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理解与适用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有显著特征。所谓显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二是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权利。此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就存在与他人之前获得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利冲突情况的发生,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解决“傍名牌”的问题?]
在实际中,有的个人和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手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目的。这类行为一方面会侵占他人长期经营品牌商品形成的市场份额,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由于这类行为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方式不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商品品质往往难以与已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比,消费者容易受误导而权益受损。因此,商标法明确了对这类行为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1.吴某与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终字第23号)
案件适用要点:注册商标的标识应当具有显著性,而且显著性部分的甄别,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进行。
2.上海某饰品有限公司与林某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案件适用要点:所谓在先权利应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合法享有或合法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