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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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签约各方的理性

罗尔斯还对原初状态中订约各方的理性做出了规定。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理性的(rational)。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应用的理性概念是社会理论中的标准理性概念。(p.124注①)这一概念通常有两个含义:一是一个理性人对他的可选项有一融贯的偏好;二是一个理性人将依据可选项在促进其目的好坏上对它们排序,并选择那个将满足其较多的欲望并具有较大成功机会的选项。(p.124)也就是说,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原则时,每个人都将尽可能地推进自己的利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原则。

然而,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原初状态下的订约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生活计划”是什么,不知道自己生活计划的细节;所以,每个定约者都无法通过理性的计算来增进自己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罗尔斯引入了“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在“善”的概念基础上建构的。罗尔斯采用了与功利主义相同的方式来解释“善”: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p.80)在“善”的概念基础上,罗尔斯将“基本善”定义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p.79)也就是说,“基本善”是任何人实现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都需要的一些必要条件。这样的“基本善”包括:较好的智力、强壮的身体、权利、财富和机会等。其中“较好的智力”和“强壮的身体”是自然的基本善,而其余的则是社会的基本善。

“人际比较”是困扰着社会分配研究的一个理论难题。具体来说,社会分配是对财富、权力、机会等社会益品(social goods)进行分配。然而,人们的生活计划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想得到的东西也不同。与此同时,同样的社会益品对不同人的理性欲望的满足程度也不尽相同。如何解决“人际比较”的问题,这是摆在罗尔斯面前的一个难题。“基本善”概念的构建和应用,正是罗尔斯为解决这一难题而做出的一种创新性的尝试。正如罗尔斯提到的,功利主义同样会遭遇“人际相异性”的问题。功利主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的功利总额达到最大值,这就必须以某种统一的尺度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功利”进行衡量。如果以客观的方式对“功利”进行定义(例如,将功利定义为“福利”,或者直接等同于收入+财产),并以这一客观标准评价人们的生活前景,那么就必然会忽视了人们在价值观念和人生计划上的差别,忽视“人际相异性”。相反,如果以主观的方式定义功利,将“功利”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那又会产生新的伦理问题,这就是:一些不正当偏好(例如,伤害他人的偏好)也将被计算到功利总值当中。这些偏好的满足将被功利主义的分配方案所允许甚至被鼓励。由此看来,通过引入“基本善”概念,罗尔斯的正义学说比功利主义更好地处理了“人际相异性”的问题。罗尔斯成功地将人们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计划(人际相异性)与一个客观的评价基础(基本善)协调起来。在“基本善”的设定之下,处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定约者们,虽然不知道自己具体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但必然会想要尽量大地增进自己的社会基本善[2]。于是,罗尔斯得到关于定约者之理性的具体设定:“他们将喜欢较多的而非较少的基本社会善。”(p.123)这些理性订约者知道,“一般来说他们必须保护他们的自由,扩大他们的机会,增加达到他们自由的手段(不管这些目的是什么)”。(p.123)

罗尔斯对于定约者之理性的第二个设定是:定约者不受妒忌(envy)之累。罗尔斯将妒忌理解为:不希望别人比自己更好的心理状态。这与嫉妒(jealousy)有细微的差别。嫉妒在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中的含义是:希望别人比自己差,并且不希望别人变得更好、赶上自己,嫉妒心理的极端就是幸灾乐祸。(pp.467 -468)简单来说,妒忌是位置低者对位置高者来说的,而嫉妒是位置高者对位置低者来说的。[3]罗尔斯根据康德对“妒忌”的理解[4]认为,妒忌的心理根源是:行为者缺乏对自身价值的自信,并感到无力自助。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者在与他人比较的过程中丧失了自信,丧失了对自己生活的热情,并感到无力改变,这时才产生了妒忌的心理。罗尔斯特别指出,妒忌与不满(resentment)是不同的。不满是认为某人所获得的地位或财富是不正当的,违背了某种正义原则;而妒忌则是承认别人的某种较自己要高的地位或较多的财富是正当获得的,而这更凸显出处于较低地位的自我的无能。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定约者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定约者没有妒忌心理,这被称为“相互冷淡”的理性:“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夙愿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嫉妒也不虚荣。他们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希望他们的对手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成功和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距。”(p.125)基于“相互冷淡”的理性设置我们可以推知,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是通过比较而获得自我价值感的,他们的自我价值感来源于自己的“绝对得分”。订约者们是不受妒忌之累的。罗尔斯认为,没有妒忌心的人们会这样来建立正义观:“人们在原则的选择中设想他们有自己的、足以自为的生活计划。他们对自己的价值有一种牢固的自信,以致不想放弃他们的任何目的,即使以别人只有较少的实现他们目的的手段为条件。”(pp.124-125)既然原初状态的定约者并不受妒忌之累,他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也并非出自妒忌之心,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义原则的推导不需要“妒忌”这一心理预设,正义原则中所表达的平等诉求并不是出于妒忌之心。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正义观念是在无人被怨恨和恶意趋动的假设条件下被选择的。所以正义的两个原则支持着的平等要求不是从这些情感中产生的”。(p.472)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看到,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理性的设定是很弱的条件。相互冷淡、没有嫉妒、再加上无知之幕,构成了推导出正义原则的理论原点。正像许多研究者指出的那样,罗尔斯并没有对原初状态下的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他们就是一些“普通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不特意地关爱任何人,也并非想要增进集体的利益。只是罗尔斯以“无知之幕”屏蔽掉了与每个人相关的具体信息,使得人们不得不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增进自身的利益。在罗尔斯看来,“相互冷淡+无知之幕”的假定胜过“仁爱+知识”的假定。因为,前一种假定是一种弱的假定,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同。而且,这种弱也能达到“仁爱 +知识”这种强假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在这种弱的假定之下,人们也能达到一种确定的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