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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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物权的创设

物权,除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外,不得创设。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权的设定及转移

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或者其他有关登记之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动产物权让与的对抗要件

动产物权的让与,非经交付该动产,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混同

(一)同一物权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同一人时,其他物权消灭。但是,该物权或者该其他物权为第三人权利标的时,不在此限。

(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及以之为标的的其他权利归属同一人时,其他权利消灭。于此情形,准用前款但书的规定。

(三)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