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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条文注释
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条规定的“其他商标事宜”,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宜,但不包括因为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为了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文件的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法律要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