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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注解
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较重的处罚,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例如对于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选择拘留的处罚方式就是从重处罚;二是在同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幅度处罚,比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决定处以14日的拘留就是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四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有较严重的后果,主要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间接危害角度考虑其后果比较严重;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包括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过警告、罚款、拘留等任何一种处罚,不论其是否属于同类处罚,是否由同一公安机关作出。
此外,关于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形: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3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