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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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注解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的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基于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本条对其处罚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应用

24.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给予精神病人治安管理处罚

判断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要给以行政处罚,关键看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处于病态。所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由于病症的驱使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违法。这是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基于病理的原因,是在其失去了正确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不由自主地实施的,在主观上其不存在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因此其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发病原因很复杂、丧失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轻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对于精神病人不予治安处罚是以精神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治安责任能力时,需要全面了解行为人及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时的情况,并应当经法医或者其他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同时向有关知情人了解调查,才可能准确把握,避免主观判断。

25.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本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见,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着赔偿责任。

配套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