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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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一)二十年间,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

(二)十年间,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果其占有开始时系善意且无过失的,取得该物所有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以为自己之意思,平稳且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依前条的区别,于二十年或者十年经过后,取得该权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占有中止等的取得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时效,在占有人任意中止其占有,或者其占有被他人侵夺时,发生中断。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同前

前条规定,准用于第一百六十三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