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注解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本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法只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行政性法律和法规,所以并非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有的行为虽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但是其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等。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有一定的限制,即其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超过了这一限度的,就构成犯罪行为。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应用
1.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有时甚至在行为表现上完全相同(我国的许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些国家直接被作为犯罪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1)看情节是否严重。有些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2)看情节是否恶劣。有些行为情节恶劣的,就构成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等。
(3)看后果是否严重。有些行为后果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后果不严重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是犯罪行为;致人轻伤以下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看数额是否较大。有些行为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不是数额较大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5)看次数是否多次。有些行为多次实施的,就构成犯罪;不是多次实施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看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有些行为已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就构成犯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等。
(7)看是否特定主体。有些行为只有特定主体实施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卖淫、嫖娼行为,如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是犯罪行为;其他人卖淫、嫖娼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8)看是否特定对象。有些行为只有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嫖娼行为,如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是犯罪行为;嫖宿其他人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看是否以此为业。有些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以此为业时,才构成犯罪。例如,赌博行为,如以赌博为业的,是犯罪行为;不以赌博为业,但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态,与犯罪行为完全一致,没有后果、次数、情节、数额等区分。例如,本法第73条规定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与《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在行为表现上完全一致,只是个别用词顺序有细微差别。此时,就应当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定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联合执法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联合执法的各个主体享有独立的地位,作出处罚时各个主体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与城管、工商、卫生、文化、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较多。需要注意:公安机关只能对属于自己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自己的处罚决定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于阻碍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配套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