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案例 7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个案判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288号)
引证商标系第257001号“BOSS”商标,经核准注册并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06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专用权人为雨果公司。争议商标系第3573131号“H30SS”商标,申请人为潘某锋,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9类等商品上。2012年1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雨果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50726号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一些证据或不能证明其“BOSS”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实际使用情况,或显示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作出的第03396号裁定认定“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的时间是2000年10月之前,商标局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第00579号裁定认定“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的时间是2000年5月29日之前,雨果公司提交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关于“BOSS”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受重点保护的时间也是2000年6月,前述认定“BOSS”在服装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的时间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2003年5月29日之间相隔较久。2004年6月19日出版的《中国工商报》仅是对商标异议案件中“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报道,其本身并不具备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效力。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雨果公司的“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2004年仍处于驰名状态。最后,雨果公司所提交的相关司法判决及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等证据,仅表明其“BOSS”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第257001号“BOS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宣传和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售数量高等情形,即不能证明其前述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了驰名商标。基于上述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无不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
雨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相关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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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
驰名商标应是商标权人长期以其诚实的经营活动和商品质量逐步赢得市场信誉形成的。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
2.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总第190期))
本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综合考虑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及知名度,对其进行判断。
●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3、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2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