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当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这一本质特征在商标要素上体现为:一方面,商标构成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一些新的商标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实践中又确有需要,法律就可以将其确认为新的商标要素,允许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几种构成。文字、图形,是构成商标的基本的要素;三维标志,即能够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形状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颜色组合,是指颜色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声音,这是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这里的“声音商标”既可以是音乐片段(包括声乐、器乐),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
相关案例索引
桂某芳与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0号)
本案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尽管商标存在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但商标的功能均为“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基于标识产品来源这一功能,商标的本质实为产品与其生产者之间通过一定媒介(如符号、声音、气味等)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的建立、加深、巩固,需要生产者持续不断地将带有其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包括进行广告宣传,以此达到让消费者一接触该商标就能立刻条件反射般地联系到该生产者的目的。从商标权人的角度来看,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对未注册商标提供的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均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努力建立起来的此种联系不被他人所破坏或损害;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市场中存在的此种联系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