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例29

合伙协议中关于风险承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实际投入各自承担责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928号)

原告周某某在原巫山县坪南乡开办了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二号井”,自开办以来,没能完善开办手续,属非法煤矿。200374,与原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签订了团坪村煤矿一二号挂靠三井的协议书》,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一二号井挂靠在原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名下进行生产。2005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一二号井被强制关闭。20078月至200811,原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投资人与巫山县官渡镇西沟煤矿自行达成资源整合协议,拟将两煤矿整合成立巫山县稀宝矿业公司,下设西沟煤矿因原告的煤矿属非法煤矿,一直都没有纳入整合范围,拟借西沟煤矿的扩资将原告的非法矿井合法化整合的主体西沟煤矿不认可原告等人的资格在整合过程中,西沟煤矿又因国家政策调整,予以关闭。2008122,任某某以办理扩资支用收取了原告周某某现金15000;20081229,任某某收取原告扩资管理费25000,并转交给官渡镇安全办公室;2009228,任某某收原告周某某整合费扩资开支一切费用56000,并加盖了原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公章

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2003年缴纳的证件补偿费20000资料费270000元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扩资费用交给被告任某某,由任某某收取并在收条中加盖了原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的公章,此款的内容为扩充资源开支的费用其目的是借西沟煤矿与巫山县坪南乡团坪村煤矿三矿井整合扩充资源之时,将原有的非法煤矿占用的资源变为合法的开采资源从被告李某某与曾某某参与扩资的事宜并出钱的情况来看,双方都有扩充资源的意向但在扩充资源的过程中,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没有订立相关合同,也未约定出资的比例利益的分配,由于约定不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只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投资的风险按实际投入各自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扩充资源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将钱交给被告任某某办理煤炭资源扩充事宜,原告与任某某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30

合同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再字第56号)

科技公司与包装公司于200672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方式支付方法为:分三次在货款中扣除2万元的质保金,其余货款每月25日凭供方凭证挂账,货款于次月10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为1(200781日止)。20074月合同中止期间,包装公司先后向科技公司提供了177640.71元的纸箱包装货物;科技公司收到包装公司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共计金额为116858.86

科技公司称,收到包装公司6张发票后分8次向包装公司支付货款计113535.96,其中经银行汇兑5,72979;包装公司派人分别于2006912日领取现金12493,2007330、44日持编号为No.00014130、No.00014132(包装公司出具的6张发票中的2)发票领取现金22625.72、5438.24

包装公司不认可已领取后两笔现金,认为科技公司尚欠其货款91704.95,遂于2007514日向科技公司发出货款催收函》,要求付清拖欠货款,并中止向科技公司供货

2007528,科技公司以包装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市荣昌县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包装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判令包装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包装公司以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清偿货款91704.95元及其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包装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3640.99

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关于货款每月25日凭包装公司凭证挂账,于次月10日前由科技公司支付的条款,对货款的结算支付方式的约定明确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的付款习惯来看,也是由包装公司先开具发票后,次月由科技公司支付货款,除了包装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没有其他凭证科技公司认为已取得包装公司的2张发票即证明向包装公司支付现金28063.96元的理由不充分,应举证证明已支付的相关证据包装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根据现行商业交易习惯否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认定不当遂改判由科技公司向包装公司支付货款91704.95

科技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为由,2008624日提起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于725日作出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本院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1.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

本案要点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2.白某飞韩某才与许某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第2687号)

本案要点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31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6号)

2001525,宝捷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了盈锋豪园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如期施工,直到200348日施工完毕,工程经宝捷公司验收合格验收完毕后,一建公司向宝捷公司发函催收工程款,未果。2004517,一建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宝捷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97,双方协商后达成盈锋广场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宝捷公司在20049月至20051月分5期各支付100万元,如果宝捷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欠款,则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宝捷公司如约支付了前3期工程款一建公司申请撤诉并获准,但剩余2笔工程款直到20051213日才支付完毕

200683,一建公司向东莞中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宝捷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盈锋广场工程结算协议书向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以弥补因宝捷公司延迟付款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宝捷公司并不存在对抗工程结算协议书中约定付款义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虽然宝捷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但一建公司延误工期是事实,宝捷公司也因此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权,要求一建公司就其延迟工期的部分承担罚金,宝捷公司就该罚金的范围内可对一建公司享有抗辩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宝捷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已经超过了其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判令宝捷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盈锋广场工程结算协议书向一建公司支付违约金与利息

由于一建公司延误工期交付工程,在一建公司要求宝捷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宝捷公司享有因对方履行延迟而获得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抗辩权的行使,促使一建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结果那么,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盈锋广场工程结算协议书的基础上,由于一建公司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就一建公司提出的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请求,宝捷公司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也不能以前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抗辩权来对抗该结算协议书中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是由于建设施工合同与工程结算协议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内容截然不同所致即使宝捷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由于合同的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而违约金和利息为一建公司延迟履行形成的从给付义务,在该建设工程合同中,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虽具有牵连性但不具有对价性,因而它们之间不能形成抗辩权

相关案例索引

马某成等与马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 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7号)

本案要点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马某林在马某成田某红未向其交房前有权拒绝支付购房款;第二,马某林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义务,并在马某成田某红此次起诉之前,将所欠购房款予以公证提存,马某林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32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第3788号)

2016119,被告及先河地产签订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卖方(沙某辉)将某房出卖给买方(沈某);合同订立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自动转为购房款;买方须于公积金审批后过户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48万元至卖方账号;买卖双方须于2017119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批下发金额为准;银行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于银行放款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应交款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房款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卖方承诺此物业无抵押无查封无经济纠纷,若无法过户,需承担相应责任卖方尽量在2017119日前将新的产权证办理出来,若在约定时间之前未办理出新证,双方约定审批贷款时间往后延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条

201723,沙某辉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先河地产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居间方未提醒其将卖房时预交的供暖供热安装费列入房屋价款及买方应于2017119日前支付首付款而未支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先河地产于201725日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6119,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公积金审批后过户前支付除了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48万元至卖方账号”。该约定虽明确了首付款的数额,但对支付账号及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对此双方可协商确定,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首付款的付款时间被告沙某辉与原告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涉案房屋共有产权人死亡,不动产登记证书尚未变更至被告一人名下,故双方于备注中明确约定卖方尽量在2017119日前将新的产权证办理出来,若在约定时间之前未办理出新证,双方约定审批贷款时间往后延”。从该约定可以看出,被告沙某辉取得独立的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为涉案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对此被告沙某辉负有先履行义务,被告沙某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原告及先河地产,并出示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给原告沈某,以确保原告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可以支付首付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告沙某辉抗辩称其已于20161212日通知原告继承公告发布,但从继承公告的内容来看,尚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无任何理由相信被告可独立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沙某辉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通知及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沈某有权拒绝付款

沙某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于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账户约定并不明确,但从中能够判断,被上诉人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最迟应当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因涉案房屋原属于沙某辉与范某民共有,在范某民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该房屋涉及继承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沙某辉将该房屋重新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签订合同对此备注:“卖方尽量在2017119日前将新的产权证办理出来,若在约定时间之前未办理出新证,双方约定审批贷款时间往后延”。被上诉人作为买房人,要支付的首付款高达48万元,从安全交易防范风险的角度,被上诉人必然要求上诉人出示重新办理至上诉人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在得到确认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首付款,符合一般人的交易习惯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上诉人出示已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是其先履行合同之义务,上诉人于2017125日才领取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于2017119日之前支付首付款,无合同依据

相关案例索引

1.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文化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635号)

本案要点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张某等诉印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第2号)

本案要点

协议中未约定事项,可以根据交易惯例和流程予以确定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3

承租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房屋中介公司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中止给付房租,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722号)

20111216,曾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曾某承租某号楼某室其中的一间,同时约定若曾某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日或者某公司不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达3日的,应按照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并且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涉案房屋产权人武某的代理人方某与某公司因房租收取产生矛盾,方某于2012218日向曾某发出收房通知,要求收回涉案房屋,导致曾某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现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1700元押金、1700元房租卫生费及维修费600中介费500;赔偿违约金3400

某公司答辩称:曾某所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属实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曾某应该于2012215日交纳下季度的房租,但曾某没有交纳房租就于2012216日搬离,现房屋已经交接我方已经告知曾某若不再租住可以转租,但我方会收取转租费,曾某没有选择转租我方收取了曾某的房租押金卫生费和维修费,具体数额以票据所载为准其他费用没有收取曾某在交纳下一季度房租之前搬离,我方不同意曾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曾某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2219日之前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于2012218日因某公司没有向其交纳房租而向曾某发出收房通知,某公司未能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导致曾某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并构成违约,故对于曾某要求某公司退还房租押金卫生费维修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以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故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公司退还曾某201231日至2012315日的房屋租金850;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公司退还曾某房屋押金1700卫生费188维修基金费28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公司给付曾某违约金3400;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系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曾某可以中止履行,某公司构成违约,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索引

1.俞某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3号)

本案要点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嘉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多彩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监字第5—2号)

本案要点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法定情形,而不能根据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经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法定条件恣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获知权利转移后,权利受让人即无异议地成为权利主体承租人理应向其履行交租的义务,况且租赁合同的效力已经得到另案生效判决的确认,且承租人一直按照租赁合同占有场地经营获利,其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承租人应当履行交租的义务,否则为不当得利,其主体不明而未交租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3.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第4466号)

本案要点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的,认定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不成立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相关规定

合同法》102、103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5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3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0号)

2004421,轻化公司为甲方与光大新华支行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

2004420,轻化公司为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为受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人民币1亿元交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证券公司偿还了受托投资管理资金本金2000万元

2005718,光大新华支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证券公司及轻化公司偿还所欠光大新华支行贷款80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证券公司向光大新华支行支付人民币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证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光大新华支行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轻化公司享有8000万元借款本金债权的事实,轻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光大新华支行对轻化公司享有债权,轻化公司对证券公司享有债权,上述债权至本案诉前均已到期轻化公司既不向光大新华支行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向证券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对光大新华支行造成了损害光大新华支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轻化公司的债权并无不当,且原审判决认定光大新华支行可向证券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并未超过轻化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债权数额,轻化公司对于光大新华支行主张债权的方式及范围均无异议,故证券公司关于光大新华支行代位权不能成立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相关案例索引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号)

本案要点

(1)《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

本案要点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汇金银行诉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本案要点

(1)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相关规定

合同法解释()》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8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案例35

撤销权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一中民终字第10195号)

1997,吴某与南海雕刻公司购销追索货款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作出(1997)朝经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海雕刻公司给付吴某300519.3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后南海雕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作出(1997)二中经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海雕刻公司给付吴某300519.39元及利息(19968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生效判决作出后,吴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海雕刻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2011622,康程嘉业公司向南海雕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南海雕刻公司在收到其往来款之后,立即将该笔款项还回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个人账户中。2011623,康程嘉业公司向南海雕刻公司银行账户转入往来款人民币500万元,南海雕刻公司于当日即623日向康程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个人账户转入168万元,后又于624、627日向康某账户转入175万元和16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海雕刻公司向该院陈述,康程嘉业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其汇款,然后分多笔转账至康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转账汇款不只上述500万元一笔,还有一笔400万元的汇款,由于本案仅涉及500万元的汇款,因此,南海雕刻公司未向该院提交涉及其他汇款的相关证据

另查明,南海雕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与第三人康某系夫妻关系,康某为康程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吴某认为,南海雕刻公司向康某转账是为了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故诉讼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南海雕刻公司转让给康某1154444.69元的行为;2.判令康某向吴某支付1154444.69;3.判令南海雕刻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吴某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撤销权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本案中,吴某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南海雕刻公司享有债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吴某有权向南海雕刻公司主张债权,若南海雕刻公司放弃对第三人债权无偿转让或低价处分财产造成对吴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则吴某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南海雕刻公司于2011623日向康某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8万元的行为是否为无偿转让的公司财产行为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吴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南海雕刻公司于2011623日向康某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8万元的行为是无偿转让的公司财产行为,因此对于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撤销权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相关案例索引

刘某与郜某国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7民终第909号)

本案要点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双方协商将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并不能认定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相关规定

合同法解释()》23~2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规定

合同法解释()》8;《民法总则》188~199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