。
(5)公务员监督机构。美国公务员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一是政府道德署,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二是审计机构,美国联邦审计总署(2004年更名为“美国政府问责总署”)享有公共财务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报告权。三是监察长办公室,29个重要的联邦政府部门设置了监察长办公室,享有审计、调查案件职能。四是立法机关,美国国会享有质询、不信任案投票、弹劾、罢免等人事管理权力。五是司法机关,美国司法部下设的联邦调查局有权调查并起诉公务员腐败案件。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以及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等有权监督公务员行为。六是其他公务员监督、协调机构、委员会,如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联邦总务局、联邦财务管理办公室、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等。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部内制公务员管理体制
部外制管理体制又称独立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人事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中央政府(内阁)设置的人事机构负责制定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并协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人事工作;行政部门内设的人事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人事行政,如录用、职务升降、考核、工资保险福利等。
法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置有以下五个部分。
(1)中央综合性公务员管理机构。法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由“行政与公职总局”承担,该局下设办公室、公务员章程处、录用培训管理处、现代化质量处、前景和国际事务处等办事机构。法国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还包括内政部地方权力机构总局、卫生部医院局、经济与财政部等。
(2)部门和地方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法国中央政府各部门设有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调配、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人事争议应诉等工作。法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管理机构被称为公务员管理中心,在大区(省)设置,依法对本地公务员进行管理。
(3)行政法院。法国被誉为“行政法院之母”,行政法院独立于司法诉讼体系,由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八个行政上诉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三级构成。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项人事管理规章草案,有权检查和监督《国家公务员章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总章程》等法规实施情况,审理与公务员有关的行政司法案件。
(4)公务员管理咨询机构。法国设置了行政对等委员会、技术对等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等公务员管理咨询机构。第一,行政对等委员会。各部设置一个行政对等委员会,负责对公务员考核、晋升、任用、惩戒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技术对等委员会。在政府各部和部分司及其下属部门设立技术对等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本部门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最高公职委员会。最高公职委员会有权对国家颁布、修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令、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全体公务员的决策和管理提出意见;调解公务员考核、晋升、惩戒等方面的人事纠纷。
(5)公务员监督机构。法国公务员监督机构包括:一是行政调解专员。行政调解专员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负责调解公务案件,受理与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关的申诉。二是审计法院。法国审计法院负责对政府各部门执行财政预算的情况以及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例行审查、监督。三是预防贪污腐败中心。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负责收集贪污腐败信息,分析腐败案件,总结反腐败经验教训,研究、创新反腐方法和手段。四是议会、司法机关监督。法国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议会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弹劾权、不信任案表决权、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审批行政预算、行政立法等权。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的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各级检察机关等在公务员监督过程中也扮演重要角色。
(三)以英国为代表的折中制公务员管理体制
折中制公务员管理体制相对于部外制和部内制公务员管理体制而言,是指中央统一和部门分散相结合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形式。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等权力;其他人事行政管理事务,则由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的人事管理机构处理。1968年以前,英国公务员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折中制,融合了部内制和部外制特点。1968年以后,英国公务员管理体制逐渐转型为部内制。1968年,根据《富尔敦报告》的建议,英国政府将财政部的“编制和机关组织署”与部外的文官委员会合并,组建“文官事务部”。1981年11月13日,文官事务部撤销,其主管的事务并入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厅。
当前,英国主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包括以下六个部门。
(1)公务员指导委员会和常务次官管理小组。公务员指导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由常务次官及跨公务员机构的特别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强化工作执行、改善工作能力以及维护机构声誉。
(2)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厅。其中,财政部设人事编制局,“下设十个处,分别管理公务员职位分类、任用、薪资、考核、升迁、培训、退休、养老、编制、专门技术人员的管理等事项”[6]。内阁办公厅下设的“公务员服务能力小组”,负责培养常务次官、总监、主任等高级公务员。内阁办公厅下设的“管理与人事局”,负责文官组织和管理、录用、培训、职务任命等。
(3)政府部委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部委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被称为“编制局”或“人事处”,在政策顾问指导下,负责处理本机关的公务员激励、工作调动、职务任免与升降、退休、人事登记、人事研究与调查、薪酬调整等事宜。
(4)惠特利委员会。惠特利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政府机构与公务员团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1980年5月,英国政府将全国惠特利委员会改组为全国文官联盟。
(5)劳资仲裁法院文官庭。劳资仲裁法院文官庭由法院院长或所辖各庭庭长、财政部代表和惠特利委员会代表三人组成,负责处理经惠特利委员会调解但未能解决的政府机构与文官之间的纠纷案件,如工资、福利、休假、工时等纠纷。
(6)公务员监督机构。英国公务员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一是审计机构。英国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机构、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组成的审计机构体系有力地加强了公共财政、财务监督。二是议会监察专员署、政府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的职能是受理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行为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地方议会也设置监察专员。三是部门内设公务员监督机构。英国一些政府部门内设公务员监督机构,以预防、监督、惩处本部门的腐败行为,如国家保健署“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与“国民保健监察专员”等。四是其他公务员监督机构,如处理严重犯罪办公室、警队反贪污调查组、严重诈骗调查局、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7]。
五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公务员的选材范围扩大化,竞争机会均等化
以前对公务员的选任,大多局限于内部上下级提拔或同级调配,尤其是高级公务员队伍往往是一个封闭性结构,选拔局限于内部,不向中下级公务员和社会开放。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改革以后,公务员的选用向整个社会开放,高级公务员的选拔也实现全面开放。随着西方民主运动与女权运动的发展,使公民的平等权利得以扩大。在公务员招考录用时,有专门法律规定废除任何歧视,人人机会均等,不论个人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婚姻家庭状况如何,只看其是否具备任职必需的技能和知识。美国1978年《文官改革法》,对妇女、病残者放宽报名年龄,对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也有相应照顾,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妇女与少数民族的文官人员比例有所增加。
(二)公务员考试方式和任用形式多样化
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任用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招考内容进一步凸显科学性与实用性,人才选拔更注重其独立、应变与综合能力。普通类别公务员坚持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某些特殊类别公务员选拔,例如,外交官与科技官员,往往采用非公开竞争的“局部选择考试”方式,通过面试审核资历与实际能力后,符合条件者即可录用。除公开竞考录用的考任制之外,还辅以选任制、聘任制、委任制等用人方式,考任制占主导地位。美国文官90%采用考任制。纵观发达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制改革,除形式多样化之外,更注重报考者的实际能力、综合素养及年龄,以便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知识化与年轻化,有利于选拔真才实学者,抑制任人唯亲现象。
(三)分类定位制度的互补化
发达国家公务员传统分类定位制度主要包括品位分类制和职位分类制两种。品位分类制重人不重事,以个人的学历、资历等条件为分类主要标准。优点是便于不同职位之间人员调配与培训,给公务员一定的安全感。目前,英国、法国与德国主要以此类制度为主。职位分类制重事不重人,因事设职择人,官职合一,便于科学化管理。它使公务员管理有了量化与统一的依据。但是,这种分类制的实施,需要对成千上万种职务的性质、条件与责任大小进行调查和分类,前期准备工作量太大,人员调配存在一定约束。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这一分类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公务员分类定位制度改革,出现了品位分类制和职位分类制互补的趋势。英国1968年文官制度改革,中低级文官通过竞考也能担任高级行政职务,从1971年开始实行带有职位分类特征的新的品位分类制。美国在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后,设立高级文官班子,高级文官级随人走,不受职位分类制限制,更多实行品位分类。中低级文官和专业技术性文官一般实行职位分类,也与品位分类相结合。
(四)考核制度系统科学化
发达国家公务员考核侧重综合能力与工作实绩的考核,有较具体和客观的测评标准。平时考勤记录、定时的考核成绩记录是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过程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处理,实现人事管理的自动化与信息化,专职考勤人员与行政主管人员考核的主观偏见因素大大减少。自20世纪70年代起,公务员年度定期考核,先由本人按规定形式向计算机输入考核信息,然后,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电脑能及时反馈和长期储存,提高了考核的效率。此外,考核标准也由统一标准向多元标准发展,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对中低级文官人员的考核,还采取行为观察法以及模糊数学定量考核法,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五)培训教育终身化与制度化
由于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发达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改革更注重公务员的回归终身教育。在培训的内容方面,强调综合培训。西方文官培训已形成系列化与制度化,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加以保障。英国议会在1964年通过了《工业训练法》,1973年又颁布《就业与训练法》,专门规定了文官培训的法规。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政府雇员培训法》。法国于1977年颁布《继续教育法令》,公务员在职培训的终身化、系列化与制度化已成为西方文官改革的趋势。
(六)监督管理双向化与系统化
发达国家对公务员监督体制的改革也引人关注。公务员监督正由单向性向双向化转变,并完善了有关的机构与规章制度。西方国家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以往更多的是上级对下级单向性的管理监督;现时监督更多的是双向性的,行政长官对其下级直接监督,各级公务员也可对其上级,包括直接上司及越级上司进行起诉与监督。此外,公务员监督还具有开放性特点。除议会、行政法院、政府部门与在野党监督之外,还有媒体、舆论与群众团体的监督,其中公务员工会组织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公务员监督逐步实现双向化与系统化监督体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