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罗尔斯与《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于1921年2月21日出生于巴尔的摩,家里人都叫他杰克(Jack),他在家中排行老二。罗尔斯的父亲威廉·李(William Lee,1883—1946)是一名律师,母亲安娜(Anna Abell Rawls, 1892—1954)曾积极参与妇女竞选活动。杰克自幼被母亲积极争取妇女权利的精神所感染,萌发了最初的正义感。[1]
成年之后,罗尔斯于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学习。罗尔斯曾尝试过许多学科,包括化学、数学、音乐、艺术史等。最后,他选定哲学作为自己终生钻研的科目。对罗尔斯影响最大的哲学启蒙老师是后来曾任美国哲学学会主席的马尔科姆。马尔科姆曾在英国剑桥大学与维特根斯坦相识并受其影响。这种分析哲学的影响也明显地出现在罗尔斯的哲学风格中。1943年罗尔斯获得学士学位,并于同年参军入伍,被派往太平洋战区服役两年。
在近三年的军旅生涯中,罗尔斯曾因出色的监听工作而被授予铜星勋章;在太平洋战区时,罗尔斯也曾晋升到中士头衔,但后来又因为他拒绝惩罚一位曾冒犯过中尉的士兵而被降回到二等兵;直到他在1946年退役之时,罗尔斯仍然是一名二等兵。
1946年初,罗尔斯回到普林斯顿大学,继续研究生阶段的哲学学习。其间,罗尔斯曾到康奈尔大学学习了一年。当时,马尔科姆正在那里讲授维特根斯坦。1948年,罗尔斯回到普林斯顿,并在沃尔特·斯台斯(Walter T.Stace)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罗尔斯的博士学位论文讨论性格评价的问题,并且发展出了一种类似于他后来提出的“反思平衡”的反基础主义的程序。[2]
罗尔斯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那一年的年末遇见了他未来的妻子玛格丽特(玛蒂)·沃菲尔德·福克斯(Margaret Warfield Fox)。玛蒂当时在布朗大学学习艺术和艺术史。他们于第二年结婚。婚后玛蒂积极参与罗尔斯的学术研究,曾帮助其进行文字校对和润色编辑等工作。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婚姻中,玛蒂与罗尔斯始终相伴,并共同养育了四个孩子。
1950年至1952年,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任讲师,在这期间罗尔斯对与政治哲学相关的经济学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先后参与或组织了几个与经济学的哲学分析相关的研究小组。在这期间,罗尔斯还结识了从牛津大学到普林斯顿的访问学者厄姆森(J.O.Urmson),并从他那里了解到包括奥斯汀(J.L.Austin)、以赛亚·伯林和黑尔(R.M.Hare)等重要哲学家在内的英国哲学的最新进展。在厄姆森的建议下,罗尔斯决定到英国访学。也正是在英国访学期间,罗尔斯开始构思自己的正义理论。
从英国回来之后,罗尔斯曾任教于康奈尔大学,并于1956年晋升为终生教职的副教授。1959年,麻省理工向罗尔斯提供了一份终身教职,罗尔斯接受了这一邀请,并协助学校组建科学史和科学哲学领域的人文学科分支。1962年,罗尔斯接受哈佛大学的邀请到哈佛大学哲学系任教。从那时起,罗尔斯一直在哈佛大学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直至1991年退休。退休之后,罗尔斯偶尔还会给学生们讲课,一直持续到1995年。
在哈佛大学任教和研究期间,尤其是1962年至1971年这十年,罗尔斯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在《正义论》一书的写作和讨论上。他将《正义论》一书的写作和教学结合起来。他曾以《正义论》一书的文本作为课程讨论的蓝本,还曾将稿子发给学生们讨论。可以说,正是这种治学态度,成就了《正义论》这部伟大的著作。
在哈佛大学任教期间,一些现实的政治问题激发了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思考,对政治现实的反思是罗尔斯构建正义学说的初衷。一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经济不平等以及政治不平等的加剧。罗尔斯认识到,美国政治的运作方式,允许有钱人和大公司通过捐助政党和政治组织的方式去掌控政治竞选,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平衡很容易变成政治影响。[3]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人们之间的经济不平等很容易转化为政治不平等,而政治不平等又反过来加剧经济不平等。二是,当时美国正陷入越战的泥沼之中,人们开始反思美国加入这场战争的理由和方式。罗尔斯深切地体会到,对于一种不正义的战争,“培养一个理解和尊重公民不服从及良心拒绝的公共文化非常重要”。[4]可见,现实政治中的紧迫问题激发了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还曾亲自参与过反对越战的抗议活动。当时,美国的兵役是强制性的,但政府的相关政策允许一些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免服兵役。由此,大学教授实际上拥有了决定学生是否服兵役的权力。罗尔斯认为这项政策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人,多次在教职工大会上对这一政策表示反对。他还与哈佛大学哲学系和政治学系的其他七位教授共同提议,以更为公平的抽签方式决定入伍的人选。[5]从这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并不是一心只读圣贤书、不问国事的书斋学者,而是一个极富正义感、心怀天下的知识分子。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这本书是在他十几年间发表的几篇重要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文章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年)、《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年)、《先发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1975年,罗尔斯在当年出版的《正义论》德文版中做出修订,其后就没有再对《正义论》进行过更多的修订。在1975年的修订中,罗尔斯对“自由优先”的论证以及对“基本善”的解释进行了修订,而其正义理论的基本结构和论证都延续了初版《正义论》的论述。1996年,罗尔斯出版《政治自由主义》,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反思和修正,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理解为一种“非整全的学说”,是价值观念各异的各方在政治层面达成的“重叠共识”。1999年罗尔斯出版了《万民法》一书,重点讨论此前没有深入探讨的国际领域的正义问题。2001年,罗尔斯出版了生前最后一部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这本书是在罗尔斯回应《正义论》所受到的各种批评而写的几篇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罗尔斯试图通过这本书以一种融贯的方式重新阐述自己的正义理论。
正义问题是贯穿罗尔斯整个学术生涯的主题,而在罗尔斯所有与正义问题相关的学术著作中,《正义论》是最重要的一部。因此,本书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讨论将聚焦于《正义论》一书,具体将参考初版及修订版《正义论》的中英文版本。讲义中的原文引文标注的是英文(修订版)[6]的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