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组织工程招标、评标、投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标、评标和投标工作,注意的相关事项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已经审定。
(2)工程建设项目已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单位不得将施工招标工程肢解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不宜面向社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局部实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1)建立招标组织。
(2)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申请表》。
(3)编报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7)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
(9)组成评标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10)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1)核发中标通知书。
(12)报请审查合同草案后,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如图3.7所示。
图3.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图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预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和开户银行账号。
(2)营业执照或者有偿服务许可证。
(3)资质等级证书。
(4)单位概况。
(5)资信证明。
(6)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
(7)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8)完成的主要业绩及信誉情况。
经过资格预审后,招标单位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告知预审结果。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或者主要工程量及技术要求。
(2)招标方式、范围,标底确定方法、计价依据及适用定额,工程质量、工期以及现场条件,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概算的2%)及履约保证金(一般为概算的5%~10%)等要求。
(3)结算价款调整。
(4)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工程保修要求。
(6)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
(7)投标书的编制及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投标无效的说明。
(8)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后,招标单位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20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和部队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允许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时可以向投标单位酌收工本费。其中设计文件应当酌收押金,投标单位在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单位应将押金退还。
招标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签收保存投标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和拆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收取保证金。拒收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开招标时投标单位少于6个,或者邀请招标时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单位应当允许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但不得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
(1)未密封的。
(2)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参加开标活动的。
(5)违反招标文件其他规定的。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单位代表应当选派工程、财务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单位从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上级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其成员应当是从亊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技术、管理、经济专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方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结果并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业绩等情况,进行定量评审和比较,也可以参考统一的定量评标评分标准,制定某一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分标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单位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评标标底可以以审定标底与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平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D=aA+bB。其中,D为评标标底;A为审定标底,其权值为a;B为投标报价平均数,其权值为b;a、b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但是a+b=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宣布评标结果和预中标单位,并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单位应于5日内写出决标报告,报本系统、本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宣布评标结果和预中标单位,并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于5日内写出决标报告,报本系统、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定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拟制合同草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工程管理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后,送同级财务部门审查合同草案的经费条款。自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工程合同草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均无异议后,签订正式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收缴履约保证金。合同副本报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费用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
(1)标底编制费按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分别为标底价的2‰、2.5‰和3‰,由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商定。
(2)标底审查费按大型和其他建设项目,分别为标底价的1.5‰和2‰,由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商定。
(3)招标代理费用为中标价的1‰,由建设单位与代理机构商定。
(4)招标管理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以上要求的,由上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者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授权招标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并处以责任单位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取消施工单位1~3年的投标资格。
(2)投标单位虚报资质等级和业绩的,或者串通他人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投标的,应当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取消其1~3年的投标资格。
(3)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签施工合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1%的罚款。
(4)施工单位私自转包、擅自分包中标工程或者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5)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商的,责令改正,损失自负。
按照前款实施处罚,应当下达处罚通知书,并使用统一的财务收据。
完成工程招标、评标和投标工作后,确定中标单位,选定其作为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