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守住底线:脑子里要时刻装着政策法规
第1节 中国第一部医疗美容业规范文件
2002年1月22日,原卫生部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医疗美容业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仅有的一部部门规章,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
首先,这是第一次为医疗美容业正名,医疗美容是不同于生活美容的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行为。如《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其次是严格规范,明确医疗美容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要求“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办法》第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办法》第八条)
一、严格遵守资质等级开展诊疗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开展的所有诊疗项目需符合本机构的资质等级,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概念在2002年就已经出现。)
长期以来,医疗美容界有一个让所有人心照不宣的事实:大家都在超范围经营,民不举,官不纠,只要不出事,主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别是那些大牌医生,艺高人胆大,他们并没有把手术级别的事特别放在心上。然而,常在河边走,再高明的医生也难免失手,而超范围经营便成为硬伤。久而久之,就医者也明白了这一点,时常抓住资质问题做文章,要求不合理的赔偿。随着行业管理的日趋严格,手术级别的问题逐步被大家重视起来。
二、医疗人员的合法合规义务
(1)注册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2)执业规范:医疗人员须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3)医用材料规范: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即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均应是经过医疗审核准入的。
(4)对护士的特殊要求: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同时要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三、强制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尽管主诊医生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在中国真正实行专科医生制度之前,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办法。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对就医者应尽的义务
(1)强制告知义务:医疗美容执业医师在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2)谨慎诊疗责任: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3)保护就医者的隐私权:医疗美容机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4)医疗过失及时上报义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广告发布须合法合规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医疗质量保障义务
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出台18年来,一方面,隐蔽在美容院、美发店、美甲店等非医疗机构的非法医疗美容机构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在政府强监管下,卫健委登记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被一次次检查整改,可以说战战兢兢。相较医疗美容业当前形势,18年前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似乎已不合时宜,我们有理由期盼一个更符合医疗美容特点的行业规范出台,但是在新规范出台之前,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其为规范原则,做好医疗美容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