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条文注释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本条从两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使用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规定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对强化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这表明,驰名商标适用被动保护原则,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企业名称部分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诉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69号)
认定企业名称的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企业名称所表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3)必须进行了“突出使用”;(4)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一规定为在先商标注册人起诉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所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3、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2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