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理解与适用
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8种:第一,文字。所谓文字,是指语言的书面形式。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各种文字以及各种字体的文字、各种在艺术上有所变化的文字。文字在人们的生活中十分重要,是注册商标的最常见的要素之一。第二,图形。所谓图形,是指在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实际存在的人、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还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由于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可区别性,图形是注册商标的另一个最常见的要素。第三,字母。所谓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者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字母可识性强,在生活中应用广泛,字母是注册商标的又一个最常见的要素,如K。第四,数字。所谓数字,是指表示数目的符号。数字在生活中十分常用,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第五,三维标志。所谓三维标志,是指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标志。三维标志与二维标志有所不同,比二维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三维标志也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第六,颜色组合。所谓颜色组合,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成一个整体。在现实中,颜色缤纷丰富,颜色的组合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颜色组合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颜色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颜色组合,而不是单一颜色。第七,声音。所谓声音,是指声波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的。今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八,上述要素的组合。上述要素不仅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由于其中任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相互组成的一个整体,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所以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典型案例指引
浙江省某糖果食品厂与某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浙民三终字第124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显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是商标的重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