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河长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文。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法律中将环境治理的责任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即环保、农业、水利、住建等部门。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较好。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条文解读
一、关于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河长制”的组织形式和河长体系。按照《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二、关于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河长的职责。按照这一规定,河长制主要是在河长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本条规定原则上明确了“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执行这一任务,需要根据《意见》的要求。《意见》明确了“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此外,按照《意见》,还要建立“河长制”的监督考核机制。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机制还包括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