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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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政府职责划分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法律难以贯彻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也难以完整体现。因此,行政类的法律一般都要有政府职责划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

修改前的本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把“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和“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交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次修改对第二款内容进行了调整,将承担上述责任的政府范围扩大了,扩大到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仅限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把原来第二款表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两项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放在前面,突出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体现了对水环境质量的重视。

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起主导作用,负有重大的责任。要解决水污染问题,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依法加大对政府的环境问责力度,这不仅是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地方政府提出更具体、更明确的目标。本条是这次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政府责任的主要体现之一。

条文解读

一、关于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对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做出的战略部署。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我国政府对经济活动还保持着强有力的干预和指导,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是我国政府调节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由于我国过去一直把经济增长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是侧重于经济方面,有关经济结构、产业发展的内容过多,而较少考虑经济活动、产业发展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就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五中全会以来,明确了我国未来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未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更为科学的发展方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文件,必须保障实施。规划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就要严格执行,各部门、各地方都要协调配合,保证规划的完成。规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还要就规划的执行情况向本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把五年之内要完成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其中的约束性指标是各级政府必须实现的指标,是对各级政府刚性的法律要求。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工作就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三级,也就是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最低级别为市县级。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做出的。

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地方水环境不被污染是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是水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水环境应该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根据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审核,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这一规定不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违反,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国家加大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问责的力度,是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水环境质量问责也包括在环境问责之中。因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保护水环境质量的工作力度,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三、关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主要是指采取预防和治理两方面措施。就目前的水平和做法看,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有:

1.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产生量。我国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浪费和不合理利用较为严重。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单位产品耗水量要高于发达国家。耗水量大,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而且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工农业和生活用水节约潜力大,需要抓好节水工作,减少浪费,达到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用水量。应当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2.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协调进行。为了有效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3.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工业企业还必须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尤其是对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相结合。

4.调整产业结构。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必须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同时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减少水稻种植面积,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污染。解决面源污染的难度比解决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的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6.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通过推行企业的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减少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节和因素等。

水污染防治的预防、治理措施,还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