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条文注释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在2013年修改中,专门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法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相互协作、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二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守法是商标代理机构所有活动中都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履行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遵守《商标法》的规定,还要遵守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民法总则》《合同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
三是按照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义务。
四是保密的义务。所谓保密的义务,是指商标代理组织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未经被代理人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或者泄露给他人。
五是告知义务。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办理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商标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商标事宜的办理业务,了解法律规定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为使委托人在清楚了解相关情形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决定,避免委托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规定了该义务。
六是业务禁止的义务。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七是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为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本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