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两种道德能力
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下的订约者不仅是理性人,还是道德人(moral person)。他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形成正义感的能力。一方面,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有自己的目的,并且能根据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理性生活的计划;另一方面,原初状态下的订约者还能通过选择正义原则而形成特定的正义观,而且在他们选择特定的正义原则时,就真心地愿意服从这些原则。愿意依据正义原则去行动,这被罗尔斯称为“正义感”。在罗尔斯看来,订约各方所拥有的正义感意味着:“一旦原则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遵循它。”(p.125)罗尔斯设定,正义感在订约各方之间是一种公共的知识(public knowledge),这意味着每个订约者在考虑要不要接受某一正义原则的约束时,他们就清楚地知道,其他订约者如果选择了这一正义原则就会严格地服从这一原则。这样就消除了订约者之间的猜疑,使他们能更笃定地选择和服从自己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义感作为一种公共的知识,能够保证人们对正义原则的严格服从,以及正义秩序的稳定。
与此同时,由于正义感的存在,人们在订约时不会签订一种他们预计很难遵循的正义原则,会考虑承诺的强度(strains of commitment)。罗尔斯论述道:“他们不可能进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后果的契约。他们亦将避免那些只能很困难地坚持的契约。……契约各方必须仔细衡量他们是否能在所有环境里都坚守他们的承诺。”(p.153)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框架中,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签订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所以这种承诺的强度就尤其尖锐。当然,罗尔斯并不认为,正义感这种道德能力将决定人们在原初状态下最终会选择哪一种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正义感是一种纯粹形式的设定,并没有规定人们要选择哪一种正义观,只是确保人们在选择了特定的正义原则之后就会按照相关要求去做。
如前所述,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一样,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所谓“原初状态”下的平等指的是:人们有平等的权利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并说明理由。原初状态下的平等,通过原初契约的签订自然地延伸到社会基本结构和相关制度当中,并决定着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对人们之间为什么是平等的?亦即,“平等的基础”是什么?罗尔斯结合道德能力的概念回答了这一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这是人们人人平等的基础。罗尔斯论述道:“道德人格能力是有权获得平等的正义的一个充分条件。”(p.442)对于罗尔斯的这一说法可能会有多种反对意见:例如,一些人会提出婴儿和儿童显然欠缺道德能力,那么他们难道不应该被平等对待吗?另外,人们的道德能力显然是不同的,一些人的道德能力较强,一些人的道德能力较弱,那么为什么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呢?还有,人类应该如何对待动物呢?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它们没有道德能力,是否就不应该平等对待呢?
罗尔斯逐一回答了上述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强调他所说的道德能力指的是人类具有的潜能:“道德人格在这里被规定为一种在一定阶段上通常能实现的潜在性。”(p.442)因此,婴儿和儿童虽然目前不具有这种能力,但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他们就将具有这种能力。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范围特性”(range property)的概念。罗尔斯认为,虽然人们的道德能力可能会有差别,但是,“只要能达到某种最低程度,一个人就有权享有同其他任何人同等的平等自由”。(p.443)对于第三个问题,动物是否拥有某种意义上的平等权利?罗尔斯的回答是否定的。动物因为不具备人所拥有的两种道德能力,所以无法享有一种平等的自由。“道德的人才有权享有平等的正义。”(p.442)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承认自己的正义学说具有局限性,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学说“没有能够对动物和自然界的其余部分的正当性做任何说明”。(p.448)
综上所述,“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道德人”的设定构成了生成正义原则的完整程序——原初状态。那么,关于原初状态的描述是怎么得到的呢?罗尔斯通过怎样的理性反思而决定如此设定原初状态呢?下面,我们将引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令人费解的概念:反思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