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以及未生效五种类型。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所有的民事行为, 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因欠缺行为能力而无效。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
[示例] 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 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请问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分析: 否。精神病人乙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但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因精神病人乙应当承担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故不能认定有效。
(2)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 甲17岁, 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时用过的道具, 市价约100元。事后, 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 颇为后悔。请问甲能否以欠缺行为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 否。甲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所实施的追星消费属于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应当认定有效。
(二)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指意思表示无瑕疵而言,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相一致; 二是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 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会受到影响, 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示例]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 约定甲缴费5万元, 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 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 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 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请问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未决的生效”, 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 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一) 可撤销的情形
1. 重大误解: 行为人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 欺诈: 受欺诈方撤销。
(1) 当事人欺诈。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示例] 甲报某香港七日游旅行团, 某日在一钟表店安排购物。甲未见过此品牌, 有所迟疑。乙装作与甲同团, 表示自己曾做钟表生意, 佯装“鉴定”后认为该表质量上乘、物有所值。甲误信为真予以购买。之后乙不知所踪。经查, 乙为专职“影子团友”。此时, 因钟表店知道乙的欺诈行为, 甲可向钟表店主张撤销合同。
[特别提示] ①虽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但受欺诈方应当向交易相对方而非实施欺诈行为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②若实施欺诈行为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履行辅助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 则推定“相对人应当知道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该行为。
[示例1] 甲患癌症, 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 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可否撤销合同?
分析: 是。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甲未实施欺诈, 但因受益人乙故意隐瞒, 相对人保险公司有权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示例2]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 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 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 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 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 以便要回被骗款项, 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 转手就赚了, 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 以5000元买下石雕。乙是否有权向齐某主张撤销合同?
分析: 是。虽合同以外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 但齐某应当知道甲的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撤销。
3. 胁迫: 受胁迫方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特别提示] 与第三人欺诈不同, 在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情形, 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因胁迫对表意人意思自由影响甚大, 必须优先给予保护。
[示例1] 甲女开设生活小超市, 但经营惨淡, 整日愁眉不展。其爱慕者乙男遂要挟某丙, 要求其必须每日在该店消费500元以上, 否则将杀光其全家! 丙受迫每日消费, 甲女喜出望外。即使甲女不知乙男的胁迫, 丙仍得撤销上述交易。
[示例2] 甲向乙银行借款, 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 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 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 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可否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抵销保证?
分析: 是。实施胁迫行为的丙虽为保证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无论相对人乙银行是否知情, 丁均有权以受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4.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 撤销权
1. 撤销权人: 受损害方。
享有撤销权的“受损害方”, 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包括受欺诈、受胁迫或被显失公平的一方, 并非指基于合同交易受到经济损失的一方。
[示例]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 伪称某国进口牛肉, 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 某国进口牛肉滞销, 国产牛肉价格上涨。请问双方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分析: ①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以国产冒充进口牛肉, 构成欺诈, 受欺诈者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②乙公司不可以。虽国产牛肉价格更高, 乙公司因欺诈行为而“吃亏”, 但因未受欺诈, 故不得撤销合同。
2. 行使方式: 诉讼或仲裁。
撤销权必须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来实现, 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
[特别提示] 当事人采取通知的方式的, 不发生撤销的效力。
[示例]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 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 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 却未向乙说明, 乙误以为真。乙可否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
分析: 否。虽甲构成消极欺诈, 但乙只能诉讼或仲裁而不能“致函”撤销。
2. 行使期间: 除斥期间。
(1)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2)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3)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4) 最长期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特别提示] 《民法总则》规定: 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3个月! 之所以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主要是考虑到重大误解是因行为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3. 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 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未决的不生效”, 指行为虽已成立, 但是否生效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一) 效力待定的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 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
[注意] 无权代理不同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交易, 而无权处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易。例如甲将其相机出借于乙。乙未经授权以甲的名义出售于丙,为无权代理; 乙未经甲同意而以自己名义出售于丙, 则为无权处分。
考点拓展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但理论和实践对该条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 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受让人无法取得物权的, 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中未再规定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的情形, 故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合同。
[示例]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 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判断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甲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构成无权处分, 但买卖合同仍为有效, 丙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 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情形, 既要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兼顾交易安全。
1. 发生效力: 追认。
(1)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对方履行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 追认权人通过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
(3)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4)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合同在限制行为能力人 (甲1) 与相对人(乙1) 之间发生效力。而无权代理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 合同在被代理人 (丙2) 和相对人 (乙2) 之间发生效力。
(5)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该追认可使得原先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变为完全有效。
2. 不发生效力: 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1)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示例]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 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 明确表示反对。该委托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 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 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
(2) 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3)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特别提示] ①善意相对人, 指不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的相对人。②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追认之前”行使。③撤销以通知方式即可, 无须诉讼或仲裁。
牛刀小试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 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 以次充好, 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4单选)[34]
A. 如乙公司追认, 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 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 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 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 含义。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而不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注意] 无效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而是不发生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 但存在例外可补正无效的情形, 例如无效婚姻等。
(二) 无效的类型: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1. 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示例] 甲被乙打成重伤, 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 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乙被判刑。甲、乙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
分析: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解协议中“甲不得告发乙”的封口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故乙赔偿5万元的部分应认定有效。
2. 无效部分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核心条款, 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全部无效。
实践案例分析
委托理财合同中, 当事人约定保底条款, 则该合同是否有效?[35]
案情: 2004年4月20日, 委托人平安轻化与受托人湘财证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 , 约定: 委托人将人民币1亿元交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管理期限为12个月; 在管理期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方式开立受托投资管理账户。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约定: 受托人保证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安全与完整, 使得受托投资管理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达到 7. 8%, 如年投资收益率低于7. 8%, 受托人负责补足。受托人于2004年7月 30日、 2004年10月30日、 2005年1月30日每次将195万元收益支付委托人, 到期日将剩余收益和本金划给委托人。投资收益率高于7. 8%部分的收益,作为业绩奖励归受托人所有。该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 委托理财合同, 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 委托其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委托理财合同中, 如委托方为了减弱合同风险, 与受托方订立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 因该条款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的, 且违反我国《证券法》第143条的禁止性规定, 即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且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故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三) 法律行为 (合同) 无效的情形
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无效。
(1) 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不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补充: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实践案例分析
违反部门规章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否无效?[36]
案情: 2004年6月7日, 西安商行与健桥证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一份, 约定: 西安商行向健桥证券拆借3603万元, 拆借期限7天, 即自 2004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17日; 拆借利率为6. 6%, 拆借用途为弥补头寸。合同签订后, 西安商行在同月10日以电汇方式, 向健桥证券划付资金3603万元。合同到期后, 健桥证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一审法院以该拆借合同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的期限以及未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为由, 宣告该合同无效。该判决是否有理由?
分析: 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在规范性文件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 不得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当事人违规进行资金拆借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 本条所称“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解释 (二) 》第14条]。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论拓展
强制性规范, 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两大类。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 即任何人任何场合均不得实施该交易, 只要合同行为发生即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毒品、枪支等交易;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规制的并非合同行为本身,而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行业管理要求, 即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只是当事人需要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要求, 例如烟草专卖许可等。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才导致行为无效。所谓“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指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情形, 合同仍然有效。
[示例1] 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无效。 《物权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甲乙抵押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示例2] 甲违规在某大学门口摆摊卖山东煎饼, 生意火爆。学生乙购买煎饼两个。此时, 甲的煎饼摊因违章经营而被没收。请问甲乙的煎饼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禁止违章经营的规范旨在市场管理, 而非禁止交易本身, 故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范, 合同有效。
实践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超过资产负债比例规定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某信用社与甲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 约定信用社为借款人甲公司提供贷款1200万元, 由乙公司提供保证进行担保。信用社依约向甲公司转账1200万元。后来, 在该信用社内部审计核查发现, 该贷款数额已经超过了信用社资本余额的10%, 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 (三) 项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三)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之规定。信用社可否以此为理由要求确认该贷款合同无效?
分析: 否。 《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效地强化商业银行 (包括信用社) 的审慎监管, 商业银行 (包括信用社) 应当依据该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 以实现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该规定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商业银行 (包括信用社) 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规定的, 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也不影响由此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4.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否定自然人主体资格或损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乙未婚生子丙, 将其以3万元价格出卖于丁; 甲乙签订协议, 甲约定3年内未通过考试的, 则任由乙处置。
(2) 剥夺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乙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甲公司与员工约定, 员工在入职5年内不得结婚生子, 若离职则终生不得从事同类职业。
(3) 违反婚姻家庭秩序的民事行为。例如已婚的甲为维持与乙的非法同居关系, 约定赠与其房屋一套, 该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为结束非法同居关系的“分手费”协议,因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可认定有效。
[示例]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 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 无效。甲乙签订的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4) 违反性之伦理秩序。例如美女甲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初夜”出售于“土豪”乙等; 导演甲与女演员乙约定, 若乙接受“潜规则”, 即可出演女一号。
(5)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国家、集体利益不同于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的利益, 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 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示例] 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 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 (国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 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分析: 否。虽因欺诈损害了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利益, 但这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当事人无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他人合法权益, 既包括特定第三人, 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利益。
[示例1] 2013年2月1日, 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 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 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 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 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 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 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 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该修订行为效力如何?
分析: 无效。该修订行为旨在使得租赁发生于抵押之前, 以取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效力,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无效。
[示例2] 某大学校内15家打印复印店经营者为垄断市场, 共同签订协同涨价协议, 约定:“全体打印店一致从打印每页1角涨价至3角, 任何一方违约擅自降价的, 需向其他各家经营店支付违约金3000元。”该协议因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无效。
(2) 行为人实施“一物数卖”等行为, 相对人主观上单纯的“知情”, 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
[示例1] 2月5日, 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 价格80万元。2月8日, 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 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 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 同时办理过户登记。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 有效。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 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主要目的。
[示例2]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 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两套住房的其中一处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可否主张《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分析: 否。丙虽知悉甲欠乙债务而受赠财产, 但双方并未构成恶意串通, 且债务人甲仍可能有充足的财产承担责任, 该协议不能因恶意串通而认定无效。
牛刀小试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2012-3-52多选)[37]
A. 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 高价卖给乙
B.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 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 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 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 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 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五、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1. 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是涉及国家特别管制的经济领域, 例如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自然资源开采权的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等。当事人签订合同后, 在办理审批之前, 该合同未生效。
规范拓展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未经批准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释 〔2010〕 9号)。
[示例] 百利控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享有的南宁百利物业 (外资企业) 的50%股份转让给原告,《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百利控股和百利物业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百利物业亦未分配股权收益给原告。该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 未生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该合同不生效, 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 有义务办理审批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的, 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 (三) 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 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案例分析
作为采矿权主体的法人股权转让的, 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审批?[38]
案情: 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骑路孙煤炭资源、张油坊煤炭资源、梁花园煤炭资源三处矿山的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该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享有50%的股权。甲公司、乙公司与大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作为股东的两公司分别将30%的股权转让于大宗集团有限公司, 使得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对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分析: 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 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 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时的法律后果 (★)
1.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其他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 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实践案例分析
瑞士甲公司诉福建乙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指导案例33号)
案情: 瑞士甲公司与福建乙公司以及乙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因与乙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 双方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 , 约定乙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1337万美元, 并将乙集团旗下福建乙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甲公司, 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2006年5月8日, 福建乙公司与福建丙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约定福建乙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油脂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 (市场估值3235万元) 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系亲属关系, 且柳某、王某夫妇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署。同年6月15日, 福建乙公司收到丙公司转让款2500万元后, 当日汇出1300万元、1200万元两笔款项至乙集团旗下大连乙公司。丙公司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 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丁公司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备等, 总价款为2669万元, 丁公司于2008年3月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仅于2008年4月7日向丙公司付款569万元, 此后未付其余价款。由于福建乙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甲公司起诉请求: 一是确认福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以及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 并将其取得的合同项下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分析: ①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 未实际支付对价的, 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②《合同法》第59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 而不能根据第59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