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条文注释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显著特征。所谓显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二是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权利。此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就存在与他人之前获得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利冲突情况的发生,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1.对含有通用文字的注册商标的侵权——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和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家饭店作为涉案四个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餐饮服务行业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从事商业服务。天和酒店经营的“现代毛家”餐馆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四个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经侵害了毛家饭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天和酒店抗辩“毛家”涉案商标存在瑕疵及不具有显著性的意见依据不足。毛家饭店未主张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仅作为商标的价值及知名度参考。综合考虑天和酒店主观恶意较小;市场上涉及“毛家”字样的商标众多,且“毛家”二字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仅为加盟费及其他费用的组成部分等多项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这类含有固有语义的文字商标应该如何认定其显著性,以及如何界定其保护范围,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阻却商业标识的公共领域不受侵占。
2.商业媒介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34号)
本案要点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该标识由于本身具有较强的固定含义,不具有显著特征,就难以用来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获得注册。如欲作为商标注册,应当经过使用与拟注册的商品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