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正义的环境
罗尔斯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对于这一立场,学术界并非没有争议。例如,美国当代学者迈克尔·桑德尔就认为,不能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才是首要的”。[10]实际上,如果一个社会的物质极大丰富,或者人们之间时时相互关爱,就没有必要建构任何原则以分清“你的”和“我的”。那时,正义的问题就不会出现,而主导人们之间关系的美德将是“仁慈”“友爱”等这类具有更高道德价值的德性。罗尔斯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罗尔斯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认为正义就是对人类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划分。但是,罗尔斯并不认为正义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在罗尔斯看来,只有当人们之间的合作“可能而且必须”的时候,才会出现正义的问题。在推导出正义原则之前,罗尔斯首先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正义问题出现的“环境”进行了规定。
罗尔斯对正义的环境的讨论借鉴了休谟的经验主义观点。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一书中将正义作为一种“警戒性和防备性的德性”,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正义都不会有用武之地:第一,当大自然赋予人们的物产和财富极大丰富时,正义对于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时,人们不需要任何努力和争取就可以轻易地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不需要相互合作以应对自然界的艰险和困难,也不会因为有限的资源而相互争斗。第二,当人们之间充满仁慈和温情、相互关爱时,正义就失去了作用。休谟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正义的用途将被这样一种广博的仁爱所中止,所有权以及责任的划分和界限也将不被想到”。[11]
基于休谟所论述的这两点,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归结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这就是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和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条件。在客观环境方面,罗尔斯认为,许多人生活在一个特定区域,他们在自然和精神方面的能力都大致相同。同时,在人们生活的大部分领域都存在“中等匮乏”。所谓“中等匮乏”(Moderate Scarcity)指的是:“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p.110)也就是说,物质条件的限制使得人们必须而且也能够合作。人们之间需要通过合作以谋生存,同时合作可以让人们获得足够的资源以生活下去。各种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保证了人们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可想而知,只要人类社会还没有进步到“物质极大丰富”的程度,“中等匮乏”的条件就是成立的。
对于主观环境,罗尔斯认为:一方面,所有人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计划又各自不同,并且人们是“相互冷淡”(Mutual Disinterestedness)的。所谓“相互冷淡”指的是:人们只对自己利益的绝对数值感兴趣,想要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比较并不感兴趣。如此假设的人是既没有“妒忌心”也没有“仁爱心”的。他既不特别希望别人得到的比自己少,也不愿为了别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罗尔斯认为,“相互冷淡”与利己主义并不是一回事。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例如,财富、威望、权力等。“相互冷淡”则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的个人。(p.12)在罗尔斯看来,一方面,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保持相互冷淡,个人只为自己的利益去争取,才会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而正义也才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将人们设定为“相互冷淡”的,没有提出“关爱”“仁慈”这样更高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否认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道德倾向,而是要为人们的行为划出道德底线。换句话说,“正义”向人们提出了最低的道德要求,人们的行为不能超越正义原则所划定的界限,相关的制度安排可以强迫人们执行这种底线要求。至于那些道德价值更高的道德行为,如爱护弱小、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则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
显而易见,“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在许多人际关系中都不存在。一方面,在许多人际关系中,或多或少地包含“相互关爱”的成分: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夫妻、恋人、朋友、邻居……处在这些人际关系中的个人对于其他人的利益不可能做到“相互冷淡”。另一方面,在一些人际关系中,人们之间存在“竞争”,甚至是“敌意”。例如,竞技比赛中的对手,价值观念相互冲突的敌对族群,等等。在这些人际关系中人们也不可能对他人的利益保持“相互冷淡”。对于上述两种关系,分配正义的原则都不适用,需要寻求其他的规范原则。所以,罗尔斯所阐述的社会正义原则是用来规范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将“正义”看作一种“补救的美德”,也就是说,当人们之间丧失了关爱之心时,正义才开始发挥其规范作用。罗尔斯总结到:“只要相互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