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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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占有权

第一节 占有权的取得

第一百八十条 占有权的取得

占有权,基于为自己的意思持有物而取得。

第一百八十一条 代理占有

占有权,可以通过代理人取得。

第一百八十二条 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

(一)占有权的让与,通过占有物的交付进行。

(二)在受让人或者其代理人现实持有占有物的情形下,占有权的让与,可以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占有改定

代理人表示今后为本人占有自己的占有物的意思时,本人因此取得占有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于指示的占有移转

在通过代理人占有的情形下,本人命令代理人以后为第三人占有其物,且第三人对此做出承诺时,该第三人取得占有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占有性质的变更

在权源性质上,可以认定占有人无所有意思时,除非该占有人向使其占有的人表示自己有所有的意思,或者基于新的权源以所有意思实行占有,占有性质不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占有形态等的推定

(一)占有人,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且公然地占有的人。

(二)于前后两时均有实行占有的证据时,推定为在此期间内继续占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占有的承继

(一)占有人的承受人,依其选择可以仅主张自己的占有,也可以主张将自己占有与前占有合并。

(二)主张与前占有合并者,亦承受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